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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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闻舆论事业的不断发展,有关司法案件的新闻舆论不断增多,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在曝光司法腐败、完善司法漏洞方面所作的贡献更是有目共睹。
然而在新闻舆论监督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现象引起我们的注意。
如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了过分的干预,造成司法的不公正等等。
如何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保证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地发挥作用,这对于我国的新闻舆论的发展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
一、正确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必要性
(一)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与媒体虽然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业,但两者的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普遍化的社会权利,自身能够起着对国家权利的制约与平衡作用。
联系我国当前实际的状况,新闻舆论监督对我们实现司法公正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新闻媒体对法院所审理案件所进行的采访和报道,实际上就是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变得更加公开和透明。
同时,相对于司法内部的事后监督,新闻舆论监督采用同步或事前监督的方法,不仅能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而且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对公正司法的信任。
另外,新闻舆论监督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以是司法不公的一种救济手段。
如在司法不公的情况下,新闻媒体通过对法院不公正的判决予以曝光,借助在社会上形成谴责司法不公的强大舆论压力,促使司法机关在最快的时间内纠正错误判决,使得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济,从而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二)司法公正需要新闻舆论监督
司法公正的实现,除了需要司法体制内部监督,还需要外部的监督。
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格言: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就是以外在的力量去帮助和促使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最佳途径。
事实上,司法监督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权力意志是通过司法来体现的,是国家机器的具体运作体现,从对象上看,其不仅仅是公检法等司法职能部门,还包括各个部门法规的司法者。
因此,司法的公平和合理性是一个国家健康发展、安定团结的前提条件,也是执政党在政治上是否昌明的体现。
因而,新闻工作者作为民众观察了解社会的眼,必须要关注司法的状况,通过司法监督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合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
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自孙志刚的遭遇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从收容制度的废除到《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不过四个月的时间。
新闻媒体的迅速报道与对案件的监督,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以及立法者对完善法制的思考,从而使得救助法得以实施,这无疑对于完善司法体系和促进司法公正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新闻舆论的监督,司法公正需要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在新闻舆论事业不断发展的今天,人们的监督意识逐渐增强。
他们希望通过新闻舆论监督这双“眼睛”,去发现社会上的各种不公,去改变这些不和谐的现象。
而司法活动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自然不在话下。
但是,当我国的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到司法监督的活动中时,却由于缺乏可以遵循的法律法规,使得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在处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导致了两者之间的摩擦不断。
(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表现
1.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妨碍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报道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有时不够客观,新闻工作者容易在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想当然的认定事实,判断案情,在案件未审结时对案件先入为主做出定论,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新闻舆论压力,最终可能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妨碍了司法的公正的实现。
“许霆案”可以说是完整的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是如何妨碍司法公正的。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6年4月21日,许霆到广州商业银行的一台ATM机取款,取款过程中ATM机发生故障,他本想取100元,结果这台ATM出钞1000元,并且只在账户上扣除了一元。
许霆利用ATM机的故障先后取款17.5万元后潜逃。
2007年5月22日,许霆落网;
同年11月20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院将案件做出发回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同年3月31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届时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没有改变。
从这样一个简单的回顾,我们不难看出,许霆的刑期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经历了一个巨大的跨越。
但是为何同样的事实与证据,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一审与重审的结果却如此大相径庭?
事实上,许霆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由新闻媒体传出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法治日报、新京报、人民日报等新闻媒体相继对案件进行了报道,进而引发了人们对案件的定罪与量刑是否适当的广泛讨论。
南方周末等媒体在网站中设置了专栏供网友就案件进行探讨,网易、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在站内设置了投票,众多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也纷纷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
笔者认为在许霆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一审判决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新闻舆论对案件的相关报道给许霆案的改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我们可以想象,法官不是与外界完全隔绝的人,他不可避免的要接触到来自社会的各种信息,面对新闻媒体对许霆案件的热炒以及通过新闻舆论表达出来的众多“专家意见”,审理该案件的法院所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
广东省高级人们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看作是司法面对新闻舆论压力的一项缓兵之计,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更是反映了新闻舆论监督对案件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发生冲突时的表现,也可看到那隐藏在新闻舆论监督下的巨大力量。
谭世贵教授也曾经指出:
“在我们生活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过某些权威媒体具有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后,就己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
而在此过程中,其他权力也随之冠冕堂皇地借助媒体对司法权力肆意地进行侵犯,这实质上是人治权威对司法独立这一法治原则的粗暴践踏。
”
2.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排斥
司法本身是具有独立性的,这种独立性往往会排斥法外因素的干扰,这就与新闻舆论监督的本身所具有的公开性产生矛盾。
某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新闻舆论监督存在排斥心理。
在很多司法工作者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新闻舆论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想方设法阻挠舆论监督的,却不乏见。
如在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
依据这份通知,从2003年11月20日至2004年11月19日,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的六家报社的六名记者被禁止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
此事不仅引起了媒体和受众的议论和反感,也遭到了一些法学专家的批评,认为是典型的司法充当了打压新闻舆论的帮凶。
最高院副院长景汉朝同志也提到过,有些法院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对于新闻媒体的采访态度冷淡,有意回避,甚至提出“防火防盗防记者”。
对于新闻媒体的负面报道,往往又简单处理,甚至惊慌失措,造成了更大的社会不当影响。
这些不正确的观念和做法,不但错失了利用媒体澄清事实、宣传法院的良好机遇,也阻碍了正常的舆论监督,不利于形成积极良好的司法外部环境。
很显然,这些应付监督、排斥监督、拒绝监督的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规定背道而驰,他们忽略了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身份,忘记了揭露问题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
1.新闻工作者不够自律
从上面所提到的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出,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不仅仅是来自新闻报道本身,更多的是来自新闻舆论背后的民众声音和力量。
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人民负责,客观公正地介入监督事件。
然而有些新闻舆论监督不够客观,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
近年发展起来的传媒监督带有先天不足,或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员的抨击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对问题的揭露和评论只说其一,不讲其二,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
这些不仅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传媒监督自身形象也造成了很大破坏。
另外,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
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
虽然早在1991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在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和中国记协的全国性调查以及2003年对广东新闻从业者进行的调查表明,有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不知道它的存在,而且过半数的新闻从业者认为该准则对他们的职业指导和约束作用很有限。
因此,我国亟需的并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而是一个健全而有效的新闻舆论自律机制,去减少其与司法活动所产生的冲突。
2.缺乏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存在困境,主要表现在国家没有统一的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但这些对舆论监督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导致了记者和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
《宪法》中没有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层面的定义,没有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使范围,没有明确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滥用舆论监督权利后的制裁措施,也没有规定妨碍舆论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