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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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一)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涉害岗位:

是指公司内该员工所从事的岗位是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大众联合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部

(一)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审核。

(四)负责对接触有害物质的在岗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相关人员。

(五)负责公司职业有害因素的申报。

(六)负责做好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伤管理以及监督人力资源部做好疑似职业病人员调岗工作。

第五条生产规划部负责公司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的职业病“三同时”制度的实施,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各车间

(一)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二)负责防毒、防尘等安全卫生设施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

第七条改装车间负责保健食品、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采购、检验、储存和发放。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

(一)负责核定有害物质岗位工作的人数,反馈至质量安全部。

(二)负责员工岗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告知和相关培训。

第九条维修班负责对防毒、防尘等职业病防治设施的维修及保养。

第一十条工会

(一)负责对公司各相关部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二)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公司相关部门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处理。

(五)负责安排涉害岗位人员的疗休养。

第一十一条员工

(一)遵守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程序

第一十二条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工作岗位、人员的分布情况,具体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第一十三条前期预防

(一)生产规划部在规划、改造项目时,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规划部在规划主体工程时应同时考虑作业场所与职业病危害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紧急救援设施,使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卫生预评价,确保职业健康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质量安全部及相关生产部门应协同规划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职业病“三同时”工作。

具体可参照《建设项目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执行。

(三)车间(物流)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全公司所使用化学品的清单《化学品清单》,并传递给公司质量安全部。

如果公司需使用新的化学品原料,申请部门(如生产规划部)应在确定使用前须与质量安全部沟通,经质量安全部审核后才能采购、使用。

质量安全部负责确认此化学品是否具有职业病危害或是否国家已经明令禁止的物品。

若是新增化学品,运营管理部须于采购前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及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应注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以及防护等内容。

(四)公司应在申请验收投产前,进行满负荷试生产,并由生产规划部负责邀请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作业场所的尘、毒等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频率及温度、照度等数据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如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生产规划部必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完成职业病“三同时”竣工验收后,才能投入正式生产。

第一十四条质量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每年申报一次。

当有下列事项发生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一十五条防治工作

(一)质量安全部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病健康专业培训,负责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二)人力资源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或监督劳务派遣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告知新进人员本公司职业危害因素;

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工作。

负责做好疑似职业病人员的岗位调离工作。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人力资源部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人员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四)人力资源部对接触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定期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具体参照《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十六条职业病体检

(一)上岗前的职业病体检:

1、人力资源部在录用新员工前,应先将“新入职员工信息表”给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质量安全部确定哪些人员属于从事涉害岗位,检查确认新进人员的背景资料,并安排这些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

2、如果是转岗,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员工转岗时,应将“人员转岗申请表”交质量安全部审核,确认新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涉害岗位。

如果新从事的岗位属于涉害岗位,参照上条

(二)条款执行。

(二)岗中职业病体检:

根据“质量安全部XX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中的安排,质量安全部每年年底将统计并根据工作计划安排相应的岗中体检。

(三)离岗前的职业病体检:

1、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员工转岗时,应将“人员转岗申请表”交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确认其原来岗位是否属于涉害岗位。

如果是涉害岗位,质量安全部安排对转岗人员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离上次职业病体检未满三个月的人员不安排)。

2、人力资源部在办理员工离职时,将“员工离职手续清单”交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核,确认该员工从事的岗位、工种是否属于接害岗位。

如果是属于接害岗位,质量安全部安排对离职人员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离上次职业病体检未满三个月的人员不安排),并协助职业病防治医院做好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3、如果离职人员没有办理交接就私自离开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员工的个人信息联系其本人,并确保通知到其本人,要求该员工接受职业病体检并将体检报告交给公司,质量安全部

报销其体检费用。

(四)质量安全部应对体检结果进行确认并书面告知该员工本人。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质量安全部应通知人力资源部并根据职业卫生医疗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一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监督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工伤保险。

对诊断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应根据诊断结果,及时调离其原岗位,并配合质量安全部及时做好职业病的统计、上报以及职业病的鉴定、工伤待遇等工作。

根据公司规定,定期组织、安排接触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人员的疗养。

第一十八条质量安全部负责建立涉害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一十九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员工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定期对国家规定的作业场所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测定,做好检测数据的建档工作,及时将检测结果通报各有关部门;

同时应建立保健食品和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做好保健食品和个体防护用品的审核和发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有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生产车间(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的操作规程,在车间(部门)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二条维修班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并建立维修、检测档案;

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的,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具体参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具体参照《防尘防毒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质量安全部每年负责委托外部有资质的单位对公司的现场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具体流程参照公司采购流程执行。

质量安全部应将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如果监测发现不符合法规,则根据法规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部每三年委托外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结果应向公司员工进行公示,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应当督促并协助行政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督促解决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工会应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组织涉害岗位人员的疗休养。

第二十六条发生职业病事故时质量安全部应及时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

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3、《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4、《防尘防毒设备管理制度》

5、《事故管理制度》

6、《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附件:

附件一: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附件二:

年度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附件三:

职业病危害防治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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