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借款合同协议书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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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 

银行(简称“经理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1 

“银行工作日”指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1.2“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1.3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1.4“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1.5“付息日”:

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1.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1.7“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1.8“ 

银行同业拆放率”:

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即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办事处或附属银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

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 

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 

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计贷借的、进位到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

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

1.9“贷款”:

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10“贷款承诺”:

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1“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1.12“利差”为1%。

1.13“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1.14“参考银行”指 

银行, 

银行以及银行在 

的总行。

1.15“子公司”指任何时候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

1.16“终止日”指 

日。

1.17“全部贷款承诺”指 

万美元。

第2条 

承诺与付款

2.1贷款承诺:

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通知与借款承诺:

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 

的账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账户。

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付款:

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

各行应在付款日 

时间上午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行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 

账号为 

的账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账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账户。

第3条 

还款

3.1还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 

个半年期偿还贷款。

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 

分之一,但头 

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 

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自愿提前还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

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

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5%的升水支付。

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

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非法行为: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

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

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第4条 

利息

4.1基本利率:

4.1.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每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4.1.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4.1.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________________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延迟支付的利息:

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

(1)利差,

(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

(A)代理行在 

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隔日报价(以年率表示);

(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的利息期内);

以及 

(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第4.3条规定的银行同业拆放率的替代利率)。

4.3替代利率:

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

4.3.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 

4.3.2该利息期内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 

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

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地将利率通知借款人。

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

银行贷款利息应在该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

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第5条 

费用

5.1承诺费:

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之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为止,从其后第3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

5.2管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代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

代理费包括

5.3.1付款日和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60天内,支付 

美元,和 

5.3.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尚未偿还时,则按提款日每一周年支付 

美元。

第6条 税款

6.1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

补足条款:

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消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

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如果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

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

但是,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

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

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证明上述交税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印花税:

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

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和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第7条 付款、计算

7.1款项的支付

7.1.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时间上午11时为止,用美元、用 

银行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 

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第 

号的账户,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

7.1.2凡根据本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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