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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

摘要: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实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是衡量银行经营安全性和稳健性的重要指标。

从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提出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后,又推行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对于把资本充足率做出了新的规定。

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问题一直是学者讨论的热点。

本文主要通过综述三次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以及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进程和相关建议,同时提出本人对国有银行上市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看法。

关键词:

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上市

一、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导火索是1974年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的相继倒闭。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巴塞尔协议Ⅰ

从广义上看,巴塞尔协议非独立文件,而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

巴塞尔协议一,也就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内容起于1975年颁布的《1975年协议》,止于1999年《新资本协议》修改稿的诞生。

从狭义角度,巴塞尔协议Ⅰ特指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该协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资本的构成:

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

风险权重体系和目标比率:

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目标标准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Ⅱ

2004年出台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II》。

提出了三大支柱即: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其中第一条最低资本要求,是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

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Ⅲ

2010年9月l2日,27国央行在瑞士一致通过最新银行监管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

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

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另外,协议维持目前资本充足率8%不变;

但是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

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此次协议对一级资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义,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

会议还决定各家银行最迟在2017年底完全接受最新的针对一级资本的定义

从公式上分析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从上述对资本充足率的发展进程中,可以发现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要求越来越严格,并且比率要求也愈来愈高。

从计算公式上我们可以看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有两大类:

一是分子对策即增加资本金,利用多渠道外源融资补充资本金:

如发行股票、长期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工具等;

提高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

二是分母对策即降低风险资产:

优化资产组合,降低风险水平;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资本充足率监管分析

(以下内容主要参考朱云欢.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考)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十分令人担优。

虽然银行资本绝对值较大,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表面上看资本实力雄厚,资本充足率却达不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最低监控标准,而且还有不断下降的趋势。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为提高四大国有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1998年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特别国债补充国有银行的资本金,使当年资本充足率从1997年的平均

3.71%大幅提高到了7.01%。

但是,1999年,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是降到了6.89%,2000年进一步下降到了5.51%。

然而,我国当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由于历史包袱较轻,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但同样呈现下降趋势。

除历史原因造成的资产质量差、不良资产比率偏高以外,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近期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急速扩张。

1998年到2002年期间,为了拉动经济增长,央行实施相对积极的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工具来增强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并通过降低央行的存款利率来抑制商业银行的“惜贷”行为,这些措施是商业银行贷款规模逐渐扩大,特别是在近年来,每年在30%左右,2003年更是达到了40.4%。

除了贷款规模迅速扩张外,我国银行负债,尤其是居民储蓄存款增长速度过快,给银行成本造成压力。

为解决这一间题,银行应寻求更多的获利可能性。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单一,盈利资产中90%以上是贷款,中间业务很不发达。

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在当前条件下只能扩大信贷规模。

与此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单一,在规模和增长幅度上远远不能和资产的扩张相匹配。

相比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从股市上筹资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筹集渠道十分有限。

现行的几个资本筹集渠道是:

财政资金注人、利润留成、营业税返还、增提普通准备金。

财政部曾在1998年发行了2700的亿特别国债补充银行资本金,去年又从外汇储备中拿出了450亿美元注人中行和建行的资本金。

但一味的靠政府资金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并非长久之计。

上市银行虽然可以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手段来提升资本,但由于这些手段可能会稀释流通股股东的股权份额,从2003年以来各上市银行的融资状况来看,受到了市场投资者的强烈反对。

作为国际上流行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

发行次级债券在我国商业银行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与完善需要一定的时间。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资本充足率状况离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还有相当的距离。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途径

银监会2004年2月27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充分体现了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实施国际公认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思想。

对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不仅通过监控,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引导、管理银行提高其资本充足率。

首先,监管机构应积极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引入外资和民间资本,来充实银行资本金。

一方面,从我国商业银行多年的改革实践来看,只有通过股份制改造,才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体系。

监管机构应推进商业银行股权设置规范化,建立以经济增加值或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公司治理结构,并结合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追求可控风险下的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股份制改造可以通过吸收多方面的资本来增加银行资本总量。

监管部门应按照WTO的时间表,逐渐放宽外资银行在产品和地区的限制,积极引人国内外的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增强其资本实力。

第二,应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资本管理模式。

如前所述,发行次级债券是国际商银行补充资本金的通行做法,有利于银行主动调整对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的安排,且不会稀释银行税后利润,有利于保障股东的受益水平。

而可转换债是能使银行资本金进行相机管理的金融工具。

对此,《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最近监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调整了合规监管资本的内容。

特别是在二级资本的种类方面,纳人了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和可转债等混合型债务工具,形成了商业银行新的资本补充来源,有助于商业银行主动灵活的提高资本充足率。

第三,积极鼓励、推进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促进形成多元化的业务结构与收人来源。

中间业务相对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对资本的要求较低,创造利润来转赠资本,能直接增加资本充足率中的分子,已日益被西方国家银行所重视,它给银行带来的收

人占总收人的比重高达40%左右。

而我国各银行2003年的数据显示,中间业务收人比一般都低于10%,相比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当然,巴塞尔协议中,那些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所谓“表外项目”也规定要按一定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成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内的项目,我国监管部门要做好这方面的引导和控制工作。

第四,促进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配置资本。

以上三点都是从分子法角度提出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目标,这一点则从分母法的角度来讨论实施监管应达到的目的。

资产的结构、质量与资本充足率密切相关,降低风险权重资产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径。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就重新确定了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取消了对国家特大型企业、国家大型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惠风险权重,审慎的对九种质押物和个人住房贷款给予优惠风险权重。

这些监管政策的变化引导商业银行在资本约束的条件下,动态统一的配置资源,调整业务盈利模式,提高诸如国债投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票据贴现等风险权重较低、占用资本较少的资产比重。

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不足的问题,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资本管制办法,给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施加一定的压力,要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状况,分别采取千预措施和不同的纠正措施,如制约其业务扩张、机构增设、收人分配等。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应依法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目前,银行同业竞争激烈,对限制业务等方面的硬约束能有效的迫使商业银行改变目前的资本充足状况。

四大国有银行上市后资本充足率的分析

随着2010年农业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标志着从2005年建行的上市开始,四大银行都实现了股份制的改造。

由于银监会规定上市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以上,说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满足以上标准。

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上市,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更能够督促他们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

随着巴塞尔协议3的推出,对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越来越严格,因此银监会必须加强管理和监督,用统一的国际指标来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总结: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给予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产生的,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不断推出和完善,对于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由于政策的原因和自身盈利模式的单一,资本充足率水平一直不高。

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和商业银行不断的改造,迄今为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全部上市。

然而,随着国际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还要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1]朱云欢.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思考[J].金融经济

[2]中国银监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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