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合并过程中进口免税设备结转的涉税处理20091205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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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缴款书及相关单据入账处理,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企业合并、进口免税设备、结转、涉税处理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申请破产,金融危机全面暴发。
我国许多企业也受此影响陷入停工、停厂、甚至破产的境地,业务整合、企业重组成为应对经济危机的重要措施。
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2008年11月5日,我国通过了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2009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9]158号文件,对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作了规定。
在我们实际业务中,还会遇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没有直接规定的地方,需要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精神去解读解决这类问题。
经与“浙江税收实战第一人”陈良照先生及其业务伙伴涂媛媛女士交流探讨,对下述实务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解读如下:
——业务案例:
该业务发生在2009年6月30日以后。
根据业务整合和企业发展的需要,A公司和B公司拟进行重组合并。
合并采用吸收合并的形式,合并后,B公司注销,A公司留存。
其中涉及B公司的一台2008年进口的免税设备结转到A公司的涉税处理。
A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也属于国家鼓励领域,能够取得国家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确认书并在海关办理出免税证明(或者该设备在2009年度的关税税率已经为零)。
——涉税处理分析:
一、该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一)从海关管理看
进口免税设备由海关进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下简称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可以看出,因公司合并原因,A公司可以向B公司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和结转手续,若A公司也符合享受免税优惠的条件,则A公司可以获得海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缴款书及单据,由此可证明A公司取得免税设备的合法性及设备入账的合理性。
同时,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可见,A公司需要根据规定缴纳自结转手续办理之日起至海关监管期结束期间计算的增值税。
(二)从产权转让角度看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都转入A公司,并非单纯意义上的货物和设备转让,而是整个产权的转入,因此不应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综合两个角度的分析,可见进口免税设备的转出单位B公司无需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到税务大厅重新开具旧设备销售发票,应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凭据;
进口免税设备的转入单位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凭海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缴款书及相关单据入账处理。
二、A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一)参照国税函[2009]158号文
国税函[2009]158号文规定: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文案例中,A公司09年缴纳的税款计算起始时间为办理手续之日至监管期结束,其缴纳的原因应视同解除监管不再享受免税优惠,且其缴纳时间在09年1月1日以后,参照国税函[2009]158号文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A公司从B公司结转购入进口免税设备可以视同申报进口,是因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原因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缴纳的增值税可以进项抵扣。
A公司以后销售上述货物,也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从税负公平角度看
B公司08年取得的设备税额在08年实际也未进行抵扣(老增值税条例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进口免税设备因为政策优惠免缴增值税也未抵扣进项税额),对当年增值税缴纳无影响。
而对于A公司来说,未来出售设备还需缴纳增值税,特别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此时取得设备的增值税税额也应当给予扣除,这符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目的和国税函[2009]158号文公平精神,也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停止执行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主要原因。
综合三个方面的分析,对于A公司在2009年6月30日后因结转进口免税设备而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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