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34612除尘用高频高压整流设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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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除尘用高频高压整流设备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1.认证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除尘用三相整流全桥串联谐振高频高压整流设备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2.认证依据

DB33/T944.1“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

通用要求DB33/T944.2“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

管理要求T/ZZB0550—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除尘用高频高压整流设备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3.1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

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除尘用高频高压整流设备为同一认证单元。

3.2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4.1.1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如有)、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

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

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获得的第三方GB/T19001、GB/T24001、GB/T28001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

4.1.2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

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

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2产品检验

4.2.1抽样原则

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

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

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

4.2.2检验方案

初次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每单元抽取二台。

检验项目按T/ZZB0550—

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除尘用高频高压整流设备》表5的型式检验栏目的要求执行。

也可根据委托人提交的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项目,采信情况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时应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如销量大)的单元产品检验,每单元抽取二台。

检验项目按T/ZZB0550—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除尘用高频高压整流设备》表5的型式检验栏目的要求执行。

也可根据委托人提交的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项目,采信情况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型式检验合格。

如有一项及以上项目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的程度、浙江制造产品过程控制以及产品一致性审核情况。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4.3.3审查结论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

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

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1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六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十二个月。

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5.2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括产品标准和产品一致性审核。

监督审核时间的确定方法同初审,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5.3监督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4.6证书到期再认证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认证证书和标志

5.1认证证书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

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1.2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或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

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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