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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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档格式.docx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为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

在解放军军事学院学习的现役军人,为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同胞,为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五)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以是中国护照;

(六)外国公民,为护照;

(七)外国边民,为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八)前七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我国法律及国家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条营业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一十一条营业机构及从事储蓄业务的员工,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储蓄业务

第十二条储蓄业务的范围

(一)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

(二)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通知储蓄存款;

(四)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五)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六)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七)人民币教育储蓄存款;

(八)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九)报经有权监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储蓄业务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客户必须凭预留密码办理通兑业务。

(二)客户凭存款凭证及密码办理的各项业务均视为本人所为。

(三)营业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各项储蓄业务开户时,应在开户申请书中告知客户以上两项内容。

(四)客户因对自己储蓄存款账户的信息保管不善或泄露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营业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五)营业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可作质押的储蓄业务种类。

(六)营业机构在受理客户储蓄业务开户申请时,须请客户填写开户申请书;

柜面受理客户存取现金业务时,客户须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不限存期,凭存款凭证或存款凭证及密码、凭印鉴、凭身份证件可随时支取现金的业务。

活期储蓄须壹元起存。

第十五条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部分支取时剩余本金应高于最低起存额。

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约定自动转存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一种在存款时就约定整存整取储蓄到期后按原期限转存,一次存入本金,可全部或部分支取,并将其税后利息所得并入本金的业务。

定期储蓄存款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后若遇客户支取,除到期日和约定转到期日外,均视为提前支取。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50元起存,多存不限。

其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十六条人民币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按月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零存整取储蓄5元起存,多存不限。

零存整取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存款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

人民币教育储蓄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为接受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实行优惠利率,分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教育储蓄,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教育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

教育储蓄50元起存,每户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不可一次性趸存2万元。

教育储蓄实行优惠利率,到期支取,客户凭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

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零存整取储蓄和教育储蓄存款内如漏存一次可在次月补齐,未补存或漏存次数连续超过两次的视为违约,违约后不允许再存。

单位集体零整是营业机构为单位提供的一种以单位名称开户,开户时约定月存总额,可分户部分提前支取,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

单位集体零整定期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当月存款额应等于上月存款额。

月存款额可按月减少、但不得增加。

按“对年对月对日”和月积数方式计息。

第十七条人民币整存零取储蓄定期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在存款时约定存期及支取方式,一次存入本金,分次支取本金,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的业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1000元起存。

整存零取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第十八条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但约定支取存款的通知期限,支取时按约定期限提前通知营业网点,约定支取存款的日期和金额,凭存款凭证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通知存款按提前通知的期限,划分为一天通知和七天通知两个品种。

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万元,本金一次存入,可一次或分次支取,部分支取时剩余本金应高于最低起存金额5万元。

第十九条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时不确定存期,一次存入随时可以支取的业务。

定活两便存款50元起存。

第二十条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本金一次存入,约定存期及取息期,存款到期一次性支取本金,分期支取利息的业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5000元起存。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日由客户开户时约定,可以一个月或几个月取息一次;

取息日未到不得提前支取利息,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取息,但不计复息。

客户需要提前支取本金,按照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规定计算存期内利息,并扣回多支付的利息。

第二十一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二十二条外币储蓄存款的支取或汇出应与原存入的币种相同,客户如支取或汇出其他币种,需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第二十三条外币活期储蓄是为境内持有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不限存期,凭存款凭证可随时存取的业务。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

第二十四条外币定期储蓄是为境内持有可自由兑换外币的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日自动转存业务,是根据客户的意愿,在外币定期存款或约转日为其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并将其税后利息所得并入本金的业务。

定期储蓄存款约定到期自动转存后若遇客户支取,除到期和约转到期日外,均视同提前支取。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

外币定期储蓄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和二年。

第二十五条“一本通”储蓄存款分为定期“一本通”和活期“一本通”。

第二十六条定期“一本通”是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多币种的定期储蓄账户。

一个定期“一本通”账户,可以存入多笔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和个人通知存款。

定期“一本通”账户具有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和个人通知存款的全部基本功能。

定期“一本通”储蓄存款,可根据客户需要办理将定期“一本通”账户中的存款转为整存整取定期存单。

第二十七条活期“一本通”是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多币种、多账户的活期储蓄,既可以存取人民币,也可以存取外币,还可开立各种专用账户。

以人民币账户作为其主账户,外币账户作为其子账户。

活期“一本通”账户具有人民币和外币活期储蓄的全部基本功能。

第三章储蓄存款利率及利息计算

第二十八条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美元、港币、日元及欧元的储蓄存款利率由总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公布,营业机构统一执行。

营业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九条利率根据计算利息时间单位的不同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年利率由百分之几表示,写成“%”;

月利率用千分之几表示,写成“‰”;

日利率用万分之几表示,写成“‰0”。

年、月、日利率换算的公式是: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第三十条计算利息应具备三个要素,即:

本金、利率和存期。

其计算公式为:

本金×

利率×

存期=利息

本金:

本金是指客户存入营业机构的存款金额。

利率:

利率是指营业机构挂牌公告的储蓄存款利率。

存期:

是指客户存款在营业机构存储的时间,以存入日算起至支取日前一天止,即算头不算尾。

各种储蓄存款均以元为计算单位,元以下角分不计息。

各种储蓄存款利息应计至厘位,支付时计至分位将厘位四舍五入。

各种储蓄存款利息(除活期储蓄按季结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约定转存外)一律利随本清,不计复息,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即:

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从调整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息。

《条例》实施后,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未到计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为止。

从2005年9月21日起,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活期储蓄的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第三十二条《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上调,仍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其到期息需分段计算,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从调整日起按原定存期的调整后利率计息。

利率调低时,在原定存期内,其利息仍照原定存期内,其利息仍照原定利率计算。

如原定存款内先遇到利率调高又遇到利率调低时,则利息按最高利率调高日分段,调高前按原利率计息,调高后按调高利率从调整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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