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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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产权调换Word文件下载.doc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号宗地城市更新项目(即“城市更新项目”,下称“本项目”)所涉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被搬迁房情况

1、被搬迁房(或下称“乙方物业”)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四路南侧住宅综合楼2栋房,房地产证号为,权利人为,身份证号为,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具体情况以乙方物业房地产证记载为准);

双方确认乙方物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2、被搬迁房的其他情况(如抵押、查封、诉讼等):

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方式及内容

1、搬迁补偿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作为搬迁补偿方式,且乙方要求产权调换两套回迁房,甲方予以同意。

即双方同意用位于本项目内第10层以上(含第10层)用途为公寓、40年产权的两套房作为回迁房(下称“回迁房”),具体位置以深圳市规划部门最终的批文为准。

如本协议安排与主管部门最终核发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则就相关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以另行协商确定的内容为准。

2、回迁房总建筑面积

被搬迁房建筑面积与两套回迁房总建筑面积的置换比例为1:

2,即两套回迁房应得建筑面积总和为平方米,且套内建筑面积总和不低于平方米。

3、回迁房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1)乙方在选择两套回迁房时,必须在可选择的回迁房中选择两套建筑面积总和最接近乙方应得建筑面积的回迁房。

面积差异原则上不得超过3%。

(2)如两套回迁房实际建筑面积总和与本协议约定置换面积有差异的按以下方式结算:

如两套回迁房实际建筑面积总和不足本协议约定置换面积的,由甲方按照交房时的市场价向乙方补偿差价;

如两套回迁房实际建筑面积总和超过本协议约定置换面积3%以内的,乙方无需向甲方补偿差价。

4、回迁房的选房

乙方同意在甲方发出选房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由甲方本着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按“同类户型归类”方式,现场集中抽签选房。

若乙方未在指定日期及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选房的,乙方的选房顺序将顺延,且乙方应在指定的选房范围内在剩余套数中进行选房。

5、回迁房的交付

回迁房交付标准为毛坯房。

乙方充分知晓两套回迁房中仅其中一套可依据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规定按“住宅”性质申请学位。

回迁房交付使用后,甲方将在乙方的配合协助下依法为乙方办妥以乙方为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办证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共同承担。

6、甲方承诺回迁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按政府住宅标准指导价执行,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管理回迁物业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免2年的住宅物业管理费;

甲方承诺所建设的停车位配比符合政府规划部门的要求,停车位按住宅停车位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但如果业委会成立后不再续聘甲方关联方或甲方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本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则回迁房的物业管理费和停车位由业委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其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条搬迁补助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助费,按照每户人民币8000元支付,该搬迁补助费已包括乙方迁出乙方物业及迁入回迁房的全部搬迁费用。

甲方在乙方履行全部搬迁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条装修补助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对乙方被搬迁房的现有装修支付装修补助费,根据被搬迁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1500元/平方米支付,装修补助费共计人民币元。

甲方在乙方履行全部搬迁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装修补助费。

第五条临时安置补助费

1、经协商一致,甲方在临时安置期限内,不提供周转房,由乙方自行安排,甲方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临时安置期计算时间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回迁房交付使用之日或甲方通知的回迁房入伙期限届满之日止(以时间在先者为准)。

3、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人民币100元/平方米•月,按乙方被搬迁房建筑面积计算。

该标准适用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至本项目主体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

如自本项目主体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次日起三年仍未交房的,第四年及其以后的补偿标准调整为人民币143元/平方米•月。

4、甲方于乙方履行全部搬迁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乙方搬迁时间在6月30日之前,则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为:

自乙方履行全部搬迁义务之日至次年度6月30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如乙方搬迁时间在7月1日(包括当日)之后,则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为:

自乙方履行全部搬迁义务之日至次年度12月31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剩余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则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15日或7月15日之前支付本年度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其他补助费用

其他补助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甲方在乙方履行全部搬迁义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乙方搬迁义务

乙方在甲方通知时间内完成以下所有工作后,方视为乙方履行完毕全部搬迁义务:

