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现状面临问题及对策初探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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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法院等认真组织实施,各类企业、社会各界努力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同时在贯彻实施中也面临不少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通过在浙江省温岭市的全面深入调查,真实反映《劳动合同法》实际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据此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旨在更好地推进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实施现状;

面临问题;

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将近两年时间过去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如何?

存在那些问题?

下一步如何采取措施推进?

本文以浙江省温岭市为视角,就此展开一些探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法院等认真组织实施,各类企业、社会各界努力贯彻落实,该法实施情况良好。

特别是政府层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以温岭市为例,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广泛开展宣传培训,营造浓厚氛围。

《劳动合同法》刚颁布不久,温岭市政府就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人大组织举办《劳动合同法》法制讲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印发宣传提纲,并将《劳动合同法》列入“五五普法”计划。

各地还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律讲座、宣传咨询、送法上门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走街串户,深入街道、社区、农村和各类用人单位,广泛深入进行宣传。

同时,对劳动保障系统骨干、工会工作者、企业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开展多层次的分类培训,重点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的依法用工意识和行政人员执法水平。

通过宣传培训,提高了各界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了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制定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合同文本。

为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一些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并制定了配套的制度和办法。

如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欠薪问题,去年温岭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建立企业欠薪预警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部门明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联动,落实欠薪预警机制中确立的各项措施,有效防范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实《温岭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去年单是在温岭的建筑企业(项目)70家就交纳欠薪保障金1100余万元,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提供了资金保障。

此外,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及时印制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参考。

  (三)推进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

据在温岭市调查,该市自2003年在新河羊毛衫行业率先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和提高,现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规范有序、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较好地解决了劳资利益矛盾,为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市已在羊毛衫、水泵、轴承、注塑、制鞋、帽业、船舶修造等7个行业中开展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600多家,受益职工达3万多人。

此项制度得到了有关专家、上级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得到了温家宝总理“温岭的做法可以总结推广”的重要批示。

同时,该市还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网格化,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目前全市大部分镇(街道)已建立了市、镇(街道)、管理区、村(居)的四级劳资调解网络体系。

城南、石桥头等一些地方还分别在工业园区、企业和村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完善了基层劳动保障网络。

  (四)加强指导、服务与督查,严促企业履行劳动合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用人单位开展指导服务,帮助修订劳动合同文本,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着重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较为典型的是普遍开展了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重点的“春暖行动”。

各地还通过召开各类企业负责人、职工代表座谈会,强化企业法人与劳动者的沟通协调,了解企业贯彻实施进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化解争议。

同时,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各环节规范合法。

  (五)加大劳动监察和争议调处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法院、工会等机构积极配合,探索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基层调解网络和仲裁机构,加大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力度。

积极开展各项专项监察行动,主要如“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调查了解到,去年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动检查754人次,检查企业854家,涉及职工55989人,责令补签劳动合同24729份,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30份。

同时,畅通“12333”投诉举报电话,日平均接待劳动者达20多人,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384起,结案384起,为3059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克扣工资972.45万元。

行政立案处罚案件32起,结案36起,处罚金额25万元。

完成书面审查9504家,其中上报失信企业5家。

通过整治清理,劳动用工环境大为改善,企业依法用工氛围逐步形成。

  二、《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取得的一些成效

  

(一)全社会的劳动合同意识得到增强。

通过政府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在全社会强化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良好氛围。

一方面,企业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逐渐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以前普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的现象得到了较大程度改善;

另一方面,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和参保意识明显提高,已逐渐把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择业的重要前提条件。

同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全社会对企业和劳动者各自权利、义务的关注度也有了较大提高。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上升。

据温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该市登记的企业数有2万多家,从业职工40余万人。

截至目前,累计已有16638家企业与277096名从业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83%,企业覆盖面达到80.88%。

另有1146家企业工会或联合会与所在企业或被覆盖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已建工会企业家数的72.49%。

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签订率、覆盖面均比《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了大幅提高。

此外,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也有所延长,劳动合同中期限在3年左右的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从全市范围看,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减少,就业稳定性普遍提高。

  (三)劳动关系进一步改善。

《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规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延期行为,转变了企业固有的用人模式和陈旧的用人观念,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作用得到了初步显现。

特别是一些骨干企业和规模企业,更加注重劳动者的利益和发展,更加注重企业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积极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和业余文化生活,建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和措施,形成了自己的企业文化,促进了劳资关系的和谐。

全市2万多家企业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现象得到了较大改善。

  (四)用工环境不断趋好。

在劳动保障及相关部门的严格执法监察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不断规范,多数企业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同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也营造了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有的企业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有的企业则没有按规定缴纳,相对来说,守法的企业比违法的企业多付出成本,企业处在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状态。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所有企业都必须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大家都处在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里。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在温岭市城南镇调查中发现,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持续减少,劳动合同签订率较大提高,参加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有较大幅度增加。

  三、《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两年来,虽然全面稳步推进,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各方面凸显出来的问题不少,贯彻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较多。

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存有缺陷。

就《劳动合同法》本身而言,有些条款过于原则、不够明确,有些条款存有缺陷或漏洞。

譬如,多数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只注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忽视了企业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

有些劳动者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受工资待遇等影响,他们说走就走,而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性和惩罚规定,企业对此没有应对手段。

又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前两种合同,《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全面而有力的保护,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保护不足。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这样在实践中就很有可能导致这种合同形式被滥用,成为用人单位规避经济补偿的避风港。

用人单位如果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仅合同终止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且不用担心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从而可以大大降低用工成本。

再如,《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备受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遵纪守法、努力工作并能够胜任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该规定在实践中恰恰起到了反作用,用人单位一般都极不愿意与普通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刚性约束的前提下,就千方百计想办法进行规避,尽量减少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该条款构不成条件,从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更加短期化。

  

(二)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法律认识不足。

从企业角度看,部分企业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一些管理本不规范的企业一直把原来没有全面履行的社会保险等违法成本等同于企业新增生产成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增加了企业成本,因此对该法的贯彻持消极、规避态度;

一些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反映强烈,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等于给了职工“铁饭碗”,将劳工保障的代价转移给了企业,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限制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因此一些地方发生了“华为门”、“沃尔玛辞工”等“裁员”或“再竞岗”事件;

一些企业即使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够规范,合同条款内容比较简单、空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劳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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