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担保步骤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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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准备
1、确定发起人(出资人)。
发起人(出资人)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制度、指引的规定。
2、履行法律手续。
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同意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成立组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组建工作小组(以下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
3、填报相关资料。
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填报资料。
(二)论证与初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拟注册地县(市、区)经信局,县(市、区)经信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担保市场需求情况,深入分析论证设立担保公司的必要性;
依据国家监管要求和本通知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对没有必要设立和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对确有必要设立并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所属市、州经信委。
(三)辅导与复审
市、州经信委对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必要性和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没有必要设立和不符合设立要求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对有必要设立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申报辅导,直至符合申报要求;
对有必要设立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经信委。
(四)审批
省经信委职能处室对市州上报的设立申请材料,依据国家监管要求和本通知设立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报委领导审定,经委领导审定同意后,下达设立批复。
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启动后,下达设立批复的同时,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省经信委下达的设立批复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颁发工作启动之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备案
申请人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分别上报注册地县(市、区)和市(州)经信部门,市(州)经信部门自接到情况报告后10日内上报省经信部门备案。
三、有关工作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是保障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安全运行的重要关口。
各级经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和程序规定,以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设立与变更申请人,坚决杜绝放松要求、降低条件的现象发生;
工作人员要勤奋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讲、咨询答复和事务办理,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一)切实加强对设立申请的审查工作
各级经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工作的政策指导,严格按照设立条件和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1、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要求(见附件);
2、拟设立机构符合规定条件,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
3、发起人(出资人)履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其股东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
4、章程草案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5、股东符合规定的条件,股本结构符合监管规定;
6、法人股东近期财务状况、自然人股东资信状况良好;
7、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规定;
8、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9、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场所证明材料齐备;
11、公司治理合理,组织架构清晰,内控制度健全,高级管理人员配备合理。
(二)认真做好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和外商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审批工作
1、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在省内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须持其所在地市、州经信委出具的同意函,向注册地市、州经信委提交申请,由市(州)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经信委审批。
2、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湖北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须持原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向注册地经信委提交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省经信委审批。
3、中央驻鄂单位、省直部门设立(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需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经信委审批。
4、鼓励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来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三)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变更工作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变更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时,向注册地市(州)经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市(州)经信部门报省经信委审批合格后,持省经信委变更批复或变更后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各级经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变更登记服务,变更程序比照设立程序执行。
附件2:
申报材料封面式样
类别:
设立或变更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担保机构名称)
申报材料
(宋体一号,加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小二号宋体,加黑)
附件3:
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表
一、拟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机构组织形式
机构性质
拟注册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箱
传真
拟申请经营地域范围
拟申请经营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注册资本(万元)
其中:
国有资本
财政资金
二、股东状况
主发起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企业法人代码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第三方
资信等级
经营范围
年度
总资产
总负债
净资产
主营收入
净利润
拟入股担保公司金额
占担保公司全部股份的比例
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名称/姓名
注册地址/住所
企业法人代码/身份证号码
出资额(万元)
入股比例%
(按出资比例高低顺序排列)
三、高管人员情况
姓名
拟任职务
出生年月
职称/学历
从事银行或担保工作年限(年)
县级经信部门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经信部门意见:
省直部门(中央驻鄂企业)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4:
拟任高管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
照
片
处
曾用名
出身年月
身份证
政治面貌
籍贯
文化程度
出生地
移动电话
学习、工作简历
起止时间
院校、专业/单位、部门
毕(结/肆)业/职务职称
档案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印章):
附件5:
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
经营许可证编码:
(盖章)
组织形式
工商登记证:
注册资金
传真
拟变更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原因
县经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近两年经营状况表(变更)
金额单位:
万元
年
一、总资产
固定资产
流动资金
二、总收入
三、利润
四、税收
五、注册资金
六、担保贷款余额
七、放大倍数
八、保费费率
附件7: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一)湖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表。
(二)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业务范围、背景、企业类型、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及组织机构设置等事项(格式参照附件3)。
内容包括:
拟设立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内设机构介绍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地经济、融资和担保需求分析;
2、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可行性分析(拟开展担保业务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3、主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在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筹建方案。
(四)章程草案。
应包括:
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等相关等内容;
(五)股东名册。
1、企业出资人名册:
应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码、成立日期、住址、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名单及占总股份比例(格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