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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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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单位:

应急预案演练申请表

计划演练时间:

演练地点:

演练内容:

参加部门:

演练人数:

演练组织人:

联系方式:

演练目的:

负责人:

年申请部门:

领导意见:

负责人:

专业资料整理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自评表及评审论证会议签到表;(三)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六)评审或论证现场照片

秦皇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秦政办发〔2017〕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16〕60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政府部门编制地区或部门应急预案时,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时,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车间、班组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共同编制。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是预案编制、修订的基础,应参考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标准形成文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应当根据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两种及以上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预案。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承包或承租单位对拟承包或承租的项目或场所进行风险分析和资源调查,指导承租、承包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并与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相衔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

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应张贴在岗位的明显位置,人员应急处置卡应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三条预案评审应以评审会方式进行,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其他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和3名以上有丰富经验的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专家与预案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将预案电子版提交给评审专家,专家应针对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经评审会汇总讨论,形成最终评审意见,专家在最终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预案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如本单位技术能力不足,也可外聘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协助。

预案论证应采用演练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承包、承租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与生产经营单位共同组织。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预案评审和论证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书面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的企业中,驻秦中省属企业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其他企业及中省属企业所属的经营性加油站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煤矿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其他行业企业的应急预案,应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承包、承租单位的应急预案,报生产经营单位预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企业自评表及评审论证会议签到表;(三)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六)评审或论证现场照片

第三十三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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