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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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
参加校、分院、社团开展的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相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向学校请假,并出具证明。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七天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学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新生有下列情况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根据相关规定或经学校研究延长期限。
(一)应征入伍;
(二)特殊疾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相关证明);
(三)其他特殊情况。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招生办组织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由招生办组织复查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由招生办组织复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由医务室、心理健康教研室分别组织复查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需持学生证到学籍科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供有关证明,向所在分院请假,报备学籍科,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考核管理规定及成绩记载的具体内容,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三节升级与降级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入学第一学年结束后,学生所获学分低于25学分,给予其学业警告。
入学第二学年结束后,学生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给予其编入下一年级。
第十六条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编入下一年级、休学)累积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对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实行收费重修管理办法,在重修的一年应缴纳当年学费、住宿费。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休学、复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不合格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可将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也可以邮寄的方式送交,学生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交。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到学校办理退学的相关手续及事宜。
第七节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经学校批准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据《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照《辽宁理工职业学院综合社团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审定。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和管理规定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学院综合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详见《辽宁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