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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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

超高压容器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并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一)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内直径大于等于;

.介质为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二)本规程适用的超高压容器除本体外还包括:

.超高压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

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超高压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本规程适用于超高压容器所用的爆破片(帽)、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本规程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超高压容

器。

第六章不适用于绕丝式超高压容器。

第四条超高压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

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超高压容

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五条研制和开发超高压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或者使用条件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

应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约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

检测。

检测合格后,可以投入正式制造。

无超高压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办理许可手续。

采用新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第十四条规定。

第六条进、出口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的含义为:

(一)超高压容器

系指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的压力容器。

(二)最高工作压力

系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三)设计压力

系指设定的容器顶部的压力,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的条件,并作为超压释放装

置调定压力的基础,其值不得小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四)试验压力

系指容器耐压试验压力。

(五)设计温度

系指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设定的受压元件的金属温度(沿元件金属截面的温度平均值)。

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六)主要受压元件

系指筒体、端盖、卡箍、螺塞、堵头等承受压力载荷作用的元件。

(七)爆破安全系数

系指容器理论爆破压力除以容器的设计压力所得的数值。

(八)自增强处理

系指通过超压或者超应变处理,在厚壁压力容器中产生对强度有利的残余应力的一种方法。

第二章材料

第八条超高压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

质量,按规定提供由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的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

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第九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的锻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

定,同时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制造超高压容器用锻件,磷的含量应小于等于,硫的含量应小于等于,并

严格控制钢中的气体(如氢、氧、氮等)、有害杂质(如铜、钛等)及有害痕量元素(如砷、锡、

锑、铅、铋等)的含量。

第十一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锻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常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

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缺口冲击功、断裂韧性和纤

维断口转变温度()。

断后伸长率大于等于;断面收缩率大于等于;夏比缺口冲击功大于等于,断裂

韧性大于等于。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热处理工艺时,应提供锻件的和值。

当设计温度超过℃时,还应提供设计温度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

缩率。

力学性能的试样应取自经性能热处理后的锻件的冒口端,端部应当切除至少壁厚的余料,

试样取样位置为试样中心线距表面壁厚处,取样方向应为横向。

无法取横向试样时,可以取

纵向试样,但应当考虑材料横向和纵向性能的差异。

第十二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锻件应按《钢的低倍组织缺陷及酸蚀试验法》

进行低倍组织检查,不允许存在裂纹、白点、气孔、夹杂等缺陷,并且按《结构钢低倍

组织缺陷评定图》评级,要求一般疏松不超过级,偏析不超过级。

第十三条制造超高压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锻件的锻造比应不小于,对于经电渣重熔冶炼的钢锭,

其锻造比可不小于。

锻件性能热处理后应进行力学性能检验、硬度测定、晶粒度及非金属夹杂

物检查。

按《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检验,锻件晶粒度应当为级或级以上。

非金

属夹杂物按《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法》检验,硫化物类小于等于级,氧化物类

小于等于级,二者之和小于等于级。

第十四条超高压容器新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约请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检测,并且将

技术评定文件和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

设备局)委托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合格后方可试用。

通过一定周期的使用验证,满足安全

要求后,新材料生产单位将评定文件、检测报告、评审结论和试用总结报告报特种设备局备案。

技术评定文件至少应包括:

(一)生产单位具备的冶炼设备、锻制设备、热处理设备和检测设备等设备的清单。

(二)钢的化学成份设计技术依据。

(三)根据使用要求,按标准试验方法试验得到的力学性能数据:

.常温拉伸试验数据;

.夏比缺口冲击功;

.高温拉伸试验数据(使用温度在室温的除外),试验温度范围为室温至设计温度;

纤维断口转变温度;

.断裂韧性;

.超高压容器制造工艺(热处理和冷、热成形)对钢材力学性能影响的试验报告

(四)钢对使用介质的耐腐蚀试验报告(仅对耐腐蚀用钢);

(五)相变点、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热传导系数等物理参数;

(六)钢的试制技术条件。

第十五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超高压容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选用的材料应当是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超高压容器用钢,并且有材料质量证明书(原

件),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对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要求后,方能投料

制造。

第三章设计

第十六条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持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超高压容器设计许可证。

第十七条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向用户(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或者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提

