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消费税征税环节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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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yjbys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消费税征税环节,供大家备考。

 

  一、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

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

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

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二、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

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一)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二)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范围仅限于: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上述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

  3、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

  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四)、税率―――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divide;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

times;

(1+利润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

  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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