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考试相关知识重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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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风险论金融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实施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3)投资者利益保护论在设定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价格可以反映所有的信息,但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4.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属于集权多头式。
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承担着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督职责。
中国银监会主要负责银行信托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资金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
当代世界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完全分业监管。
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以外设立单独机构监管整个金融业。
三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中央银行负责综合监管。
四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以外设立机构分别监管。
银行监管定义:
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
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
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总结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
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三是通过金融、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稳定。
如何减少金融犯罪: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大家不想犯罪
(2)提高职工的集体荣誉感,让大家不愿犯罪(3)提高监管力度,让大家不能犯罪(4)加大处罚力度,让大家不敢犯罪
(5)建立举报机制,让大家共同维护和平环境KeyWords:
让大家不敢也不愿去犯罪
案例三:
冻结:
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要求银行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非法冻结银行应付法律责任:
如要冻结储户的钱,银行需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按法定程序作出冻结决定。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单位存款的,对存款人或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
并且还会面临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金融机构协助工作的具体要求:
1、金融机构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冻结、扣划存款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2、指定专门部门或者个人接待协助;
3、接到协助要求后立即办理,不得拖延推诿;
4、接到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收贷收息、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存款;
5、根据法律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6、建立健全内控和登记制度,加强查询、冻结和扣划管理
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应审查的内容:
(1)“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通知书上的义务人与所依据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缺少法律文书或者通知书与法律文书不符,说明原因后退回。
不能提供帐号时,有权机关提供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文件或单位名称,金融机构应当协助。
案例四:
1.储蓄存款:
指为居民个人积蓄货币资产和获取利息而设定的一种存款。
储蓄存款基本上可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种。
活期储蓄存款虽然可以随时支取,但取款凭证存折不能流通转让,也不能透支。
传统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对象一般仅限于个人和非营利性组织,且若要提取,必须提前七天事先通知银行,同时存折不能流通和贴现。
2.挂失止付:
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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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储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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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储蓄存款存折、存单挂失补办和密码挂失一定要本人签名,假如本人重病或意外死亡,需用哪些手续?
(1)有存单存折知道密码的,按正常支取手续支取。
(2)有遗产公证书的,没有存单、折或不知道取款密码的,但知道存单、折相关信息的。
凭公证书原件(银行需留存)、公证书上列财产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
(3)有遗产公证书的,没有存单、折或不知道取款密码的,不知道存单、折相关信息的。
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查相关情况,再按第二条办理。
(4)没有公证书,存单、折情况也不知道的,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查单、折相关情况,再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指定继承人,由该人持相关法律文书和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
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只能提供复印件。
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办理存款挂失时银行应认真履行的相关法规。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
(二)谨慎对待他人代办挂失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肯定了他人代办挂失手续的合法合规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
(三)注意区别挂失和“提前支取”。
挂失与提前支取有一定的联系,有些情况下发生挂失诈骗,往往源于挂失申请人通过挂失来达到提前支取的目的。
银行防范挂失风险的重点环节,尤其是挂失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问题应重点在于防控提前支取的风险。
四)防范储户利用存单挂失诈骗。
有些储户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或者他人商业信任,在其存单未丢失的情况下,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待补发新存单后套取现金。
(五)防范非储户本人挂失后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的风险。
储户虽然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手续,但是银行不能向代办人在挂失后补发新存单(折)或办理支取存款手续。
(六)在办理挂失手续上不宜将夫妻视同一人。
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共有特殊性,容易使得银行操作人员疏忽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来办理代办挂失、存款提前支取等手续,从而银行陷入有关存单纠纷中去。
(七)在严格遵守挂失办理手续要求的同时应适当考虑特殊情况的灵活性,银行不宜过于机械,而应该为储户权益着想适当地兼顾“特殊情况”。
存款人死亡后,该存款该如何支取?
应依照《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将属于被继承人(存款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分割。
只有依法继承取得该笔存款的人方有权要求银行办理存款的提取和过户手续。
案例六:
银行存款利息计算方法: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一般五十元起存,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本金一次存入,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每月固定存额,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3、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本金一次存入,一般一千元起存,存期分一年、三年、五年。
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凭存单分期支取本金,支取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次由储户与储蓄机构协商确定,利息于期满结表时支取。
4、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
计息规定:
存期超过整存整取最低档次且在一年以内的,分别按同档次整存整取利率打六折计息;
存期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一律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打六折计息;
存期低于整存整取最低档次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不够定期按活期,够定期的按定期打折算。
有时候吃不准是存多久,又不愿意浪费定期利率,那么就申请定活两便,然后存入一笔钱,如果存了90天不够3个月,那么算活期,存了190天,够半年,就按半年算,但是打折扣。
比定期不划算但是合理。
5、协定存款(agreementdeposit)是对公客户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双方商定对公客户保留一定金额的存款以应付日常结算,此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定额金额的那部分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6、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一次性存入、可多次支取,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
案例七:
(一)《合同法》所规定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样适用于借款合同。
具体而言: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借款合同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借款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借款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款合同无效
(二)《商业银行法》规定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1、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借款人仍应承担返还借款和利息的民事责任。
2、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事信托投资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委托贷出的款项应由借款人返还,金融机构不承担责任。
3、金融机构未履行法定的批准手续向境外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4、同业拆借的限制。
同业拆借既可以及时调配银行结算账户上的头寸,也可以成为银行贷款的一种资金来源。
但是,我国银行的同业拆借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只可以作为调节头寸的手段,不可以成为贷款的资金来源。
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借款合同无效。
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情形: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通过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1990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情形主要有:
1、拆出的资金不是交足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而是占用联行资金和中央银行贷款进行拆放。
2、拆入资金不是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而是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3、拆入的资金数额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