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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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 引导基金新设母(子)基金名称中应包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字样。

  第七条 优化整合现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增资参股符合条件的市场化私募基金,统一纳入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政府成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

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任副主任,省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相关领域专家为成员。

其他副省长及省直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

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审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

(四)研究制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五)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直投项目;

(六)核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方案,审查公司经营层高管人选;

(七)审议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机制、风险防范等;

(八)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九)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基金决策委员会高效有序运行。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十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分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为基金运作提供专业咨询。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在基金决策委员会中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一)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省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需求,将省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牵头对接各市政府落实引导基金出资任务;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基金投资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对接,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等工作;

(三)省审计厅负责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

(四)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省属企业牵头或参与相关产业领域母基金筹划设立工作;

(五)省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协调工作;

(六)省直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别负责相关领域基金筹划设计、项目库建设及项目推介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政府负责落实市级引导基金出资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奖励政策;

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和资源优势,推动设立区域型母基金;

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为基金投资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第十四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运作等工作。

公司经营层高管人员向社会公开选聘,实行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和市场化的人事薪酬制度。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和母(子)基金募集工作;

(二)遴选拟出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三)落实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负责对母(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对母(子)基金进行监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营符合政策方向;

  

(七)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业务;

(八)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九)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母(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承办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运营管理。

根据基金的合作对象或类型不同,母基金可灵活采取不同模式进行管理。

母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规划参股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自主发起设立或增资若干子基金;

(二)遴选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三)按照引导基金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管子基金投向和省内投资比例;

(四)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投资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母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六)定期向出资人报告母基金、参股子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根据其运作管理和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七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重点投资以下领域:

(一)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优先投向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突出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二)支持新兴、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智慧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以及绿色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业等优势产业,优先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三)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投向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及公共服务领域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支持对外开放。

鼓励企业“走出去、引进来”,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跨国并购项目。

第十八条 母(子)基金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须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母(子)基金可分若干期募集。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出资母基金占比可根据母基金定位、管理机构过往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

其中,产业类母基金一般按20%比例出资,创投类母基金一般按25%比例出资,基础设施类母基金一般按10%比例出资。

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可安排不超过10%的比例直接投资项目企业。

引导基金直接出资设立子基金,对单只子基金出资占比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10%。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项目。

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20%。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子基金企业均应注册设立在山东省内。

对省外资金占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低于50%的,投资于山东省内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基金可实现投资总额的70%;

对省外资金占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比例为50%及以上的,投资于山东省内的资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应不低于60%。

投资省内资金包括:

一是基金直接投资于山东省内企业;

二是基金投资于省外企业,再由省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省内子公司的,可置换为省内投资金额;

三是为支持省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省内企业在省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省内投资金额。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子基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

母基金、子基金可跨产业开展投资,跨产业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规模的50%以内。

产业基金不得跨界投资基础设施领域。

第二十四条 鼓励基金与金融机构和境内外社会资本、投资机构建立全方位联动机制,对基金投资企业给予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支持。

第二十五条 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

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立母(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七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根据基金类别确定,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

基金规模较大的可降低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

第二十八条 新设母(子)基金除符合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

(二)基础设施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产业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创投类母基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

不强制限定基金规模,具体情况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三)主要发起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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