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2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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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2Word文件下载.docx

3.有学生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4.申报先进集体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5.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如学术不端等。

(二)研究生个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

1.当学年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2.当学年有补考、重修等现象;

3.当学年受到违纪处分以及尚在留校察看期内;

4.其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第二章先进集体

第三条研究生优秀党支部

(一)评选对象:

各学院研究生基层党支部

(二)基本条件:

1.支部班子好。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党员队伍好。

党员能认真学习理论,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自觉遵守党风党纪,积极参加校、院的各项活动,在同学中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3.工作机制好。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研究工作,注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及党员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且运行顺畅有序。

4.工作业绩好。

在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结对共建先锋同行”、基层组织建设年等系列活动中成绩突出。

5.师生评价好。

党支部在学生组织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同学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6.党支部认真做好党员发展与教育工作;

认真组织理论学习以及内容积极、形式多样的党建活动;

并根据研究生特点开展党支部的特色活动,配合辅导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在班级中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在班级建设中能发挥核心作用。

组织生活记录完整详细。

第四条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各学院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的班集体,每个集体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1.集体组织健全,班委会与党、团组织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共同营造朝气蓬勃的班集体;

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开展版集体的各项工作,工作连贯性好,班级建设举措具创新性与实效性;

2.班干部认真负责、积极肯干,齐心协力,以身作则;

3.全体研究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学院的教育管理,无违法、违纪现象;

4.全体研究生积极上进,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5.全体研究生认真完成学习、科研任务,学习风气浓厚,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优良,科研成果丰富;

6.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学术、科技文化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成绩突出;

7.学位课平均成绩优良以上,课程考试补考率低,发表文章人均数和文章质量名列学院前茅;

8.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宿舍卫生良好;

9.全体成员参加体育锻炼活动,身心健康。

第三章先进个人

第五条研究生“三好学生”

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思想上要求上进;

热心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

2.学习认真刻苦,善于思考,乐于探究,学习成绩优异,或在国家、省级、市级各类学科(专业)、科技活动竞赛中成绩优异。

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卫生习惯;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干部

学校、学院研究生会干部,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委员,年级和班级干部,通过研究生工作部认证的研究生社团干部等。

(二)具体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学风端正,成绩优良;

关心集体,友爱互助,乐于奉献,尊敬师长;

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习生活习惯良好;

3.积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勤勉踏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多办实事,力求实效,无形式主义等不良习气;

4.热爱集体事业,能够组织同学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集体活动,关心同学,热心为大家服务,善于做好广大同学的思想教育工作;

5.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

第七条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评选对象:

全校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在校期间从未受过任何处分;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各科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茅;

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在校期间必须每年都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团干”、“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中一项称号;

5.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优先推荐。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各学院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严格掌握评选标准和推荐比例,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学院优秀研究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工作。

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学校审定,学校每年按照相应名额进行评选。

第九条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设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管理办。

第十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自治区级先进集体和个人候选人由校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中产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具体内容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学技术处申请、登记备案,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公示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行协议定价的,学校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所需经费可以先从科学技术处业务费中开支,待转化收益费用到位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完成人支付。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股权收益两种。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以下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的95%,扣除可能产生的评估费用后,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面的奖励;

所获收益的5%作为学校收益。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1:

4的比例分配股权。

学校所持有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资金主要来源是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获收益,同时还有其他来源,例如捐赠等。

第十八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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