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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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工行为排查工作在各级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级监察部门归口管理和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配合。

第五条职工行为排查应坚持依法合规、审慎实施。

排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职工行为排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排查反映问题不得无中生有、颠倒是非,不得打击报复、诽谤诬陷他人。

第七条职工行为排查应坚持主动预防,教育为先。

要加强对职工的廉洁从业教育,引导职工形成良好的职业操守,主动预防和防止发生案件。

第八条职工行为排查应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各级机构、部门要建立排查工作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排查、谁负责。

第二章排查事项

第九条职工行为排查重点关注职工以下两类行为:

〔一〕涉嫌案件的行为;

〔二〕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涉嫌案件的行为,是指可能构成犯罪案件的可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贪污侵占挪用、贿赂、其他犯罪和外部查办等类别。

第十一条贪污侵占挪用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贪污或侵占银行及客户的资金;

〔二〕是否涉嫌挪用银行及客户资金;

〔三〕是否涉嫌设立小金库或进行账外经营;

〔四〕是否涉嫌组织、参与私分银行财产。

第十二条贿赂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索取、收受贿赂;

〔二〕是否涉嫌行贿;

〔三〕是否涉嫌介绍贿赂。

第十三条其他犯罪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涉嫌违法发放贷款;

〔二〕是否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或金融票证;

〔三〕是否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四〕是否涉嫌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及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五〕是否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

〔六〕是否涉嫌违规出具保函;

〔七〕是否涉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

〔八〕是否涉嫌盗窃公、私财物;

〔九〕是否涉嫌诈骗公、私财物;

〔十〕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社会融资。

第十四条外部查办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或调查取证;

〔二〕是否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三〕是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其他治安处罚;

〔四〕是否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

第十五条存在隐患可能诱发案件的行为,是指虽未构成案件线索,但如果不及时关注或采取处置措施,可能会发展为案件或给银行资产及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表现、经济往来、社会交往、家庭状况等方面。

第十六条工作表现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指使、胁迫、诱骗他人违规操作的情况;

〔二〕是否有受他人指使、胁迫、诱骗违规操作的情况;

〔三〕是否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有串岗、混岗、操作“一手清”的情况;

〔五〕是否有随意简化、改变业务流程的情况;

〔六〕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或经常擅自离岗的情况;

〔七〕是否有故意推脱、延迟、拒绝轮岗、交流或休假的情况;

〔八〕是否有故意躲避、抵抗录像监控、稽核、检查、审计,或在不合理的长时间内未接受检查、审计的情况;

〔九〕本人经办或管理的账务是否有非因业务过失或特殊业务处理的原因造成的账务不符或不正常挂账的情况;

〔十〕是否有故意造成业务过失或账务混乱的情况;

〔十一〕是否有隐匿、销毁、篡改业务凭证、记录、账册、档案的情况;

〔十二〕是否有违规为自己办理业务,或违规为父母、配偶、儿女及其他关系人办理业务的情况;

〔十三〕是否有违规代客户保管存折〔单〕、办理开户、存取款、更换印鉴、购买重要空白单证、签字等代客服务的情况;

〔十四〕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本单位财务费用的情况;

〔十五〕是否有利用个人储蓄账户或“控制账户”违规存放、过渡客户资金的情况;

〔十六〕是否有利用职权为自己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十七〕是否有经常在上班时间办理私人的商业事务或交易活动的情况。

第十七条经济往来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以本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与本人收入明显不符的大额炒股、炒期货、炒外汇、买卖基金等风险投资活动的情况;

〔三〕是否有违规集资或介绍集资、高利借贷、参与经营地下钱庄等情况;

〔四〕是否有热衷于赌博、大额购买彩票,或购买非法彩票,参与赌球、赌马等博彩活动的情况;

〔五〕是否有收受、索取客户回扣的情况;

〔六〕是否有借用、占用客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向客户大额借款的情况;

〔七〕是否有让客户支付或报销不正当费用,或向客户提出其他不正当、不合理要求的情况;

〔八〕是否有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日常消费与个人及家庭收入明显不符的情况;

〔九〕是否有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聚财敛钱的情况。

第十八条社会交往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与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来往密切的情况;

