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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结算的比较优势与风险

保理(factoring)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是为贸易中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提供的集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近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买方市场逐步形成,信用证结算方式受到严峻挑战,保理业务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从业务量的统计数据上看,我国大陆的保理业务量从1996年的1200万欧元上升至2000年的2.12亿欧元,在2001年猛增到12.34亿欧元,截至到2003年为26.40亿欧元。

在从创设到发展的短短的几年中,我国保理业务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仍与保理业务总额列全球前三位的英国、美国和意大利相比我国大陆的保理业务总额相差甚远,甚至与亚太地区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仍较大,2003年度排名仅在第26位,而同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已经位居世界第4位,可见保理业务量与我国的贸易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但也说明保理业务在我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保理业务的整体优势

保理使得在赊销的交易背景下,既能保证卖方收取账款,增加销售收入,又能保证买方收取货物,舒缓付款压力,对买卖双方都有利。

对出口商来说,运用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向卖方提供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出口方出售货物后就可以获得70—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贴现融资。

同时由于采用了赊销的方式,因此大大增强了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并有利于出口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

此外,出口商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借助保理商了解客户的资信及销售状况,并减轻自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成本。

对进口商来说,由于基于信用销售,因此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用和百分之百的保证金,减少资金积压,降低进口成本。

并且由于赊销方式下出口方为进口方提供了1至3个月的融资,因此进口商可以转售货物后再付款,扩大了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

还有,相对D/A远期承兑,进口商无须在尚未取得货权的前提下即做出商业承兑;

相反在卖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合同条款时,进口商还可以本着善意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并要求索偿。

保理业务的比较优势

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还体现在将它对其他信用保险方式、结算方式具有比较优势:

保理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

出口信用保险也具有保理业务中坏账担保的功能。

尽管信用保险和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同样具有消除或减少因信用风险而形成呆账坏账损失的功能,但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可向出口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并于形成呆账坏账即期偿付,而信用风险通常仅赔付呆账坏账金额的70-90%,并于形成呆账坏账4至6个月后才赔付。

另外,在采用信用保险的情况下,出口商除按期向信用保险机构提供销售统计报表、逾期应收账款清单等,还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明以对形成的呆账坏账提出索赔,供应商为此要做许多管理和文字工作。

而保理商对呆账坏账的赔付并不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再者,费用上保理业务也优于信用保险。

虽然保理商因为提供了坏帐担保和其他服务要收取管理费,但这一包含于管理费中的费用相对于信用保险费仍然比较低,且并不一定增大供应商的费用开支。

在采用综合保理和到期保理的情况下,供应商因使用保理而节省的管理费用完全可以抵消保理商的收费。

两者的比较见表1。

正是由于在较低的费用下提供了包括信用保险在内的全面服务,保理业务在许多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取得优于信用保险的地位。

保理业务与其他付款方式的比较

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虽然有最大的收款保证,但是由于其较高的开证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对进口商较高的资金占用率,削弱了出口商的竞争力;

而且信用证业务遵循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原则,如果信用证下的有关单证出现些微不符,也可能使原先收汇相对安全的信用证业务变成风险重重的托收业务。

而单独以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方式成交虽然增强了出口商的竞争力,但收汇风险又过大。

因此将保理与D/A及D/P相结合是最佳的选择。

保理与D/A、D/P以及L/C付款方式的比较如表2。

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的比较

采用保理业务,出口人可以提供D/A、O/A等优惠付款条件,从而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容易与进口人达成交易,因而可获得较高的营业额;

同时国际保理商提供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100%信用担保,使出口人避免了坏账风险;

而且保理融资相对信用证抵押、信贷等融资方式手续简便。

对于进口人而言相当于出口人为进口人提供了贸易融资,这实际上帮助了进口人加速资金周转,从而减少其支出成本和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进口人所收单证的真实性和收到货物的合格率,减少了出口欺诈的可能性,也加快了货物流通。

在保理业务中,进口人获得利益一定程度上大于出口人,而保理商承担风险最大,但保理商的收益明显大于传统结算方式。

虽然出口人面临严格按单交货的风险,但灵活的融资方式,有保障的账款回收,无疑也增加了出口人的利益。

采用福费廷业务,则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企业敢于介入高风险市场、不介意进口商的延期付款;

可以享受无追索权的票据贴现,转嫁企业可能遇到的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所有风险;

可以改善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将信贷交易转为现金交易,而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不会增加应收账款、银行贷款以及或有负债;

可以提前办理核销及退税手续;

相对于出口保险、出口信贷,适应性更强,福费廷业务能把出口货物的境内境外成本及费用混合计入出口合同中。

在国际贸易中如遇下列情况,可考虑采取国际保理业务:

出口人对国外客户尤其是新客户的资信不甚了解,而对方又不愿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出口人为扩大市场,采用赊销或托收贸易形式,但出口人又不愿承担收汇风险且有融资要求时;

出口人希望免除账务管理和应收账款讨要的负担,欲避免坏帐损失时;

出口商品为连续发货或季节性较强,收款期一般在80-120天的小批量、多批次、商品价值不高的产品。

若出口产品为一些大型设备或BOT项目,考虑到收款周期较长,金额较大,可采取福费廷业务,降低出口方的收汇风险。

保理业务的风险与控制

保理业务的风险,往往出现在出口商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转让应收账款所有权后,由于种种因素使得保理商未能取得应收账款的风险。

其原因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所在国内法对经济贸易制度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对进出口资格审查制度可能有所不同等;

进口商的信用如何评价也是产生风险与否的原因;

由国际保理业务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出口商在签订保理合同转让了应收账款所有权给保理商后,出口商的债权得以实现,而保理商则继承了风险。

要防范保理业务的风险,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在保理合同签订前,保理商应充分了解客户及债务人的经营和信用情况,并据以决定是否签约购买或认可某些应收账款所有权。

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客户的如实陈述义务加以规定,即客户必须向保理商如实陈述这方面的情况。

同时在合同订立有效期内,对足以影响保理商决定是否同意购买或认可任何应收账款所有权的情况,客户也应当及时向保理商如实陈述;

在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客户之间的贸易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征得保理商同意,即一旦客户将应收账款所有权转让给保理人,客户变更基础合同内容的决定就必须事先征得保理商的同意。

因为应收账款存在的基础是客户与债务人之间缔结的基础合同,保理关系成立后,如果允许客户之间任意变更合同条款,保理商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保理商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大;

在保理合同中客户应保证应收账款所有权的价值性和有效性。

所谓价值性和有效性,是指和应收账款所有权有关的货物已经交付,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符合客户间买卖合同的约定,保理商收到的发票必须是代表一定金额的可追收账款的有效凭证,而且金额必须在保理商承担的计划信用额度内,对此账款凭证进口商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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