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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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运作,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委托
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
人按照《试行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戈y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戈y—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
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戈y(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推广机构网点、原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确认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
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四条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
收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文号),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第六条委托人
签订《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电文中列示。
第七条管理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第八条托管人
田国立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010)65556812,传真:
(010)6555083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
第三章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名称与类型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条规模、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2、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
资的金融产品:
1)固定收益类资产:
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
国债和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期限在7天以上(不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债
券基金(含创新型分级债券基金)等。
本集合计划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可转债,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也可以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申购。
2)现金类资产:
包括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
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
(2)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95%;
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30%;
2)现金类资产在开放日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第^一条存续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第十二条各方同意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三条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对于本集
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壹仟元人民币。
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
计划设立失败。
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管理人须在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章集合计划的参与
第十六条参与办理的场所和时间
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戈U的参与。
1、推广期参与(认购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推广期结束到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2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成立满2个月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参与方式
委托人同意以下列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或两种并行选择):
1、委托人以推广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推广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2、委托人以存续期参与的方式购买集合计划份额,同意在提出存续期参与申请的同时支付参与金额。
第十八条参与价格与参与原则
1、推广期参与价格:
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每份额的参
与价格为人民币壹元;
2、存续期参与价格:
存续期参与集合计划时,以参与申请日
(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作为每份额的参与价格。
T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通告。
遇不可抗力,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通告。
3、参与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
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第十九条参与程序
委托人必须到推广机构营业网点以书面形式签署《电子签名
约定书》,之后既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款项支付、参与费用
1、参与确认与登记结算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登记结算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存续期参与
的委托人在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根据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委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但委托人
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及《集合计划说明书》的规定被拒绝参与的情形除外。
对于认购参与的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
情况;
对于存续期参与的委托人,可在2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原销售网点、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管理人网站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询参与申请的成交情况。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机构网点通告委托人。
2、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
委托人参与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认购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清算备付金账户;
存续期参与时,若参与申请成交,2日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
若参与申请不成功或无效,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但投资者可另行提出参与申请。
3、参与费用及其用途
本集合计划参与费为零。
第五章集合计划的转换
第二十一条集合计划的转换指委托人按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管理人管理的本集合计划的份额转换为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为方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管理人
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集合计划和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之间进行转换。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通告。
第六章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的退出
第二十二条退出办理的场所
委托人可以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集合计划
的退出。
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退出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前2个月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成立满2个月之后的每个工作日都可以办理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