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配套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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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配套制度文档格式.docx

注册官事权实行委托的,受托人具有委托事项范围内的事权,相关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超越委托事项行使事权的,由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注册官的工作规范

第五条注册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注册官还应按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一)首办负责。

登记窗口第一个接待申请人的注册官为首办责任人。

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或申请,属于本机关企业登记注册范畴内的事务,首办责任人应耐心、细致地解答,并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承诺的期限负责办结;

对不属于本级注册官职权的或不属于本机关企业登记范畴,或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范围内的事务,应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的相关部门,必要时协助做好联络工作。

(二)一次说清。

申请人咨询有关登记事务,或申办有关登记事项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官应当一次性告知应提交材料或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需补正的,还应出具相关行政许可文书。

(三)限时办结。

除需举行听证或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注册官应当场予以办结;

其它许可事项,注册官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无法当场作出的,属开业登记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属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否决报备。

注册官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出具相关许可文书,告知申请人理由,并登记备案;

对规定不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事项,注册官无法独立作出决定的,应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待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告知申请人,不得随意否决。

(五)登记回避。

注册官在办理登记注册时,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当主动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

1.是申请人的直系或者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直系、近亲属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三节注册官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登记机关应按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注册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监督工作由登记注册、法制、人教、监察部门共同实施。

第八条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对注册官有下列监督管理权。

(一)确定注册官的具体岗位及工作分工,对注册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及管理;

(二)对需要集体讨论的事项召集并主持集体讨论;

(三)对注册官办理登记事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并做好情况记录,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

(四)定期在公示栏及内部局域网对注册官完成登记事务的数量、质量等进行公示;

(五)根据注册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注册官的考核及年审发表意见并对考核的等次提出建议;

(六)接受申请人对注册官的投诉,并开展调查。

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情节轻微,对注册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

属情节严重或按规定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提出注册官的奖惩建议;

(八)对注册官是否应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九)可以根据抽查注册官日常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情况,提请分管局长对注册官的事权作出限制。

(十)组织注册官开展政治、业务学习;

(十一)其它应由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行使的监督管理权。

第四节集体讨论

第九条各级登记机关应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注册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对有关登记申请事务的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条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对提请集体讨论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阅后,作出是否启动集体讨论的决定。

对决定集体讨论的,应在作出行政许可的法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集体讨论时,受理该登记申请的注册官应当出席。

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记录讨论内容。

记录人员应当真实、准确、明了记录讨论内容,并填写《企业注册官集体讨论纪要表》(样式见附件2)。

出席讨论的人员和登记注册部门负责人均应在《企业注册官集体讨论纪要表》上签名。

第十二条《企业注册官集体讨论纪要表》必须随企业登记材料归档,作为注册官是否承担相应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集体讨论应对企业申请的事项作出决定。

参加的注册官意见一致的,根据讨论结论作出相应的决定;

意见不一致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在记录中予以载明。

对于意见不一致,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结论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将讨论记录和结论报送分管局长审阅,分管局长对结论无意见的,按结论作出相应决定。

分管局长对结论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对该申请事项进行重新讨论。

第五节注册官的考核

第十四条注册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察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察由登记注册部门视情组织,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具体实施办法由登记注册部门确定。

年度考核由各级登记机关的人教部门牵头,登记注册、法制、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实施。

年度考核的项目有:

咨询服务、依法登记、登记质量、工作效率、廉洁自律、道德品质以及需要考核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注册官年度审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各级登记机关可以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注册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注册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注册官,可以优先推荐为本年度优秀公务员。

第六节注册官的失职追究

第十七条注册官在登记注册工作中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反工作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失职追究:

(一)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出具相关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造成后果的;

(三)在受理、审查、核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事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明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

(八)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九)不符合登记注册办事制度和行为规范,被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十)其它依法、依纪应当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注册官在登记注册工作中查实存在主观故意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反工作规范等行为,并造成以下后果的,予

以取消注册官资格的处理:

(一)行政许可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行政许可行为被本级或上级登记机关责令更正或者予以撤销的;

(三)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行政许可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登记机关形象的情形。

第十九条注册官在登记注册工作中查实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并造成以下后果的,予以降低注册官等级的处理:

第二十条注册官在承办登记事务中存在推逶、服务态度恶劣等违反登记注册办事制度规定和工作规范的行为而被投诉,经核查属实,且情节严重或累计被投诉三次以上的,暂停其注册官职位,作待岗学习处理。

被暂停职位的注册官须经所在登记注册部门及监察、人教部门重新考核通过后,方可恢复原注册官职位。

注册官在承办登记事务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屡教不改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在追究注册官责任过程中,发现注册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注册官事权委托书

委托人

(签字)

受托人

委托期限

委托事项

注册登记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局长意见

附件2:

企业注册官集体讨论纪要表

讨论事项

时间

地点

召集人

记录人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讨论事项具体内容

讨论意见

结论

出席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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