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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Word文件下载.docx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发展

1988年以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

同年,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土地管理法》作相应修改,将原《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明确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从而正式将土地租赁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作为。

1999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国有土地租赁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而为发展国有土地租赁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租赁用地方式的优势性

国有土地租赁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解决了土地有偿使用中的一些实际难题。

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轻企业压力。

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划拨用地目录》列举之外的绝大多数企业已不再能够享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即使是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几种兼并、合并、改造、改组企业,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也不超过五年。

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特别是受历史原因影响,盲目多占地、占好地的企业,更是无力承担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租赁实现了土地使用权在期限上的零星出让,不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出让金),将租金化整为零,由承租人逐年缴纳,缓解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一次性支付出让金的困难,给单位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使土地使用者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增加市场竞争力,例如国内最大的彩玻生产企业——安阳彩玻公司,企业占地近2000亩,按规定应在企业改制时补交出让金4个多亿。

由于实行了租赁用地,在按照改制优惠政策照顾后,每年仅需向国家缴纳400万元租金。

彩玻公司利用腾出的资金,投入技术改造和项目扩建,短短几年内发展成国内最大、世界第三的彩玻生产厂家,新增加的经营利润相当于每年所缴纳租金的数十倍。

(二)增加财政积累。

国有土地租赁为政府进行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开辟了一条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渠道。

保证了国有土地所有者源源不断地获得地租收入投入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安阳市政府利用国有土地租赁收益返还资金,顺利完成了老城区改造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了几十年来因资金短缺长期搁置的城市基本建设问题,使市容市貌发生了根本改变。

安排了一批土地开发和整理项目,增加了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储量。

(三)土地保值增值。

新征土地的出让金仅包含征地费用、国家土地收益等部分,既使是熟地出(转)让,在进行地价评估时,也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地价增值率估计比较保守。

一旦土地被出让,那么政府所获取的土地收益就会在一定年期内被固定下来。

实际上,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等特性,注定地价在以较快的速度递增。

地价的实际增长要高于土地出让金因银行利息带来的增长。

土地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顺应了地价的增长,因此对国有土地有增值作用,避免因出让带来的批租租金几十年不变导致国有土地收益变相流失。

(四)维护双方权益。

采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政府依法每年收取土地收益租金;

土地使用者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可出租、转让、抵押。

(五)优化资源配置。

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许多企业事单位用地都属于无偿划拨使用,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土地未得到充分利用。

对于这些划拨土地实行租赁制能促使用地单位节约利用土地,要么加强利用,要么把闲置的土地退还给国家,盘活了国有存量土地,抑制新用地单位多占地的欲望,还使那些征而不用等闲置浪费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分析利益得失后,对自己的用地精打细算,从而促进我国土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切实做到了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让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体现。

(六)优化用地结构。

土地使用者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向国家缴纳租金。

由于租金标准是基于基准地价制定的,不同地段的交通便利条件、商业繁华程度等因素带来了租金高低的因地而异,用地单位不得不考量用地成本,在面积、位置的方面作出适合自身实际需要的用地选择。

因此,通过租赁制调节土地使用,可以优化土地使用结构。

(七)加快有偿步伐。

国有土地租赁有利于加快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程,克服土地资源行政划拨的单一所带来的土地低效率利用等负面影响。

为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原划拨土地逐步纳入有偿使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八)实现长期效益。

国有土地租赁有利于实现土地的长期效益,减少出让土地会出现“寅吃卯粮”现象。

土地出让,实际上是现任政府在花后任政府的钱,这种现象无形中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土地租赁制则避免了这一严重后果,可以确保城市财政有源源不断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提供用地便利。

国有土地租赁满足了不需耍长时期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和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出让土地的期限较长,对于一些短期和临时的用地者来说,出让方式很不舒适,将增加他们不必要的支出。

(十)操作简便灵活。

国有土地租赁操作简便,灵活。

更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三、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一)个别部门不严格依法行政,严重影响到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顺利进展,致使国有土地租赁收益不能足额及时收缴入库,大量土地资产流失;

