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贸易管制-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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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的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门的;
7.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上述原则,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限制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
配额是国家对一定产品实行数量限制的手段,许可证是由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目前,我国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申领许可证。
除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外,对限制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需经国家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签发有关允许货物进出口的证明,这些证明,统称为许可证件。
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海关对限制进出口货物验放的重要依据。
二、限制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
(一)进口许可证管理
1.商品范围
根据200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33种,税目总计383个8位商品编码,主要商品为:
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及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气流纺纱机、粮食、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监控化学品、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消耗臭氧层物质。
企业凭有效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1”)进口上述商品。
2.发证机关
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级发证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商品进行分级核发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详见附录一)
3.有关管理规定
(1)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的机电产品作为台、港、澳侨商企业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
以暂进复出、展览品、保税仓库、转口贸易、修理物品、无代价抵偿货物以及来料(进料)余料结转、来料(进料)成品退运等贸易方式进口的许可证商品;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料件或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料件(棉花除外);
保税区和供应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用燃料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2)上述商品中的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无论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均须申领进口许可证。
(3)进口机电产品成套散件或零部件每套价格总额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价格60%及以上的,视同整机,进口时须申领许可证。
(4)对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数量按照国际惯例在5%范围内,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3%范围内免于领证;
对分批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商品,每次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出口数量核扣许可证额度,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及规定允许按溢装上限计算。
(5)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的许可证使用次数最多不超过12次。
(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1.机电产品范围
根据海关总署关税司所确定的范围,机电产品是指使用机械、电气、电子设备所生产的各类仍具有机械、电气、电子性能的生产设备和生活用机具,具体商品类别有:
(1)机械设备类。
如,发动机、加工机械、装配机械;
(2)
电子设备类。
如,电子计算机、电子管、显像管;
(3)电器设备类。
如,变压器、开关、控制器、接触器;
(4)电信设备类。
如,无线电、电视、遥控传输等设备及其器件;
(5)仪器、仪表类;
(6)上述设备的组合商品。
如,雷达设备、航空器、车船等;
(7)机械、电气、电子工具类;
(8)家用电器类;
(9)上述商品的零件、部件、元件、器件。
2.管理机构
机电产品的主管机构是国家经贸委机电司(原为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工作;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的机电产品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机电产品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实行配额与非配额管理,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产品管理机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配额证明向外经贸委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又可分为特定产品和自动登记产品。
3.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详见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机电产品部分)。
4.特定机电产品(监管证件代码“N”)
特定机电产品范围由外经贸部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授权,每年核定并发布《特定产品目录》。
企业进口特定产品,须向经贸委机电司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2001年特定产品范围详见附录二)
5.自动登记产品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须知)的通知》规定,进口机电产品,除下列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属自动进口登记范围:
(二)国家禁止进口的;
(2)国家已公布实行配额和特定产品目录管理的;
(3)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
(4)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直接用于生产返销或出口的;
(5)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的;
(6)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款进口的;
(7)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自动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部分由经贸委机电司签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证件代码“O”),这部分商品范围为:
棉纺细纱机、喷气织机、射线断层检测仪(CT)、高速客船、离心式压缩机及80吨活塞力以下的氢气压缩机、汽车底盘、驱动桥、车身(不含小轿车)、挖掘机、挖掘机关键件、(关键件包括:
驾驶室、工作臂、铲斗)电梯关键件(包括:
控制柜、曳引机、限速器、缓冲器、门机系统、桥厢系统)、升降机、凿地机、汽车发动机(指排气量超过1000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上述前9项产品又被称为集中登记产品)。
其余机电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的机电产品办公室签发《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证件代码“O”)。
6.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规定
旧机电产品是指已经使用的机电产品。
任何单位任何贸易方式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管理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列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详见附录三)的旧机电产品,应分别凭设备状态为旧的《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外经贸部签发)办理报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范围之外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国内企业进口上述范围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注明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供加工复出口的旧机电产品及零配件,由海关按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监管,不属上述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范畴。
(三)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管理
对重要工业品的进口管理政策是国家对除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重要商品的进口加以宏观调控的手段。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对这一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根据1998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1999年2月国家经贸委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和进口登记证明的通知》,决定启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管理制度。
国家经贸委作为该项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工作。
1.重要工业品的范围
对纳人管理的13种商品实行限量登记管理与自动登记管理。
(1)实行限量登记的商品有五种:
原油、钢材、农药、石棉和胶合板;
(2)实行自动登记的商品有八种:
酒、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和铝。
2.适用的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易货贸易和捐赠进口等,具体还包括利用外国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寄售、租赁、补偿贸易、国际招标进口、劳务补偿进口。
其中原油还包括加工贸易进口,钢材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所需进口。
3.重要工业品的监管证件代码为“7”
涉及的监管证件主要有《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或《进口许可证》。
除《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外,其余证件的有效期均为6个月。
具体规定如下:
(1)酒、彩色感光材料:
属许可证管理商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2)钢材、原油、农药等三种限量登记商品,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其中,进口农药还需加验农业部签发的《进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双证”验放。
如进口农药的用途为工业原料的,海关凭农业部签发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地方进口钢材、农药由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在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上加盖外经贸部下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专用章”,并有经办人的签名和盖章日期,海关凭两部门同时签章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钢材,海关凭加盖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和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包括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3)地方企业进口胶合板,海关凭加盖有同级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专用章”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中央企业进口胶合板,海关凭《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4)石棉进口,海关凭《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5)进口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铜和铝等六种自动登记商品,海关分别凭《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或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6)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限量、自动登记商品,海关凭外经贸部或省级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
(7)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