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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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
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
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条会员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
第二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等指令。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和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期权合约挂盘和摘盘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上市期货合约成交后,相应期权合约于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期权合约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四)交易所可以对无成交无持仓的上市期权合约摘盘。
第二十八条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物、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章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条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会员,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一条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权申请,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
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每日交易闭市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二条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
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卖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四条期权合约到期前,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三十五条到期日闭市后,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
期权买方也可以取消自动申请行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每日交易闭市后,交易所根据闭市时的期权买方持仓及其所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以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确定期权能否行权:
(一)期权行权建立的期货合约持仓与原期货合约持仓之和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否则实行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
(二)期权行权后期权买方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零,否则实行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具体要求如下:
1.行权价格小于(大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跌)期权以及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期权行权时,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相应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2.行权价格大于(小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跌)期权行权时,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相应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并能弥补虚值额。
虚值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看涨期权的虚值额=Max(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的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行权价格,0)×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
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收取)权利金;
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支付)权利金。
第四十条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确定。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
看跌期权结算价=Ma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买卖双方,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五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
期权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1/2)×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四十七条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二)跌停板价格=Ma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八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处理。
第四十九条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当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二条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
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
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