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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站)。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煤油的农村加油网点(以下简称加油网点)。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雨棚等的行为。

第六条贵州省商务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加油站、岸基加油站、水上加油站(船)、加油网点等)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

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配送体系发展规划。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

件之一: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贵州省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岸基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成品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贵州省成品油零售体系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5.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及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四)农村加油网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等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贵州省商务厅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

50万吨以上的

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

证明文件;

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

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

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如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

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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