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镇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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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
指村镇银行科技管理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信贷资产及信贷管理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防范违规操作风险。
第四条
信贷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强化制度落实,减少人为主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操作规范、管理科学之目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是指村镇银行市场拓展部);
科技部门是指村镇银行综合部科技管理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所有运行信贷管理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和操作人员。
第二章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信贷管理系统实行村镇银行董事局统一组织开发、分级运行的管理模式。
信贷管理系统的业务指导、需求设计及功能完善由村镇银行董事局信贷部负责,程序开发、版本升级和技术维护由村镇银行董事局科技部负责。
第八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信贷管理系统的培训、推广和运用,并对信贷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信息的管理维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系统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
各营业机构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日常客户信息、信贷管理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科技部门负责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与保障工作,保证系统、网络、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安全。
第九条 各级村镇银行要在综合部设立系统管理员及系统维护员。
系统管理员职责:
负责系统机构、操作人员、系统参数、信贷模型、村镇银行董事局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的维护和信贷产品配置等工作。
系统管理员在进行信贷产品配置、审批流程设置等重要操作时,需同级另一系统管理员复核。
系统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调离岗位,需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接岗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级系统管理员对逐级上报的《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要统一进行归档保管,同时登记《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登记薄》。
各级系统维护员应负责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系统软件的升级维护、日常批处理操作、软硬件支持、网络安全、数据备份、应急恢复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运行日志,及时记录、解决技术问题,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条 系统用户分为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
信贷管理人员指村镇银行市场拓展部主管领导、信贷部门所属人员;
非信贷管理人员指除此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信贷管理人员和非信贷管理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和岗位角色,由系统管理员按照部门分工、人员岗位进行设置。
对于应用信贷管理系统的非信贷部门和人员,只设置浏览权限。
第三章机构、人员注册
第十一条 机构、人员注册
机构注册。
机构的注册由村镇银行董事局系统管理员根据村镇银行提供的相关文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登记。
注册机构包括我行所有信贷业务有权审批机构及信贷业务营业机构。
人员注册。
由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分系统管理员、信贷人员及非信贷人员注册)。
第十二条 机构调整
机构调整包括机构新增、合并、机构拆分和机构撤销。
村镇银行董事局人力资源部门出具批准机构新增、合并、拆分或撤销的文件后,村镇银行董事局系统管理员在后台进行机构合并、拆分或撤销的处理。
合并、拆分或撤销机构的会计部门在操作完成后对账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馈。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代码、密码管理
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人员代码由各级系统管理员根据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操作人员代码进行注册,两个系统的操作人员代码必须保持一致。
操作人员取得代码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密码。
操作密码由操作人员自己掌握并要定期进行修改,严禁多名操作人员使用一个操作代码、一人使用多个操作员代码和相互使用对方操作员代码。
第四章 客户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信贷员,下同)负责客户信息的采集、录入及维护工作,客户信息要按客户类别进行管理。
客户信息要定期进行更新,对公客户财务信息要按月、按季、按年及时录入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不允许拖延录入。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必须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对新增个人客户身份进行真实性核查,保证客户身份证的唯一性。
未能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核查但在公安部门其身份证信息真实存在的,需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并填制《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由系统管理员在系统中登记后,方可在系统中建立客户信息。
发生身份证重号的必须到公安机关修改,否则不予受理。
客户经理必须搜集完整的客户信贷档案资料,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
个人客户的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要搜集完整,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在系统中最少应录入一人。
第十六条 客户经理必须对录入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录入前,客户经理应对客户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客户沟通并更改。
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实行管户权制度。