1、确保所有人员撤离及搬走乙方物业内所有的物品、设备、设施及其他所有私人财物,并交付乙方物业的全部钥匙、签署物业交付证明文件及履行其他交付义务;

2、向甲方交付乙方物业房地产证原件;

3、办理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注销乙方物业房地产证的公证委托手续。

第八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各项款项、按时交付回迁房。

2、如乙方为两名自然人业主的,甲方向乙方中的其中一名业主履行即视为已向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3、乙方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履行搬迁义务。

自被搬迁房屋交付甲方之日起,本协议项下房屋及构筑(附属)物所有权(含归乙方所有的房屋附属土地相关权益)归甲方所有,即乙方已将上述房屋及构筑(附属)物的相关权益转让给甲方,并同意甲方对上述房屋及构筑(附属)物实施更新。

4、乙方就被搬迁房向甲方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须客观、真实、完整、有效,否则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乙方承诺完整拥有被搬迁房以及需甲方补偿项目的全部财产的权利,保证以上财产的权利没有任何担保、抵押、冻结、第三人权利等瑕疵,并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拆除、注销房地产登记之日的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物业不得发生转让、担保、抵押、抵债、赠与及存在被查封、冻结及第三者追索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排除瑕疵,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乙方向甲方交付乙方物业时,应结清乙方或租户拖欠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垃圾清运费等附随费用并办理注销。

7、乙方签订本协议之后,不得对乙方物业的用途进行改变,不得新建、抢建、加建任何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设施;

不与任何第三方就乙方物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类似性质的合同、协议或法律文书。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8、如发生法定的分割、继承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乙方权利的继受人应受本协议的约束。

同时如注销房地产登记之日之前发生前述情形使乙方物业房地产证变更的,乙方物业的法定继承人、继受人须在房地产证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变更本协议的乙方以使与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权利人一致。

9、因甲方搬迁工作导致乙方与承租人签订的被搬迁房租赁合同须提前解除的,经双方协商,由乙方与承租户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甲方不再对承租人予以任何补偿。

10、乙方在搬迁过程中不得对乙方物业的住宅结构及构配件进行破坏或擅自拆卸。

11、如乙方委托第三方签署被搬迁房搬迁协议、文件或办理搬迁手续的,应向甲方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在授权范围内,受委托人的行为视为乙方行为。

第九条乙方收款账户

1、本协议项下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如采用转账支付的,均支付至乙方的如下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行名称:

账户名:

开户账号:

2、乙方应在收款的同时出具《收款收据》,如乙方未依约出具收据,甲方有权顺延支付其余款项。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补偿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履行按第六条约定的搬迁义务或第七条约定义务的,甲方可以同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协议继续履行:

(1)拒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任何款项,且乙方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承担首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日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2)逾期五日乙方仍未履行完毕搬迁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物业为无主房和室内物为遗弃物,相应的保管费用及该等财物丢失、毁损等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协议解除

在乙方物业被拆除前,如本项目未能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立项),或由于政策、政府审批等类似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本协议自甲方宣告本项目终止之日起解除。

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物业、房地产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交还给乙方。

本协议解除前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方无需退还,但甲方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保密约定

本协议的内容及甲乙双方在洽商、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从对方所获得的任何资料、文件、信息均为商业秘密,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向政府相关部门或会计、律师等专业顾问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文件、信息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泄露。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被搬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且本项目全体业主分别与甲方签署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生效。

2、本协议所载之地址、联系电话为甲乙双方通知、文件送达之唯一指定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如乙方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业主,甲方仅须向其中一名自然人业主通知或送达即视为甲方已对乙方全体履行通知或送达的义务。

3、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因被搬迁房搬迁、安置补偿等签署的协议、意向书、文件及甲方公布的文件、资料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均按本协议之约定执行。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5、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交有关政府部门备案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甲乙双方关于《罗湖区田贝四路金星市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内容)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乙方(权利人):

地址:

乙方(共有权人):

年月日

附件:

1、乙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乙方物业的房地产证、产权查档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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