(二)个别土地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土地法律法规学习不透,不能很好地解释收取土地租金的政策依据,造成用地单位不理解甚至误解,使处于起步之初的国有土地收益征收工作被认为是乱收费,加上受长期以来的划拨供地方式影响,推进国有土地租赁制度的阻力较大;

(三)少数工作人员执法态度不端正,方式不妥当,方法不灵活,造成群众反感,不配合租赁管理工作;

(四)少数群众鉴于自己的经济利益,尽管明白政策,仍然不愿缴纳,甚至煽动一些不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上访闹事;

(五)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缺乏全面的法律依据。

我国虽然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得过于原则,对国有土地租赁仅规定为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

例如我市的城乡结合部,不少居民的住宅用地是集体土地,这些土地虽己在城市建成区,但市政府对其尚未征为国有土地,有些居民擅自开设店铺或出租房屋,以牟其利。

按照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所以管之无章可循,不管又势必影响国有土地市场发育,造成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还有工商部门出租市场摊位,商业部门向职工出租本单位的柜台等等,这些要不要纳入国有土地租赁的范围?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纳入国有土地租赁范围的国有土地,其使用者拒绝缴纳土地租金,对其应采取什么措施?

怎样对其处罚?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所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法可依。

因此对一些未办理任何手续就非法出租,任你踏破门槛、磨破嘴皮仍不缴纳的“钉子户”,执行起来就特别困难。

四、解决问题的办法

贯彻执行新《土地管理法》,依法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为了搞好国有土地租赁工作,我们除了建立机构、建章立制;

提高认识、强化素质;

摸清底数、全面开展;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以外,主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全民国有土地资产意识。

只有增强全民国有土地资产意识,才能顺利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才能有效地控制存量土地盲目入市,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因此,我们应该以增强全民国有土地资产意识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国有土地资产宣传教育,促进了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增强各级领导的国有土地资产意识是搞好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保障。

“国有土地是不是政府的资产”和“国有土地是不是政府永不枯竭的财源”是各级政府要认识的一个重点,也是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难点。

为此,在开展国有土地租赁过程中,我们首先对全市土地私下交易现状做了认真的调查分析,以详实的资料说明全市每年流失国土资产3000多万元。

向上级部门提出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是将国家、省、市有关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等汇编成册,赠送有关领导及用地单位,使他们认识到实行国有土地租赁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三是建议市委、市政府从依法行政、为民办事的高度出发,把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尽快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

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1999年下半年,《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1999)3号令)出台,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走在了全省、全国的前列。

(二)增强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资产意识是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工作的重点。

国有土地租赁收益,政府应不应该收取,向政府缴纳年租金是不是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

这是在开展国有土地租赁工作过程中,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扭转偏见,树立国有土地资产意识,我们对全市企事业单位做了耐心细致的宣传引导工作,让他们知道单位的收益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土地自身的产出。

如安阳市生产资料公司,是计划经济时期重要的经济部门,原来在全市最繁华的路段上办公,公司领导看到土地使用权租赁经济效益高,便将公司搬到他处,转手将原办公楼出租给个体户,年出租收益高达十几万元。

我们用事实唤起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国有土地资产意识,使他们深知土地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晓使用国有土地应向国家缴纳土地所有权应得的那部分收益的道理。

对出租国有土地的个人,则重点做到了“两算帐,一讲清”。

即:

算国家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帐,算国有土地效益帐,讲清实行国有土地租赁的重大意义。

地处繁华商业路段居民马某,将祖传三间旧房28.12平方米,出租给别人经商,月租金2500元,全年租金30000元。

如果在一些偏远地段盖上三间质量好的房屋出租,月租金能否达到2500元?

答案是否定的。

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

很明显是承载房屋的土地。

正是多少年来国家对城市的投资沉淀于城市土地之上,使之成为“黄金地段”,才有了今天超常的资产价值。

我们在给群众宣传市政府3号令时,将身边的典型事例作深入剖析,使土地使用者明白是政府投资后才使市区内国有土地增值,给国家缴纳土地收益是合情合理的,更是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尽的义务。

相反如果不出租或不改变土地用途,而是自己居住,就不用缴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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