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外资新政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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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资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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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资新政解读
国务院于2010年4月6日发布外资新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鉴于该意见对于外商在华投资具有比较重要的指示意义,故结合文件主要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初步解读,供参考。
一、进一步强调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解读:
本条释放出的重要外资政策信息,即中国相关部门将重新调整与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指导目录总的原则是鼓励外商投资与高端产业、高新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尽管尚无判断该目录的具体的内容,但从上述政策信息可以预测以往的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投资项目,今后必将受到各审批机构的严格控制,对于一些产能过剩的项目将在项目的审批、用地、环保等各个方面受到严格审查。
(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
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解读:
尽管上述规定非常清晰具体,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督促及地方政府之间有效配合。
企业转移过程中,特别是企业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不同,一些企业可能注销当地企业而重新在西部设立的新的企业等方式进行运作,这其中必然涉及工商、税务、外汇、社保等相关手续的办理,问题比较复杂。
(十一)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解读:
国家鼓励东部先进的企业,能够利用其已有的管理经验、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扩大对西部的投资方式及投资规模。
特别是鼓励共建开发区,这一条很可能引导东部强省集合省内企业的投资需求及战略考量,统一与西部相关地区共建开发区,从而整体降低企业土地运营成本等。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
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解读:
上述相关政策早已有之,关键是进一步明晰相关政策操作细则,为外资提供比较清晰、明确的参考。
如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审查的具体的流程、具体标准、安全的定义等问题。
(十三)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解读:
这一政策应该得到境外PE/VC的高度关注。
国家相关部门是否会为那些希望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在国内商务审批、发改审批、外管局外汇审批等相关方面进一步放松管制,特别是10号文的影响,如关联并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跨境换股等问题的处理。
(十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解读:
这一条也是对境外PE/VC利好的消息,但目前的问题是国家相关部门,包括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增加境外私募基金退出的途径及相关优惠政策的享有等。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解读:
进一步强调了要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方面的国民待遇,今后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会在中国境内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解读:
本条进一步下发的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将地方审批权限增加到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那么限制类的投资额应该是5000万美元还是增加更高的额度没有说明,但总得来讲权限的下放必将提供外商投资的审批效率。
(十七)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
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
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解读:
为了提高审批效率,政府会推出一些举措,但同时也为了审批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文件(合同、章程)也被要求格式化。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解读:
开发区的发展模式是鼓励现有的开发区升级。
(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解读:
尽管上述规定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但允许延长出自期限是否应以不违反外商投资法律及公司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
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解读:
鼓励中国企业走跨国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