〔三〕是否有向有劣迹或不良嗜好的客户、社会人员提供私人借贷、担保的情况。

第十九条家庭状况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从事传销、赌博、涉毒等非法活动的情况;

〔二〕是否有家庭成员或来往密切的亲友因从事大额风险投资活动〔如经商、炒股、炒期货等〕而出现资金紧张或大额亏损的情况;

〔三〕是否有重大家庭变故造成情绪异常、消极悲观的情况;

〔四〕是否有违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职工亲属回避暂行规定》〔邮银发〔2009〕12号〕的情况。

第二十条排查事项由总行统一负责修改、增减。

一级分行可以结合实际补充、增加排查事项,但不得修改、删减总行统一规定的排查事项。

第三章日常排查

第二十一条日常排查,指职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职工是否存在第二章所列事项和职工行为的合规性及引发风险的可能性进行持续关注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开展日常行为排查,及时了解掌握职工的思想行为动态,及时纠正职工的风险隐患苗头,是预防和化解案件风险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职工从业行为监督管理,教育和引导职工形成良好职业操守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日常排查应当结合实际,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观察的方式。

随时用心观察、留意职工的言行举止,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二〕谈话的方式。

主动与职工谈心,及时掌握所辖职工思想、行为动态。

〔三〕查阅的方式。

不定期抽查职工考勤记录、工作文件以及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

〔四〕问卷的方式。

组织职工填写调查问卷,及时了解职工行为状况。

〔五〕走访的方式。

走访职工家庭、客户以及当地公安、司法、银监、纪检、工商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第二十四条日常排查应建立工作台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与职工谈话记录,走访客户及外围调查记录,监控录像调阅记录,职工行为排查登记表,网点工作日志,发现问题核实处理情况等。

排查台帐及工作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各级机构负责人是日常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日常排查按照职工管理权限,由职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职工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机构负责人负责建立和管理职工日常排查工作台帐,认真做好排查工作相关记录,对日常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负责催促检查各级机构日常排查工作以及组织协调发现问题的核实和处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等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日常排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构应定期向上级监察部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一级支行应每季度向二级分行监察部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二级分行应每半年向一级分行监察部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一级分行应每年向总行监察部门报送日常排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构监察部门应定期对辖内日常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级分行监察部门应按季度对辖内日常排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一级分行监察部门应每半年对辖内日常排查工作情况检查一次。

总行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检查一级分行及其辖内机构日常排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职工的直接管理人员、所在部门、机构负责人在日常排查过程中发现所辖职工有本方法第二章规定的事项之一的,应当立即组织核实。

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采取或移交有关机构、部门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

第四章集中排查

第三十条集中排查,指由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或部门统一组织,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流程,对规定的事项进行的排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集中排查包括但不限于:

各级机构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

各业务条线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

监管部门安排开展的集中排查。

第三十二条集中排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职工自查、职工互查、单位排查、突击排查。

职工自查,是指职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自己是否存在相关行为进行自我检查,如实向组织报告。

职工互查,是指职工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一定范围内其他职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单位排查,是指职工所在单位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门人员对照规定的排查项目,对所辖职工的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突击排查,是指被举报职工存在风险隐患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职工存在风险隐患,立即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职工行为事项进行的排查操作。

第三十三条各级机构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由监察部门按照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安排牵头制定排查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计部门等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配合;

各业务条线组织开展的集中排查,由业务条线制定年度排查计划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并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协调配合;

监管部门安排开展的集中排查,由相关部门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监察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实施。

集中排查结束后,各级机构对集中排查情况应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报上级行监察部门。

各业务条线组织的集中排查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向监察部门报备,监察部门汇总后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

第三十四条全行性的集中排查由总行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实施。

一级分行每年组织1次〔含1次〕以上的集中排查。

二级分行每年组织2次〔含2次〕以上的集中排查。

下级行按上级行要求开展的集中排查,计入本行的排查次数。

各级机构对关键岗位人员的集中排查可适当增加频次。

第三十五条发现职工有集中排查所规定事项的,由排查机构、部门或排查人提出处理建议,报监察部门。

监察部门催促、协调被排查职工所在部门、机构组织核实,确认属实或基本属实的,监察部门、被排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

对于问题重大的,监察部门应当提出建议,报案件防控领导小组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行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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