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规定(草稿)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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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
三天
具体日期
1月1日
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5月1日,2日,3日
10月1日,2日,3日
2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休假的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
年休假每年以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计假年限。
标准如下:
工龄要求
休假时间/年
备注
1年≤连续工龄≤5年
6天
1、年休假期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2、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及各种待遇。
5年≤连续工龄≤10年
10天
10年≤连续工龄≤15年
15天
15年≤连续工龄
20天
n对已休年休假,后符合下列条款当年不享受年休假者,先前所休的年休假按事假处理。
Ø
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者,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假者,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员工有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享受探亲假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当年病、事、哺乳假累计在一个月以上或者旷工三天以上者,不能再享受年休假。
n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不得申报病、事假。
若年休假期间患病(伤)需请假的,必须在年休假结束时向所在部门请假,回公司上班后补办请假手续。
n员工离职时,其年休假天数按出勤比例计算,离职时已休完年休假者,在办理离职结算时,其多休的年休假,按事假处理。
n员工的年休假要在当年12月31日以前休完,年休假一律不实行以薪代假,逾期未休的年休假不再延续使用。
3婚假
依国家法律法规登记初婚员工享受3天婚假;
员工男25周岁或女23周岁初次依法登记结婚视为晚婚,可享受婚假7天;
对再婚的员工,只享受婚假3天。
员工请婚假必须提交结婚证明,并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连续使用,过期无效。
婚假逢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假期不顺延。
结婚双方有一方为外地且需赴外地结婚的,公司给予路程假,省内1天,省外2天;
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员工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及各种待遇。
4丧假
员工亲属(指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
员工其他亲属去世,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给予1至2天的丧假;
前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公司给予路程假,省内1天,省外2天,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丧假要在处理丧事时一次性连续使用。
未去处理丧事的不得享有丧假。
员工丧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及各种待遇。
5生育假
生育假阶段
待遇
产假
单胎顺产者,产假5个月,其中产前假15天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按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公司不再发放工资)。
提前上班的,公司按考勤计发工资。
违反计生政策的所休产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福利待遇。
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需医院有效证明)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需医院有效证明)
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内或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含宫外孕)者,分别享有30天、45天的产假期(需医院有效证明)
哺乳假
产假期满至幼儿一周岁。
期间女职工正式上班的,公司每天给予一个小时的婴儿喂养时间
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
6工伤假、职业病假
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劳动法规办理。
7探亲假(含春节)
探亲假名
休假时间/次
休假周期
未婚员工探父母假
一年
24天/次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且父母或配偶居住地在省外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已婚员工探父母假
四年
已婚员工探配偶假
n符合下列条款不享受探亲假。
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者。
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假者。
员工有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享受年休假者。
当年病、事、哺乳假累计在一个月以上或者旷工三天以上者。
n探亲假只能安排在春节期间一次性连续休假;
探亲假逢公休日,假期不顺延;
n员工探亲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及各种待遇。
8事假
公司不鼓励员工请事假。
员工因事需不能正常上班者,可请事假。
但视其请假理由与工作需要可以准假,也可以不准假,或缩短假期,或改变请假日期。
所有事假均不带薪,事假期间扣发工资。
其他补贴及奖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9公司确定/安排其他带薪假期
女员工享受“三八”妇女节0.5天休假;
逢公休日,假期不顺延。
公司统一安排的五一劳动标兵休假旅游。
公司统一安排的查体、公益活动和其他特殊假日
第三条请假手续
员工请年休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所有假期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及提供相关证明。
经批准后的请假单,交考勤员作为考勤依据,并作为考勤表的附件交人力资源部。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及时与单位领导联系,并于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凡未经批准或事前不请假,事后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而无故不上班者以旷工处理。
第四条假期计算
员工连续请两种以上不同的假,第二次请假前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应列入第一次假期的延续。
但年休假后连续其它假期,其衔接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均不计入年休假之内。
第五条假期审批权限
员工请假1天内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主管请假1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无分管领导的由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中心主任及以上领导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实施说明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原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力资源部为本规定的解释者和实施监督者。
请假条格式见附件!
二00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