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商法离线作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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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
6.公众公司、闭锁公司:
公众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
闭锁型公司(closelyheldcorporation)是指股东人数甚寡,且股权流通性很低的公司。
7.股东: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通过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
8.董事: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9.监事:
是股份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监察股份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或监察委员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10.公司章程:
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11.资本多数决:
又称股份多数决,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法律则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
12.累积投票制:
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3.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4.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15.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6.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7.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
18.自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9.共益权: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
20.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1.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2.单独股东权:
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23.少数股东权:
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24.公司僵局:
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25.发行市场:
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筹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场所。
26.流通市场:
是已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一方面为股票持有者提供随时变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与发行市场的一次性行为不同,在流通市场上股票可以不断地进行交易。
27.创业板: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
28.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
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29.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亦称对外会计报表,是会计主体对外提供的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
30.公积金制度: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31.清算中公司:
清算所又称清算公司,是负责对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合同进行交割、对冲和结算的独立机构。
清算所是随期货交易的发展以及标准化期货合同的出现而设立的清算结算结构。
32.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公司指公司发起人(或称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公司法规的规定着手进行公司成立的各种准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
33.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英语为:
enforcedliquidation。
名。
不可数。
当开展信用交易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不足时,证券公司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如卖出抵押证券、追加保证存款等。
34.短期交易收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买卖时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35.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二、简答题
1.营利社团法人的内涵
答:
一、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人的组织体”。
二、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对称。
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企业等。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系指使其社员而非法人本身享受财产上的利益。
仅以营利为手段,为增进公益而收取入场费、手续费、住院费等费用的,其收入又不构成社员个人财产的社团,仍为公益法人。
2.股东权的内容
股东权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除该条之外,公司法在很多其他条文中都规定了股东的具体权利。
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账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其中,第
(1)、
(2)、(3)、(8)、(9)项为股东权中的财产权,第(4)、(5)、(6)、(7)、(10)、(11)、(12)项为股东权中的管理参与权。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①股东的有限责任。
②债权人的保护。
③法人格否认的实例。
4.资本三原则
答:
概述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法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虽然是三个原则,但目的本质上是一个,即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
5.公司设立的方式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6.股东会的职能及运作
①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②股东会的召集。
③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7.董事会的职能及运作
①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②董事会的召集。
③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未对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应具备的积极资格条件提出要求,但在第147条对担任上述职务的人的消极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股份转让及其限制
概念: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
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
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票转让方式:
股票转让方式因股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分为: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10.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公司法》明确要求:
除下列四种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确切的说原则上不可以,但上述除外,而且即便是允许回购也是有条件的:
第一是要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是因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在回购10日内将回购股份注销;
第三是因合并或股东请求回购而回购的,应在回购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回购的股份;
第四是因奖励职工而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且1年内应转让给职工回购奖金应在税后利润中支出。
11.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异同
①股东追究公司经营者责任的制度②是否有前置程序不同③诉讼结果归属不同④间接损害的救济与直接损害的救济
12.公司决议之诉的类型
①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内容违法②决议可撤销之诉,决议程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③决议不存在之诉
13.股份的种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