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文档格式.doc
《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巨灾风险管理与保险文档格式.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巨灾风险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
巨灾风险与一般风险不同,具有特性,特殊性表现为:
发生的频率低,一般性火灾、车祸天天发生,多起发生,破坏性地震、火山爆发、大洪水、风暴潮等巨灾则很少发生,几年、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发生一次。
一次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普通灾害发生频率高,但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小,巨灾发生次数少,但一旦发生损失则巨大,一次火灾烧毁一栋房屋,或造成万级、百万级美元损失,然而一次大地震、大洪水可造成数亿、数百亿甚至上千亿美元损失。
巨灾还会形成长期的影响。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更加严峻复杂。
面对严峻的防灾减灾形势,中国政府重视减灾的能力建设,在减灾工程、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人才培养和社区减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现有的灾害管理体制下,还缺乏来自金融市场以及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有效支撑。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
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常务副校长史培军教授等防灾减灾专家也多次呼吁,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也就是建立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倡导和推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下一步,协会将进一步加强综合风险防范关键技术与示范项目等方面的研究,并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积极开发巨灾风险数据资源,探索建立科学的分析评估平台,研究巨灾保险基金的建设等,积极推动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据介绍,本次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和日本京都大学联合主办,会议为期两天,与会专家学者将围绕亚洲巨灾科学、巨灾保险与巨灾风险管理等议题展开深入广泛的学术交流。
巨灾保险的现状是,巨灾风险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风险是保险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际上将巨灾风险定义为:
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
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
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
现在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
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
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
通过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灾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改变由于补偿资金严重不足,受灾群众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的状况。
频繁发生的巨灾,一方面迫使人们设法通过科学的进步,防止、回避、降低其灾难性。
另一方面,从经济上讲,人们自然把目光转向保险和再保险,受害者总希望把自己可预见的损失通过保险和再保险的方式转移一部分或全部。
再保险在巨灾保险中的作用,所谓再保险,通俗地讲即是保险的保险,也就是由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是风险的二次、甚至是三次分散,从而使某个标的的风险在空间上得以进一步分散,使每个承担者的涉入比例进一步降低,增强了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保障性。
当保险人接受了巨灾保险业务后,实务上,会立即向再保险人办理分保,而且这种分保关系是在保险单尚未签发前就确定好了的。
巨灾再保险通常通过比例再保险和超赔再保险两种方式来稀释原始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巨灾责任。
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分两种情形:
一种是单个标的,或称一个危险单位的巨灾,如一架飞机坠毁、一座核电站发生核事故、一艘巨轮沉没、世贸中心遭受恐怖袭击而全毁等,这类巨灾表现为单个标的金额的巨额损失。
另一种是大面积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暴风雨或雪灾、飓风、台风、洪水泛滥等,导致大面积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一般地,大面积巨灾所引起的社会损失或保险损失,比单个标的引起的损失要严重许多倍。
在前一种情况下,较多地使用比例再保险,以减少原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的财务压力,间或使用超额损失再保险进一步扩大承保能力。
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更多地使用超额损失再保险,以增强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1998年,我国曾发生历史上少有的两江流域洪水灾害,社会经济损失2000多亿人民币,但保险损失不足40亿元,其中,再保险摊赔不到10亿元(含7亿元左右的法定分保赔付),保险覆盖率为2%左右,再保险保障仅0.5%左右。
再保险资本供给不足制约了是巨灾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近年来,巨灾损害程度的增大,成为风险管理界讨论的热门话题,且焦点又往往集中在潜在损失规模500亿~1000亿美元的飓风和地震等灾害上,这样的损失规模在十多年前是无法想象的。
Andrew飓风和Northbridge大地震的社会损失累计超过500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截至2004年底达400亿美元。
而十多年前,类似巨灾的社会损失之和不到250亿美元。
2004年全球各类巨灾损失达1230亿美元,其中自然灾害引起的巨灾损失就达1200亿美元,约占97.56%。
