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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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文档格式.docx

抵押人(甲方,如抵押人为自然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户籍地址:

现住地址:

抵押权人(乙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为乙方的债权设立抵押。

依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合同、最高债权额及期限

第一条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及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一)主合同是指(下称“债务人”或“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的,依据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将签订一系列具体业务(借款)合同或业务凭证等(以下统称具体合同),具体合同是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大写),(或按债务人在乙方处办理具体业务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的其他币种和金额)。

(三)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以下称“授信”)额度(如主合同为账户透支类、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或其他类授予债务人信用额度的协议的,授信额度是指主合同约定的保贴额度、透支额度等乙方授予债务人的银行信用额度)有效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和授信额度内,债务人可申请使用授信额度。

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各具体合同、借款凭证等约定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四)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办理具体授信业务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主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各具体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通知、送达甲方,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之约定。

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出具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则债务人应存入票款之日、乙方被索付之日或对外付款之日(以孰早为准)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到期、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提前还款日。

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抵押物

第三条抵押物

甲方同意以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详见抵押物清单)设定抵押,该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且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抵(质)押、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权利受限情况。

第四条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的合计价值(评估)为人民币(大写)。

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价款(或净值)为准。

第五条如抵押物为房产,则该房产被拆迁时:

(一)甲方知道抵押房产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物毁损或拆迁后,采取产权调换补偿的,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新担保后另行以甲方调换房产设定抵押;

以补偿款进行补偿的,乙方有权以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或继续设定担保。

(二)新的抵押或担保设定手续办理前,乙方抵押权效力始终及于调换房产或拆迁补偿款等任何属于被拆迁房产代位物、补偿物或替代物的财产。

第三章登记、担保范围及效力

第六条抵押登记

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在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必须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交乙方执管,其他权利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甲方提交给乙方保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方与乙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财产保管费、查询费、公证费、保险费、提存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第八条抵押权的效力及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抵押权与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四章抵押物占管

第九条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由各方按照法律等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条抵押物的保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甲方占有和保管。

甲方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

如抵押物需要维修,甲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抵押物的保险

(一)乙方认为抵押物应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甲方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各具体合同项下债务,或提存。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拆迁、被征收、第三方侵害或主张权利、或抵押权受限制的,甲方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债务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该等情形下乙方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有权选择提前优先受偿或者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置。

第十五条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各具体合同项下债务,或提存。

第五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

第十七条甲方已经查阅、知悉并同意主合同所有条款,同意受其约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抵押物等监督和检查,且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九条甲方为自然人的,自愿接受乙方对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并保证如实提供个人职业、婚姻状况、收入、支出、负债及对外担保等相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的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也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征信机构查询甲方信用信息;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第三方机构、登记机关等查询、核实抵押物状态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合并、分立、股权变动(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或发生地址、工作单位、通讯联络方式或姓名、名称变更、(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上述情形下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第二十二条甲方未向乙方隐瞒截至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保证不提供任何超出自身能力的担保,不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任何重大资产。

第二十三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

乙方授权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

甲方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甲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认可。

第二十五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

如本合同项下抵押物设立抵押后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十六条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七条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状况进行查询和认证(无需另外授权),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及乙方信贷政策的变化要求债务人或甲方出具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第二十九条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三十条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乙方如保管有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六章抵押权实现与担保责任的承担

第三十一条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许可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情况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外,其他情况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按本协议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对主合同项下具体合同的变更,或对单笔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在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若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完成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或登记手续。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三十三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乙方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乙方收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或其他形式授信的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

第三十六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或发生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金、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保险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将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替代物等提存。

(二)本合同所述"

期限届满"

亦包括乙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清偿的情形。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反)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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