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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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
(一)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
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人员组成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过程要求不同: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5、审理期限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6、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四、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1)接受委托人咨询,做好“接待记录”并附卷。
(2)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统一接案,统一指派,统一收费。
(3)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查阅并摘录或复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提出承办意见并附卷。
(4)办理委托人或当事人代写涉案的各种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有关部门。
(5)调查收集、阅卷摘录或复印本案的证据材料,并整理装订成册,封面所附证据目录应注明序号、证据名称及来源、证明目的、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一份交法院等部门,一份存档。
(6)重大疑难、新型、拟作无罪辩护、可能有重大风险的案件均提交律师集体讨论。
(7)作好出庭参与诉讼、质证、听证的记录,并附卷。
(8)撰写代理词、辩护词或其他法律意见书,一份送法院等有关部门,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存档。
(9)案件办结,写好办案小结,装订归档。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程序
五、各类案件均需准备的证据:
1、证明原告方主体资格
A、当事人是个人的,准备身份证或户口簿;
B、当事人是单位的,准备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证明被告方主体资格
A、对方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公安部门调查取得对方户籍资料;
B、当事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工商部门调查取得对方工商登记资料;
3、争议金额的计算依据
如:
本金及利息的清单、利率的确定依据、计收的起止期限等;
除上述各类案件均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外,以下分别是各类案件还需准备的证据:
(1)借款纠纷
A、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
借条或欠条、借款合同或协议、还款承诺书等;
B、证明已经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证据,如:
收据、付款证明等;
(2)货物买卖等债务纠纷
A、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
订货/供货的合同/协议、订货单,如仅以口头形式确立买卖关系的,提供证人证词或能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凭证;
B、说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
交收货物单据、结算清单、货款确认书、欠款单、还款计划、质量异议书等;
(3)房产纠纷
A、证明存在房产买卖关系,例如:
预售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B、与房产承诺有关的证明,例如:
房产广告、房地产商书面承诺等;
C、交付房款的证明,例如:
发票、收据、银行转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D、交付房产的证明,例如:
入住通知书、收楼须知、验收交接单、住宅钥匙收到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延期交房催告书等;
E、房产质量问题或面积误差的证明,例如:
房地产权证、房屋测绘报告书、质量检测报告等;
(4)股东权益纠纷
A、股权存在的证明,例如:
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权凭证、收据、验资报告等;
B、权益受损或其他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或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例如:
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报表帐本、不正当竞争的交易单据等;
六、律师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流程
接受委托前阶段:
3.1接待客户:
3.1.1向客户介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
3.1.2了解、确定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或关系人;
3.1.3了解相关事实,判断并初步分析法律关系;
3.1.4与客户初步确定合理的目标及方案;
3.1.5以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确定法律风险;
3.1.6介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标准,初步报价。
3.2进行委托前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根据《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规定:
3.2.1如没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可以接受委托;
3.2.2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接受委托。
3.2.3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当向客户说明理由,表示不能接受委托。
3.3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3.4讨论并确定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
3.5与客户确定是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取得案件编号。
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4.1签署并取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委托手续;
4.2承办律师填写《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说明:
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已签署文件、约定收费金额;
是否有代收/预收费用;
4.3公章管理人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是否加盖事务所盖章;
4.4财务收费并为客户开具发票,并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收费及开具发票情况;
4.5需由律师转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仲裁、公证、鉴定)、客户应当预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合理的交通、通讯、复印翻译等费用),律师收取时应当为客户出具收据,并向客户明确表示于代理结束时以正规票据与客户结算。
并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
4.6系统定期自动对收案及收费情况进行统计。
统计表根据规定报高级合伙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五、确定方案阶段:
5.1进行委托后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根据《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规定:
5.1.1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如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继续履行委托合同。
5.1.2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不能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则应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履行归档程序。
5.2风险控制:
5.2.1向客户了解取得现有证据材料,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5.2.2查询相关法律、法律法规、案例及相关学术意见;
5.2.3确定调查方向及需取得的证据,并进行调查工作;
5.2.4根据上述工作结果,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防范措施。
5.3确定方案:
5.3.1根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申请并开展案件集体讨论,作讨论记录,填写《案件情况表》集体讨论栏。
5.3.2确定方案;
5.3.3提交对应律师审查,由对应律师在《案件审查表》质量与风险控制栏填写方案审查意见;
5.3.4与委托人讨论方案,交换意见。
六、执行方案阶段:
6.1开庭准备:
6.1.1准备应提交的委托书、律师函等程序性法律文件;
6.1.2对程序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考虑:
管辖、主体、时效问题;
6.1.3对事实进行整理和分析:
A取证:
取证应遵循下属规则;
a.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b.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c.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
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d.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
e.律师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
f.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B举证:
C陈述事实的思路;
D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
E证据之间的关系所证明的问题。
6.1.4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学术意见及分析;
6.1.5案件焦点问题的提炼与分析;
6.1.6风险分析与对策;
6.1.7与委托人交流,确定调解方案;
6.1.8作工作记录。
6.2开庭:
6.2.1作开庭记录;
6.2.2庭审仪表规范:
A参加庭审,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B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
C出庭时,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