供设计图样、技术条件、设计计算书,以及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装设爆破片(帽)装置的超高压容器,设计单位还应向用户提供超高压容器安全泄放量、爆破

片(帽)泄放面积的计算书。

无法计算时,应当征求超高压使用单位的意见,协商选用爆破片(帽)。

第十八条超高压容器应当满足强度设计要求,并保证制造质量的可检验性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设计超高压容器时,应当考虑在预期的使用寿命内,温度、介质、加载速率等环境因素

对材料性能的影响,以满足超高压容器全寿命安全运行的要求。

对存在腐蚀、冲蚀的超高压容器

主要受压元件,应当有足够的厚度裕量。

第二十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计算,应当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算文件应当经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者超高压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

装有爆破片(帽)的超高压容器,其

设计压力不得低于爆破片(帽)的标定爆破压力。

第二十二条超高压容器的最高壁面温度不得高于钢材允许的使用温度。

第二十三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超高压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总图上应当有设计、校对、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并且由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者超高压

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一)超高压容器名称;

(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三)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等);

(四)主要特性参数(包括设计使用寿命,以及容积、净重、总重等);

(五)热处理要求;

(六)防腐蚀、冲蚀处理要求(必要时);

(七)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八)无损检测要求;

(九)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十)超高压容器铭牌的位置;

(十一)包装、运输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二)其他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条超高压容器的设计计算书,至少应包括筒体静强度计算书、主要受压元件应力分析报

告书和疲劳分析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超高压容器的筒体静强度设计,采用爆破失效设计准则。

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安全系数,

当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力时,应取大于等于;当按材料扭转试验数据计算爆破压

力时,应取大于等于。

第二十七条超高压容器的爆破压力可按材料的拉伸试验数据或者按材料的扭转试验数据进行计

算,其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一)。

超高压容器的壁厚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二)。

第二十八条自增强处理的超高压容器,其内表面的残余环向应变不得超过。

第四章制造

第二十九条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检总局颁发的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

制造许可证》,并且按批准的品种范围制造。

第三十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制造。

对设计的修改和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

改变,必须事先取得设计单位的修改设计证明文件,对改动部位应当有详细记载,并且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超高压容器筒体锻件不允许外协。

对外协的其它主要受压元件锻件,应由外协单位提

供齐全的锻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检验报告。

第三十二条筒体热处理后,必须进行力学性能测试,其结果必须符合技术条件和本规程的要求,

并且应该在筒体外壁上均布划出个与筒体轴线相垂直的环线,在每个环线上均布取点,做硬

度检查,硬度最高值与最低值差(△),环线间各点应当不大于;同一环线上各点不大于。

第三十三条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

(一)超高压容器的无损检测应当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且满足有关标准、设计图样和技

术文件的要求。

(二)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按照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

进行考核,取得Ⅱ级或者Ⅱ级以上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压力容器锻件的无损检测经验。

超声检测

报告应当由取得Ⅲ级资格证书者复核后签发。

(三)超高压容器的筒体在制造期间(耐压试验之前),至少应当做两次的超声检测(调

质热处理前后各一次)。

调质热处理后必须同时做纵、横波检测。

其它主要受压元件应当做一次

的超声检测。

筒体外表面应当进行的磁粉检测或者渗透检测。

无损检测按有关标准或

者技术文件规定的方法执行。

(四)超声检测验收要求:

.超高压容器筒体及主要受压元件超声检测灵敏度为ф当量直径;

.超高压容器筒体不允许有超过ф当量直径的单个缺陷或者ф和超过ф当量直径

缺陷密集区存在,在筒体内壁和开孔部位沿边缘厚度范围不允许有大于等于ф当量直

径单个缺陷存在;

.其它主要受压元件不允许有大于ф当量直径的单个缺陷;

.可以采用其他不同的超声检测方法,但是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规定。

注:

缺陷密集区:

系指当荧光屏扫描线上相当于的声程范围内同时有个或个以上的

缺陷

反射信号:

或者在×的探测面上发现同一深度范围内有个或个以上缺陷反射信

号。

(五)磁粉(渗透)检测验收要求:

.不允许有裂纹、白点、气孔和折迭等缺陷存在。

不允许存在长度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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