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基础模拟题含答案10033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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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工小李被某厂雇佣,书面合同规定管吃管住,月薪800元人民币,无节假日

B.民工小王在劳动市场被某餐馆雇佣,签订劳动合同,并当场作了合同公证

C.小王在劳动行政部门的鉴证下,与某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

D.小王被某厂雇佣,书面合同规定月薪800元人民币,并口头约定遵循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律

3、地籍的划分方式很多,按()可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

A.地籍特点和任务

B.行政管理的层次

C.地籍的发展阶段

D.城乡土地的不同特点

4、关于税收分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B.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都属于行为税类

C.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D.资源税类对从事资源开发或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

5、甲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了保证业务质量,在制定和执行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遇到以下问题,请根据《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代为做出正确的专业判断。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时,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对所有鉴证业务均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B.对所有业务均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C.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所有业务制定适当标准,对符合适当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D.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所有业务均无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6、下列关于国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债是国家信用的唯一形式

B.国债不局限于内债

C.国债是公债的主要组成部分

D.国债被称为“金边债券”

7、财政收入弹性系数的计算式为

A.财政收入增长量/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量

B.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量/财政收入增长量

C.财政收入增长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D.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

8、税收分为工商税收和关税,其分类依据是()。

A.按税收的管理权限分类

B.按征税机关分类

C.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D.按课税对象分类

9、财政收入弹性系数的计算式为

10、财政收入弹性系数的计算式为

11、A是某旅店招用的服务员,现年18岁,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A为发泄对旅店老板的不满,经常对住宿的客人开口大骂,使客人对旅店印象极差,客流量骤减。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A与旅店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B.旅店可以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

C.旅店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A,并支付1个月的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在试用期内,旅店不能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

12、财政收入弹性系数的计算式为

简答题

13、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为380000元,乙公司(子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金额为260000元。

2010年6月1日,甲公司将其所生产的成本为120000元的产品以15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作为管理用固定资产,款项当日以银行存款结算。

乙公司购入当月即投入使用,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为4年,假设净残值为零。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要求:

编制甲公司2010年度合并工作底稿中的抵销分录。

14、以财政收入的______为标准分类,可突出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

A.征收权力

B.收入来源

C.形式

D.管理权限

15、按照税收归属与管理权限可以将税种分为______

A.中央税

B.从价税

C.地方税

D.从量税

E.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6、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C.公司经理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D.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监事

17、

(1)王先生是某市一家公司的职员,去年10月,他与家人看好城西一套商品房,本以为办按揭就像开发商所说的“非常简单”,可办的时候才发现并不是那样。

  办理按揭时,王先生被要求给所买商品房进行保险并公证,否则,按揭便无法完成。

对此,他十分不解:

“给房子办保险是为了保全银行的利益,因此办保险应该由银行来办,而不是买房人;

而且,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银行再让购房者来办保险,岂不成了“双保险”,而且,保险办了不算,还要公证,这是哪来的规定”但不满归不满,由于不按要求做就办不成按揭,最终将买不成房子,无奈只好“就范”,乖乖交了钱。

  

(2)与王先生遭遇类似的,还有一件事。

今年7月,周大妈到商场买了双打折的皮凉鞋。

但没穿几天,鞋坏了,找到商场,商场售货员却告诉她,打折的东西是处理品,处理品不予退换。

听了这话,大妈很气愤但无可奈何。

  (3)如此种种,其实很多人都遇到过,并深有感触。

在街头,无人售票车上写着:

“自备零钱,概不找零”,商场里:

“购物中物品丢失,商场不负责”。

面对这些,有着“上帝”称号的消费者虽然心中不快,可绝大多数都选择了“委曲求全”。

  (4)对一些商家企业制定的“不平等”条款,时下,群众统称其为“霸王条款”。

顾名思义,“霸”当然是“霸道”“霸气”了。

可是,到底什么是“霸王条款”呢目前,某市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的马世群主任做出了解释: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经营者从强者利益的角度订立的,用来限制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种侵权条款,经营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实质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5)目前,某市商家企业订立的“霸王条款”主要有:

