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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发明专利分类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试以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为例说明。

1)授予专利权后的权利效力不同:

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产品)

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方法,即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产品+方法)

2)举证责任不同:

《专利法》第61条(很重要)

第61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案例2上海某生物研究所发明了一种“抗衰老饮料”。

这种饮料是由多种营养成分经提取、净化、过滤、灭菌而制成。

它可以改善老年人的体质,延缓衰老过程。

这项发明创造是否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理由是什么?

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因为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所作出的新设计,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必须有确定的形状,以及固定的构造。

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必须中一种产品专利;

必须具有一定的一形状和结构。

而此案中的发明创造属于一种饮料,因此不符合具有一定形状与结构这个条件,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的异同是什么?

1、相同点:

(1)技术层面上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2)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 

不同点:

(1)保护客体不同:

发明:

产品和方法

实用新型:

产品

(2)申请实用新型产品的特征性:

确定形状:

固定的三维结构

(3)创造性不同:

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审批程序不同:

对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采用“初审登记”制度。

(5)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1、外观设计与著作权的区别?

1)权利效力不同

著作权强调独创性,但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或类似作品;

专利专有性,不允对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授予权利。

2)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保护:

作者终身+死后50年;

外观设计:

10年

2、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异同是什么?

相同:

1、都是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2、审查制度相同;

3、保护期限相同。

区别:

1、实用新型是指一种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的产品;

外观设计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是与产品相结合的产物。

2、实用新型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而创作产生,技术思想是实用新型的核心要素,;

外观设计涉及美学思想,与技术思想无关,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为要素。

3、目的不同:

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必须具备实用功能,能产生技术效果并能在工业上应用;

外观设计以视觉美观为目的,而不去追求实用目的。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同:

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案例3王某经营一家私营百货店,该店处于繁华地段,顾客很多。

通过多年观察,他发现各种商品摆放位置的不同,会导致销售额的变化,经过进一步的研究,王某发明了一种能最大限度增加营业额的商品摆放方法。

就此方法,王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

该申请能否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根据《专利法》的宗旨,发明创造必须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所以,作为《专利法》所要求的发明,必须是一种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领域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

因为人的智力活动,源于人的思维活动,是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的抽象的结果,只能间接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并非直接利用自然规律产生的结果,故不受专利法保护。

而王某的发明,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而是利用了人的心理规律,是思维活动的结果,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此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案例4某锅炉厂委托某研究所为其开发“锅炉自动控制器”。

锅炉厂向研究所提供了全部开发资金和设施。

研究所所长张某将“锅炉自动控制器”的研制任务下达给研究所人员李某、陈某、沈某,由他们组成攻关小组,负责产品的具体开发工作,并拔付了经费。

同时张某又派了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协助科研小组的基本实验、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产品研制成功。

(1)谁是这一产品的发明人?

(2)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

(1)该产品的发明人是李某、陈某、沈某。

张某及其他两名工作人员均不能作为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张某没有参加任何具体的产品研制工作,只是负责了组织工作,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只是负责分析化验和数据处理工作,这些只能属于辅助性工作,因此也不能认定他们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2).研究所有权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8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案涉及的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即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没有约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受托人研究所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主要是《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因此委托方某锅炉厂在研究所获得专利权时,有权免费实施该专利。

案例5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某请梁某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致法院。

请分析:

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

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项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理由如下:

(1).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2).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时间是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

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关于职务发明的判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即可成立。

但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并不一定属于职务发明,这一点应当注意。

案例62000年4月,陶某根据自己在部队多年从事地基工程施工的经验积累,完成了“在流沙、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并将该技术方案完整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

但该技术方案未经试验。

2000年7月,陶某调入某构件厂工作,多次向构件厂的领导讲解和演示该技术方案。

2000年9月,北京市某大楼地基工程施工遇到困难,请陶某帮助解决。

2001年1月,构件厂按照陶某的技术方案,从河南省某厂购买了钻孔机,运至大楼施工工地,并按陶某的技术方案打了两根桩,经检验完全合格,陶某的技术方案首次应用成功。

之后,该技术方案在保密的情况下多次被应用。

后来该技术申请了专利,专利名称为“钻孔压浆成桩法”。

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陶某。

因为该发明的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

陶某提供的“在流沙、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与后来申请专利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相同,而陶某技术方案的完成时间为2000年4月,此时陶某尚未进入单位。

而2001年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该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

依照《专利法》第6条规定,只有在发明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发明创造时,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实施”的发明创造,则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故此后实施技术方案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该方案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依据。

案例7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产品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该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

请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如果温控装置技术可以申请专利,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2)假设双方约定由乙申请专利,则公司甲享有什么权利?

(3)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所有?

(1)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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