客户首次与我行发生信贷关系时,录入客户信息的客户经理对其拥有管户权,管户客户经理对客户的信息采集与管理负有责任,具有登记、修改客户信息和信用等级评定、授信的权限,其他人员没有此类权限。
客户经理可对本机构没有管户权的客户发放贷款,但其只拥有贷款合同维护权。
第十八条黑名单级别
黑名单分为三个级别:
完全限制级、限制级和限制提示级。
其中:
完全限制级客户除偿还贷款外,不允许办理授信申请及贷款新增、收回再贷、借新还旧、展期等信贷业务;
限制级客户不允许办理新增贷款业务,可办理收回再贷、借新还旧、重组业务,但所办理的收回再贷、借新还旧、重组业务采取的担保方式必须为抵押或质押;
限制提示级客户可办理全部信贷业务,但办理新增贷款业务时,所采取的担保方式必须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九条黑名单的进入
(一)发生以下情形时由系统将客户自动列入完全限制级黑名单:
1、已核销呆账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2、抵(质)押贷款本金逾期181天以上或欠息361天以上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3、被法律诉讼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和发生抵债资产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4、各类垫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贴现等)超过361天以上未收回的申请人及保证人;
5、保证贷款逾期91天以上的借款人和保证人;
6、信用贷款逾期61天以上的借款人。
(二)发生以下情形时由系统将客户自动列入限制级黑名单:
1、抵(质)押贷款逾期91-180天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2、保证贷款逾期61天-90天的借款人及保证人;
3、信用贷款逾期31天-60天的借款人。
4、连续两年办理转贷(收回再贷、借新还旧)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三)发生以下情形时由系统将客户自动列入限制提示级黑名单:
1、抵(质)押贷款逾期31天-90天的借款人及担保人;
2、保证贷款逾期31天-60天的借款人及保证人;
3、逾期的信用贷款借款人。
(四)发生以下情形时,由客户经理以人工认定的方式将客户列入黑名单,经信贷部主管行长审核后生效。
1、已被查实的各种违法骗贷的借款人和担保人;
2、恶意逃废机构债务的借款人;
3、借款人或法定代表人有赌博、吸毒、嫖娼、涉黑、参与邪教和反政府组织等违法乱纪行为的;
4、借款人发生重大事件,导致经营出现严重滑坡,将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
5、在其它金融机构被列为黑名单的;
6、村镇银行规定其它应该进入黑名单的。
第二十条黑名单的退出
出现下列情形时,由客户经理将客户的黑名单状态更改为失效,经我行信贷部主管行长审核后,即可完成客户从黑名单中的退出。
1、所欠我行贷款本息全部结清;
2、客户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良贷款本息全部结清;
3、不再被其它金融机构列为黑名单的;
4、不再属于村镇银行规定其它应该进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信用评级及授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客户在办理信贷业务之前,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广义授信。
第二十二条客户信用等级
对公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七级:
AAA、AA、A、BBB、BB、B、C级;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三级:
优秀、较好、一般。
第二十三条信用等级评定
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非财务资料,并按照系统设定的信用评级模型和评级标准自动进行评定。
事业单位、微小企业、个人客户信用等级是以填制信用等级评估表的形式,并按照系统设定的的信用评级模型和评级标准自动评定。
第二十四条客户信用等级在系统中的评定结果要与内部评级或委托评级的结果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每次评定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要根据客户的经营、抵(质)押物变化、重大事件、履约等情况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其中农户信用等级要定期进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客户在进行授信前,要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中设定的计算项目和标准对客户的授信进行测算。
第二十七条授信额度要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履约情况、抵(质)押物情况、信用等级、偿债能力、授信额度测算结果以及经营者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等合理进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客户授信要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抵(质)押物变化、重大事件、履约等情况,及时调整、冻结、注销客户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在未征得客户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严禁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资料及评级授信结果。
第六章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条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信息及担保信息、贷前调查表、项目信息、汽车信息等附属信息。
发起贷款申请首先应选择正确的贷款品种,其次要录入贷款申请信息,具体包括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结息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主要信息;
最后根据所选择贷款品种情况录入担保信息、贷前调查表、项目信息、汽车信息等附属信息,从而完成贷款申请在系统中的操作。
客户经理录入的主要贷款申请信息和附属信息必须与纸质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严禁录入虚假、臆造信息。
第三十一条信贷业务审批
贷款、信用评级、五级分类调整(不良调正常、损失类调进或调出)、抵债资产接收与处置、资产置换等信贷业务申请,须按照村镇银行董事局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的要求,经过逐级审批咨询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审批流程一旦设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需上报村镇银行董事局备案。
信贷管理系统信贷审批人员由各级机构系统管理员根据人事部门的任免文件设定。
审批人员如需增加、更换、撤销,应填制《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经信贷管理部门主管行长同意,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
由于特殊原因审批人员需要外出时,为保证业务的连续性,要进行审批授权,授权时应填制《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申请表》,经信贷管理部门同意,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后生效。
被授权人必须为本机构的其他审批人员。
授权人外出归来后,要及时进行授权撤销,恢复自身审批权限。
第七章贷款发放
第三十二条贷款发放
贷款审批通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