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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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河南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省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第七条指南应包括农机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鉴定站将指南建议报河南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申请者通过平台填写并提交河南省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上传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四)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五)申请专项鉴定的产品,还应当提交农机创新产品的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
申请者填报完毕后提交平台,鉴定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予以受理的,从平台下载打印申请材料,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后连同其他从平台下载打印的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印章寄送鉴定站综合业务室。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农机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或者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农机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豫(或)****###
位顺序号
位年号
河南省推广专项鉴定项目代号
第四章鉴定实施
第十四条 鉴定站根据项目承担部门情况统筹分配鉴定任务,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
第十五条鉴定依据相应产品大纲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部门接收任务后,依据相关要求对农机鉴定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并填写《河南省农业机械实验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见附表)。
申请信息确认有问题的,应书面报告综合业务室。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部门与申请者确定鉴定时间,依据相应产品大纲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
第十八条鉴定用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同时向项目负责人提交简体中文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文本以及大纲要求的其他材料。
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在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申请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实施审批程序,同意变更的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
不同意变更的,应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者申请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申请者在平台上提出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申请的,应经项目负责人确认后报综合业务室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
鉴定站因故延期鉴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报综合业务室办理延期手续。
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个月。
因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鉴定项目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后,按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鉴定过程中出现可导致鉴定不通过的不符合项时,可终止后续工作,并出具推广鉴定不合格报告单。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鉴定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鉴定报告,及时将鉴定材料报送综合业务室进行形式审查,完成报告签批流程。
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三条鉴定站组织专家对结果材料进行评审,原则上每季度末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
第五章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四条鉴定站应当在鉴定结果公布后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农机鉴定证书。
生产者凭证书使用农机鉴定标志。
第二十五条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六条证书编号由鉴定站统一编制。
编号规则如下:
(或)****####
其中:
表示推广鉴定,表示专项鉴定
****—位年号
表示受理机构河南省鉴定站
表示位项目承担机构代码
####—位顺序号
第二十七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标志上的二维码由平台自动生成。
第二十八条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个月内向综合业务室提出证书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在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
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
第二十九条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
大纲规定需要发证机构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鉴定站提出变更申请。
受理后的变更确认按照大纲规定实施。
经确认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
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条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证书发放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平台。
第三十一条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年,农机专项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年。
证书有效期满前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平台自行注册,由鉴定站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了变更;
(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需确认的变更已完成确认;
(五)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三十二条鉴定站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农机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年止。
第六章
证后监督
第三十三条鉴定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常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是指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
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三十四条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三十五条鉴定站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及工作要求等,随机抽取日常监督对象,分配监督任务。
专项监督方案由鉴定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三十六条鉴定站应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
监督组由名组长、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监督产品,必要时可配备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三十七条监督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
第三十八条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监督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
第三十九条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监督发现《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时,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四十条生产者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提出。
第四十一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撤销其证书;
涉及生产者的,由鉴定站撤销该生产者证书:
(一)《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鉴定站在指定媒体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
发现有《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由鉴定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鉴定站依照《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办法》和本细则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鉴定站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
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三条各监督组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整理监督报告、不符合项通知单和整改确认报告、不合格产品监督记录表和不合格报告单,以及注销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鉴定站汇总形成监督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鉴定站公布监督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证书,并将监督工作报告抄报主管部门。
证后监督相关材料由鉴定站存档,保存期年。
第七章鉴定工作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农机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鉴定站应对农机鉴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实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鉴定工作。
第四十六条鉴定站负责受理农机鉴定工作投诉,及时处理农机鉴定实施中发生的争议。
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由鉴定站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四十七条农机鉴定工作投诉应当符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