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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探放水安全确认作业优先制度

第九章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公司的探放水相关规定,以便查清所掘进区域内的积水、采空区、陷落柱、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

杜绝公司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安全,特制定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1、技术部地测科负责依据生产采掘衔接计划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

收集各队打钻资料,并根据资料分析得出结论,为做好水文地质预报奠定基础;

监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实施;

必要时探放水技术人员需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

2、技术部地测科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组织落实。

3、生产部调度室负责“有掘必探”工作的整体协调工作。

4、机电、供应部门负责配备钻机及相关配件。

5、技术部通风区负责提供“掘抽”工程的相关资料及高瓦斯区域实行“有掘必探”工作的有关瓦斯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

6、安全监查部负责对"

有掘必探"

工作的监督检查。

7、探放水队按照本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探放水设计方案和措施要求进行具体钻探工作,并做好施工记录,若钻探工作不达要求时及时向地测科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一、探放水资料收集

1、探放水队资料管理:

(1)探放水队每次打完钻后由验收人员验收,并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将打钻记录表每旬送交地测科,同时队组要复印一份留底。

2、地测科资料管理

(1)地测科对探放水队组送交的打钻记录要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打钻台帐并由专人负责整理、记录、管理。

(2)地测科对打钻记录要进行认真分析排查,如发现不合格钻孔要及时通知探放水队补打、重打钻孔,重新提供新的打钻参数,必要时要进行跟班指导,进一步的控制巷道前方的地质情况。

二、探放水资料分析制度

1、探放水队各班、组长和验收员要对探水、放水全过程进行记录。

对探水、放水过程中的钻孔情况、涌水征兆、涌水量、巷道变化等情况及时与调度室、地测科汇报。

2、探放水队技术员对每班探放水情况、打钻记录表进行核对,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

3、对发现的钻孔个数、方向、角度、深度等不符合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要求的钻孔要查清原因,并及时进行补钻、加深,做好记录。

4、地测科相关人员必须下井现场了解探放水情况,对探水、放水过程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制定专门措施或提出技改计划,加强管理。

5、地测科每周、每月对井下探放水钻孔进行抽查、验收,月底进行汇总,对探放水钻孔验收情况纳入月底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

6、地测科定期对探放水资料进行分析、汇总、归档。

工程完毕后对工作面防治水、探放水进行工作总结。

三、探放水资料审核制度

1、各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程设计由地测科提出并组织编制,经地测科科长审核签字,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签字后,由探放水队组织施工,按工作面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2、探放水队验收员对每班打钻记录表进行审核,经当班、组长和验收员签字后,每旬向地测科报送一次。

3、地测科探放水管理人员对打钻记录表和探放水管理台帐进行审查,并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4、探放水队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地测科汇报,地测科组织制定整改措施,由地测科科长审核签字,总工程师组织审定签字后,由探放水队组织施工。

1、探放水队要根据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探放水规定和措施进行探放水工作,并在井下探放水牌上填写清楚钻孔的特征。

2、当班验收员要验收本工作面的探放水和掘进情况,并在公示牌上填写清楚当班的探水、掘进情况,并签字。

3、当班的带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要对公示牌填写的内容进行核查,并在公示牌上签字。

4、矿领导根据上报探掘进度情况,审批并向探放水队下达探掘任务。

第五章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

1、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2、井下除硐室、贯眼、距离小于20米(或地质构造己控制)的联络巷以外的所有掘进煤(岩)巷道在掘进前都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3、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4、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5、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

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6、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7、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

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

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5)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8、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与探放水工作量相适应的探放水设备。

9、探放水工作要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对发现的新问题重新制定措施,并经审批人员重新审核,方可执行。

10、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11、各掘进队组要成立探放水管理小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小组成员的职责。

12、探放水前,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

一旦发现异常,迅速按避灾路线撤出。

13、探水设备在进行探放水时,必须进行检修,以确保其完好。

所有必要的设备必须准备齐全。

14、瓦检人员在开始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检查该处的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进行作业。

并在探放水时随时进行检查。

15、探放水时,所有可能受水害危胁的人员必须撤出。

16、井下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编制。

内容要包括探放水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

探放水巷道的开掘方向、施工顺序和支护形式;

充水区域的积水量、积水范围、水压;

确定积水线、放水线、警戒线;

探放水钻孔组数、方向、深度、角度和施工技术要求及采用的超前距与帮距;

探(放)水钻孔设计的平面图、水平(竖直)剖面图;

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避灾路线、联系电话的确定;

通风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要制定在探水过程中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防治措施;

防排水设施的设计以及水仓、水泵、管路和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具体安排等;

积水区域最低标高、探放水处所处的标高段;

水情及避灾联系汇报制度和灾害处理措施。

17、老空、断层、陷落柱等应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要求进行钻孔布置。

18、放水队必须组织全队所有人员学习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熟悉我矿现有各种探水钻机的性能、结构并能熟练操作。

凡违反公司《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者,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1、对没进行打钻就进行掘进的队组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人视情况处罚500元,对责任队组队长处罚500元,对安全员、瓦斯员各处罚200元。

2、对没按地测科要求的钻孔数量进行施工而擅自掘进的队组,少一个孔处罚责任人500元/孔,责任队组500元/孔,安全员、瓦斯员100元/孔。

3、对弄虚作假,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打钻数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事故追查,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罚款,责任单位队长500元,安全员、瓦斯员各处以200元罚款。

4、对队组在20米安全煤柱超掘的每米处罚责任人100元/米,责任队组500元/米,安全员、瓦斯员各处罚100元/次,超掘5米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5、打钻后,打钻记录表要及时送交地测科,如队组没有及时提交,每出现一次处罚队组200元。

如果因资料没及时提供,导致巷道在掘进过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3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20米的陷落柱时,处罚队组500元。

6、资料送交地测科,地测科要对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如发现有异常,安排队组重新打钻,队组末进行打钻,处罚队组500元,如果因未打钻,导致巷道在掘进过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3米的断层和直径大于20米的陷落柱时,处罚队组1000元。

7、队组资料管理要齐全,每次打钻的原始资料要保存完好,且由专人负责。

地质科要对队组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记录不全、或台帐管理不完善,发现一次处罚队组200元。

8、钻探设备牌板管理要到位,如发现钻探设备未上架,乱堆乱放,牌板不到位,未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队组责任人200元,队长200元。

凡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对井下探放水工作做出贡献的职工,应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1、地质情况预报准确,及时发现突水预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议的。

2、在井下探放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探放水工作效率,节约费用的。

3、敢于与违章作业、指挥做斗争,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

4、在救灾中措施得力。

节省排水电费及救灾物资,节省时间效果明显的。

5、认真执行《井下探放水管理制度》,对公司探放水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九章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沈家峁煤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掘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探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2、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3、探水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4、探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5、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6、发现有水害情况,防治水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填写安全技术措施的必须停止作业。

7、在交接单上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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