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转让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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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军
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8号
甲乙双方为了满足甲方通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作合同,自愿遵守。
第一条总则
电信服务项目名称:
小区。
电信服务项目所在地点:
。
合作主要内容:
乙方为甲方管理的小区提供通信业务。
甲方管理的小区预计安装固定电话门,互联网线。
乙方按此约定进行投资预购和安装通信设备,以保证甲方随时增加通信业务的需要,本条款作为乙方在甲方不受合同期限制进行通信服务的优先权前提。
乙方投资的所有设备、线路、管线及其他附属通信配套设施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乙方有权由机房向外引出光(电)缆和其他电信线路通道,不受甲方约束。
乙方有依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通信资费标准向甲方收取费用的权利,并有权随时按照国家及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对通信资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保证享有向乙方提供通信设备所占用空间包括机房、竖井等固定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甲方向乙方提供机房,双方就机房使用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积极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签订后15
个工作日内保证乙方进场施工。
甲方保证不允许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乙方所有的设备、设施。
甲方保证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设备投资地点提供通信服务的优先权。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保证提供的电信业务经营权合法。
乙方负责所有通信设备和线缆的投资建设,保证所购的通信设备、线材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标准。
乙方负责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程控交换设备的安装、调测和开通。
乙方在甲方提供机房,布线图纸等通信必备的基础条件后90日内提供电信服务。
第四条服务质量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信业务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颁发标准。
乙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乙方在接到故障申告后,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条支付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涉及所有费用均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结算方式可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托收方式也可直接到乙方营业厅缴纳。
采用银行托收结算方式的,应与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付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能及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基础设施,乙方承诺的开通时间迟延,甲方不得因此向乙方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如非因乙方原因,影响乙方设备正常使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及用户投诉,甲方有义务协助查找责任人赔偿乙方损失。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在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违约金为乙方电信项目投资总额的30%,投资总额以乙方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预算为准,决算少于预算的以决算为准。
由于乙方投资、建设的通讯设备系为公共利益或公共群体服务的,故无论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或中断乙方为公共群体继续提供电信综合服务,否则视为甲方侵权,甲方应承担因侵权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合同履行、变更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八条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分歧与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和解决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20年。
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如双方没有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
篇二:
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网络服务
(一)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
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甲方若申请开通国际长途或国际长途漫游业务,需分别另外单独交纳开通国际业务的预存款,终止该业务的次月,用户结清话费后予以退回。
甲方应及时咨询乙方其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或通达的国家和地区。
若甲方出国(境)且未开通国际漫游业务,但因国际漫游地网络设备等原因致使能够拨打及使用的,产生的实际费用甲方应全额交纳。
(二)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一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
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护照、回乡证。
2、单位用户:
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试用)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
甲方申请开通服务项目,需移动电话终端设备支持相应功能,否则由于终端原因造成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的,客户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停机”)。
(二)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原因泄露服务密码或为他人获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
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但为建立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第四条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资费期限等信息,甲方有义务按乙方明示的期限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
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产生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甲方在本号码使用期间不得办理改低套餐、停机保号业务以及降低消费标准。
(三)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应在每月的5日至25日期间交纳上月的话费,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在甲方账户内预付款余额低于0元时(包括0元),乙方将给予甲方停机;
若甲方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通话或其他原因造成话费透支,甲方有缴费义务,乙方有权利追缴甲方欠费及违约金。
(四)若甲方为月初扣费用户,则月初一次性预扣套餐包月费(含最低消费保底费、套餐各必选/可选定制包月费、功能费等),月底统一销账;
如甲方同时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项。
乙方因本项约定原因,停止或限制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五)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欠费停机60日内,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提供服务;
甲方连续欠费停机60天以上,乙方有权予以销号处理。
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的权利,也有权以通知单、公告、登报、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乙方的上述措施不视为对甲方隐私权的侵犯。
(六)甲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缴费,若发生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对甲方的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是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
(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八)甲方投以乙方代收甲方向各SP(服务提供)商自主定制的SP相关费用。
费用标准依据甲方与各SP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
当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对资费出现争议时,由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
(九)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外的其他业务(拨打本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除外)。
(十)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
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套餐的,应在甲方选定的资费套餐生效时执行。
第五条客户服务
(一)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10000,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
乙方还应免费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三)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四)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甲方原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销号”),并在一定期限后非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五)若甲方参与乙方的话费积分服务,需在约定的积分有效期内进行兑换,过期作废。
(六)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游湖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
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
第六条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UIM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密码为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
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
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UIM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七条风险控制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及妈妈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