可以获得保险补偿的巨灾损失约490亿美元,约占总巨灾损失的39.84%。
在2004年印度洋海啸引起的巨灾损失中,能够获得保险补偿的仅占35.71%。
从预测角度看,大面积巨灾一次损失很容易超过100亿美元,而现有的能够承受风险的保险和再保险资本额却十分有限。
以美国为例,截至2004年9月30日,美国财产/责任再保险保业的净资产规模不足300亿美元。
面对同期美国约216亿美元的飓风灾害保险损失,其总承保能力十分有限。
一般地,保险公司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把可能的巨灾损失划分成若干层,比如,损失金额在0~1000万美元为基本层,0.1亿~1亿美元为第二层,1亿~5亿美元为第三层,依次称之为由低层到高层,层越高,说明潜在的损失规模越大。
但高层损失通常缺少再保险的支持,这一点可以从再保险购买模型图中直观地看出。
图中数据主要反映美国保险人购买巨灾再保险保障的情况。
损失规模在5亿美元以内,再保险在总损失规模中所占的比例有上升趋势;
随着巨灾保险损失规模增大,再保险的比例开始下降;
超过10亿美元时,再保险比例急剧下降。
换句话讲,伴随巨灾规模的增加,再保险的渗透越来越小,即被保险人获得再保险保障越来越小。
从更广义的角度讲,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投保企业和个人自保了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永远不会到保险人那里,当然也就不可能到再保险人那里。
一项研究表明,单个企业(核电站除外)遭受巨灾损失在0.1亿~5亿美元之间的,能够获得保险补偿的比例非常有限,而对于5亿美元以上损失的保险补偿则微乎其微。
也就是说,原始的巨灾损失的大部分是由经济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和个人自留的。
因此,从更广义上讲,风险保险不足以及没有再保险的实际情况要远远超过该图所揭示的信息。
而且,在大灾之后,如1992年的Andrew飓风之后,自留水平(免赔额)有急剧增加的趋势。
这就是说,巨灾事件之后,保险总额不是在增加,而是在减少。
从而,再保险市场上出现了这样一种供求局面:
一方面,需要再保险分摊的巨灾损失规模巨大,另一方面,能够提供的巨灾损失再保险又十分有限。
但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通过政府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让保险业充分参与灾害补偿对我国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制度的思考。
首先是参照国外经验。
国际上对于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
一是政府管理模式,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
后一种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
具体如,挪威模式,最大特点是商业化运作和商业化管理,政府参与程度较低;
日本模式,特点是政府主导和政府财政支持;
土耳其模式,特点是由保险公司、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世界银行)共同合作。
当今,欧美日等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
英国、德国对巨灾保险没有强制性规定,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
国家不规定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但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运用统计数据和管理费率进行精算,对各个风险逐一进行评估。
政府没有给承担巨灾保险风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运用商业运作方式在市场上寻找分保人。
通常保险费率比较高,业务规模小,保险人和投保人的积极性不高。
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以及法国的自然灾害赔偿制度都是政府或者准政府机构直接举办的保险,商业保险不涉及。
由于政府往往要求强制投保,保险的普及率比较高。
但是由于保险是一个技术性极强的行业,政府部门可能因为缺乏专业经验导致低效率或者由于巨灾保险的险种不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社会,台风、洪水、地震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巨灾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6年5月19日,在“巨灾风险管理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呼吁,保险业应共同努力,尽快推动中国巨灾保护体系的建立。
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政府、保险人和投保人三方面的积极性;
对我国灾害作系统研究,分析灾害的历史从而使得预测成为可能,划分灾害区域,建立灾害信息系统,让保险人和投保人对我国灾害情况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分散巨灾保险风险,使该业务能够持续健康发展,挖掘巨灾保险的巨大潜力。
其次通过政府主导。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包括政策支持、政府推动等多个方面。
当务之急,是建立国家应对巨灾保险方面的法律并制订有效的公共政策,明确政府、保险业与社会各方的责任,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在某些领域实施强制性或半强制性保险行为。
同时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为市场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加快推进全国性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建设。
第三,市场化运作。
单纯依靠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根本无法弥补巨灾造成的损失,单纯依靠保险业也无法满足巨灾风险的补偿需求。
从国际经验来看,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尤其是保险机制,在巨灾风险管理和巨灾损失补偿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
由于巨灾风险具有危害性强、影响面广以及损失金额巨大的特点,因此,有必要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保险机构、投保人,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分摊巨灾赔款。
而且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取巨灾风险证券化手段来解决巨灾风险化解过程中的资金制约问题。
一,开发包括农业保险、地震保险在内的保险产品比如GIS(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