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哈尔滨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四条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热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不做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的任何事情。
第五条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对学校、对学生高度负责,认真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教风严谨,勇于创新,积极吸收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更新教学内容。
第七条认真学习、研究教育科学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忠实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搞好团结协作,按时上、下课,不随意调课、停课,不无故缺课。
第三章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九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或参与制订课程教学大纲以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
第十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参与选定、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第十一条提出教学改革方案,经认可后,进行实验或实践。
第十二条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课程教学进程,组织教学内容,选定教学方法,安排相应的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贯彻学校制定的有关教学管理制度,加强课堂纪律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全面负责,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随时了解讲授课程的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及时与学生所在院(系)交流教学信息,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搞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有权对教学评估、工作鉴定、评比评奖结果提出异议,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四章教学资格
第十八条凡是在我校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或由学校内其他岗位新转到教学岗位的教师,或由外单位新调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均应首先取得任课资格,方能承担我校本科课程的授课任务。
未取得任课资格的教师(除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一律不能开课,否则将承担有关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其中35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特殊专业除外)以上的学位,并且所学专业必须与所担任的专业课程一致。
第二十条新开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从事教学工作的毕业生或新转到教学工作岗位的年轻教师,在担任某一课程授课任务前,原则上应完成一轮该课程的辅导工作或系统地听过一遍由前任教师讲授的该门课程。
2.新开课教师本人提出任课申请,向院(系)提交讲授该门课程所必须的详细规范的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重点讲授章节提纲、习题解答、所选教材等。
3.开课前必须通过由院(系)组织的试讲,学校有关部门参加。
试讲应包括指定内容和自选内容两部分。
自选内容应是该课程的绪论、重点或难点部分;
指定内容由院(系)或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提出,两部分内容时间各为1课时。
试讲一般应在上一学期期末进行。
4.通过试讲的教师均需填写“哈尔滨学院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由院(系)根据试讲结果和专家组认定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由院(系)负责人签属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不具备条件、而又急需开课者,经过试讲后,还须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5.各院(系)应为年轻教师配备好指导教师,使他们在教学活动中得到该学科专业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的指导,并注意继承和发扬我校优良的教学传统。
指导教师应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时做出评价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教师开设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2.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
3.教师对所开课程的体系、结构、内在联系、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该学科发展的历史、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掌握。
4.开课前根据教学大纲提出教学方案,选择好教材,填写好教学日历。
完成一个学期(至少2/3以上)的讲稿或教案以及1/2以上的习题,做好必要的实验及上机操作的准备工作。
5.开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教案、讲授提纲以及教材等教学文件,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由院(系)组织的试讲后报经院长审批。
6.新开课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应注意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均可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教师。
教授:
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开设一门专业基础课或公共基础课;
或者主持一门该类课,主讲绪论及重要章节,辅导中青年教师主讲其它部分。
同时还应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一门通识教育课。
副教授、讲师:
每学期为本科生开设的专业课程最多不能超过3门(含三门)。
助教(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每学期开设一门课程,即专业基础课或公共基础课或通识教育课。
校党政领导中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应为本科生开出一门课程。
第二十三条因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需要,学院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须按下述规定办理:
1.离、退休人员的返聘、延聘应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2.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学院聘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质量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学院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需经校领导同意),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
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
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相关学院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核查。
各学院、专业所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不得超过专职教师总数的25%。
因特殊情况的外聘教师,须经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经试讲被认为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者
4.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不能熟练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五章 教学准备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所授课程在整个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程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二十七条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深度广度,要钻研吃透。
第二十八条 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提出教材、教参的选用建议。
基础课教材原则上应采用教育部规划的优秀教材。
教材或讲义要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要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
如预订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印授课提纲。
第二十九条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钻研教材,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教学重点、难点,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前撰写好较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给学生布置相应的思考题和作业题。
第三十条 讲稿或教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
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
教具、图表、多媒体课件等教学手段、教学设备的准备与使用;
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的布置;
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课程教学实行首席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负责制。
每学期上课之前,由首席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安排教学进程,拟定出一学期的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日历报学院审查。
第三十二条课程教学小组应在首席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领导下,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保持一致、统一。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三十三条 课堂教学是现行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
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智能,提高素质,进行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教育。
课堂教学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式教学,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
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加强学习方法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实践能力。
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知识、素质、能力协调发展。
第三十五条 教师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1.教学态度端正,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2.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3.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4.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5.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6.熟练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和教具,尤其是要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进行视听教学,但绝不能是只把板书换成电子教案。
7.有效使用课堂教学时间,课堂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明显。
8.仪表端庄,教态自然、和谐。
9.适当进行临时性的测验和提问,并抽查学生课堂笔记情况。
10.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自觉检查学生到课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三十六条课程开始时,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查)、实验(实习)等安排情况。
第三十七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深入理解基本概念的重要教学形式。
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时间,并列入教学进度计划。
习题课应采用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进行。
讨论课应事先布置,要求学生做好准备,选题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
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鼓励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
让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