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17秋学期《波谱分析》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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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一种酯类(M=116),质谱图上在m/z57(100%),m/z29(27%)及m/z43(27%)处均有离子峰,初步推测其可能结构如下,试问该化合物结构为()
A.(CH3)2CHCOOC2H5
B.CH3CH2COOCH2CH2CH3
C.CH3(CH2)3COOCH3
D.CH3COO(CH2)3CH3
B
3.某化合物Cl-CH2-CH2-CH2-Cl1HNMR谱图上为()
A.1个单峰
B.3个单峰
C.2组峰:
1个为单峰,1个为二重峰
D.2组峰:
1个为三重峰,1个为五重峰
D
4.化合物(CH3)2CHCH2CH(CH3)2,在1HNMR谱图上,从高场至低场峰面积之比为()
A.6:
1:
2:
6
B.2:
6:
2
C.6:
1
D.6:
5.物质的紫外-可见吸收光谱的产生是由于()
A.原子核内层电子的跃迁
B.原子核外层电子的跃迁
C.分子的振动
D.分子的转动
6.某一化合物在紫外吸收光谱上未见吸收峰,在红外光谱的官能团区出现如下吸收峰:
3000cm-1左右,1650cm-1左右,则该化合物可能是()
A.芳香族化合物
B.烯烃
C.醇
D.酮
7.在红外光谱分析中,用KBr制作为试样池,这是因为()
A.KBr晶体在4000~400cm-1范围内不会散射红外光
B.KBr在4000~400cm-1范围内无红外光吸收
C.KBr在4000~400cm-1范围内有良好的红外光吸收特性
D.在4000~400cm-1范围内,KBr对红外无反射
8.并不是所有的分子振动形式其相应的红外谱带都能被观察到,这是因为()
A.分子既有振动运动,又有转动运动,太复杂
B.分子中有些振动能量是简并的
C.因为分子中有C、H、O以外的原子存在
D.分子某些振动能量相互抵消了
9.自旋核在外磁场作用下,产生能级分裂,其相邻两能级能量之差为()
A.固定不变
B.随外磁场强度变大而变大
C.随照射电磁辐射频率加大而变大
D.任意变化
10.试指出下面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质量数最大的峰为分子离子峰
B.强度最大的峰为分子离子峰
C.质量数第二大的峰为分子离子峰
D.上述三种说法均不正确
二、多选题(共5道试题,共20分)
1.红外光谱测试中固体样品的制备方法有()
A.溴化钾压片法
B.糊状法
C.溶液法
D.薄膜法
ABCD
2.下列关于紫外光谱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最简单的双键化合物为乙烯,在165nm处有一个强的吸收带
B.当两个生色团在同一个分子中,间隔有一个以上的亚甲基,分子的紫外光谱往往是两个单独生色基团光谱的加和
C.无机化合物的紫外光谱通常是由两种跃迁引起的,即电荷迁移跃迁和配位场跃迁
D.在卤代烷烃中,由于超共轭校园内,吸收带波长随碳链的增长及分支的增多而蓝移。
ABC
3.下列哪些为芳烃常见的分子离子峰()
A.m/z77
B.m/z91
C.m/z105
D.m/z119
4.影响13C化学位移的因素有哪些()
A.碳杂化轨道
B.诱导效应
C.共轭效应
D.立体效应
5.计算2-庚炔中炔碳的化学位移值为()
A.74.3
B.78.0
C.71.9
D.72.3
AB
三、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40分)
1.如果被研究的1H核的附近有一个或几个推电子基团存在,则其周围的电子云密度降低,屏蔽效应也降低,去屏蔽效应增大,化学位移值增大(吸收峰左移)。
A.错误
B.正确
A
2.乙炔由于分子对称,没有C≡C伸缩振动吸收。
3.红外光谱中,醛类化合物在2820cm-1和2720cm-1有两个中等强度的吸收带,是由醛基的C-H伸缩振动的倍频和它的弯曲振动的基频的费米共振产生的。
4.分子中若有一组核,其化学位移严格相等,则这组核称为彼此化学等价的核。
5.立体效应是指因空间位阻、构象、跨环共轭等影响因素导致吸收光谱的红移或蓝移,立体效用常常伴随增色或减色效应。
6.CH2=CF2中,两个1H和两个19F都分别为化学等价的核,同时也分别是磁等价的核。
7.酚易失去CO和CHO形成M-28和M-29的离子峰。
8.对普通有机化合物来说,对13CNMR谱图影响最大的是13C-1H间的偶合,而对含氟或磷元素的化合物,还要考虑13C-19F或13C-31P间的偶合作用。
9.红外光谱3367cm-1有一强而宽的谱带可能为羰基的伸缩振动吸收峰。
10.当双键之间以一个单键相连时,双键π电子发生共轭而离域,降低了双键的力常数,从而使双键的伸缩振动频率降低,吸收强度也降低。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