  ①超市购物时将存包丢失。

店家以“贵重物品自己保管”为由,无论损失多少,最多赔偿100元。

  ②宾馆住宿丢失物品。

宾馆以“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的告示为由,不予赔偿。

  ③火锅店标价每位20元,不含锅底,但不予明示。

  ④企业举办促销活动时均声称“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企业”。

  ⑤手机用户办理手机停机申报后,还须再办理拆机手续,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

  ⑥商品房买卖中的诸多附加条款。

  ⑦诸多店堂告示如招牌菜不许打包、鸭架不许带走、最低消费、外菜莫入、各种电话卡的有效期等。

  ⑧在买保险后因特殊原因退保,但退款还不足保费的三分之一。

  (6)对于“霸王条款”,某市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马世群认为,“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显然有失公平。

如在一些格式合同中,只约定了消费者的义务,而商家对自己则免责;

增添了商家的权利,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

许多格式合同中,甚至在解决问题的方案上,都会单方面制定解决的途径、方式,而限制消费者自由寻求法律解决的权利。

  (7)那么,企业为什么会搞出多种名目的“霸王条款”呢  马世群认为,主要是利益驱使。

就是商家单方面制定一些利己的免责条款,这样使问题或事故出现后,商家能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他指出,“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造成无奈消费,对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威胁。

  马世群指出,造成“霸王条款”出现的深层次原因是,市场行业竞争不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处于优势位置的商家不从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和员工素质上下功夫,而是制定“霸王条款”,对消费者加以限制。

“他们仅仅针对的是消费者口袋中的钞票,当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一旦触动其利益时,就会将消费者无情地踩在脚下。

”  (8)日前,某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简称消保处)的刘群生给记者讲了一件事。

前些天,一名消费者因修手机的要向她收取开机费找省消保处投诉。

消费者称,手机只是小毛病,焊一下就好了,可修手机的非要50元开机费。

他随这位消费者找到修手机的,可对方坚称是行业规定,只要开机都要收这个费用,不独他一家是这样。

无奈,经他中间协调,最后消费者出了25元了事。

刘群生认为,类似这种投诉,近年来每年都有很多。

当一个行当都这样了,消费者除非不消费,到哪能免除这种收费  (9)7月29日,媒体刊载了中国消协向社会公布的十大“霸王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集中在:

对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

对保险、对商品房销售、家装、家具;

对旅游中介服务等行业的投诉。

这些行业或具有垄断性质,或占有独特地位,往往以制定“霸王条款”使得相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即使能够认识到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但除了不发生消费行为,并没有能力、没有有效的办法去打击商家的行为。

相反,即使部分消费者可选择不消费,但实际上其他消费者还是要在垄断者的“霸王条款”下完成交易。

而不妙的是,久而久之,就使得企业商家的“霸王行为”变成了一种惯例,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

  (10)某省同泰律师事务所王建安律师认为,针对“霸王条款”,应看它是商家“明告公示”,还是采用隐瞒、欺骗的做法。

比如到餐馆去,服务员拿出菜单(类似于邀约),明码标价,即使有些条款存在“霸气”内容,顾客认同了,也就等同于合同“签订”了。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消费者即使最后感到权利受到某些方面的侵犯,也无法通过诉讼来维权。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商家采取了隐瞒的做法,将“霸王条款”强加于消费者,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如前面周大妈买鞋的事,商家称降价商品就概不退换,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商品存在的问题,应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进行退、换,对这种典型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完全可提起诉讼。

  “市场的成熟,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目前,相对于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滞后性。

”某省省同泰律师事务所王建安律师讲,目前有些法律有规定,但缺乏细则。

在面对“霸王条款”时,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和不完善,具体维权程序的不明晰,以及诸多法律“空白点”存在,常常使得消费者在意识到侵害后,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怎么依靠法律法规维护权益。

  (11)竞争是“霸王条款”的“终结者”。

法律的完善、市场的成熟及政府部门的监管,都会对“霸王条款”加以遏制。

但是,由于“霸王条款”的制定者,很多都是垄断性质的企业商家,因此最终从根源上让“霸王条款”遁迹,还需强化市场竞争,打破垄断,让消费者的自由选择这把“撒手锏”,来实现“霸王条款”的终结。

  打破垄断,就是要强化市场竞争,通过公平有效的竞争;

让消费者拥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

有了消费行为的自由选择,“霸王条款”也就“霸”不起来了。

当垄断被打破,消费者可以自由决定消费行为,自由选择消费对象,自由把握消费尺度的时候,商家企业必将回归到为消费者服务的基石上来,从强化、深化、细化服务上,而不是拿“霸王条款”当挡箭牌,来吸引消费者,追求利益最大化了。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消费者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执法环境的好转,监督机制的完善,企业自律精神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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