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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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区日常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燃气生产安全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燃气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工作;
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
会同有关单位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
负责组织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
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承担入户安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
负责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
负责督促、指导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做好市政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防止第三方单位对市政燃气管道造成破坏;
督促燃气企业与用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负责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落实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规划用地和规划路由;
负责对燃气工程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重点抓好燃气工程选址、规划许可、验收及规划许可后的监管工作;
负责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负责对区内的燃气工程以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
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作出规划技术认定。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协调、督促区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储罐、运输工具的槽罐等,下同)等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对燃气及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负责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装劣质燃气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负责查处燃气充装短斤缺两行为;
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许可后监管工作,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
负责对生产、销售领域的燃气燃烧器具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
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违法从事燃气经营予以取缔;
负责对餐饮场所燃气用气安全进行安全检查,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负责对假冒正规燃气企业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违法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组织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及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燃气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运输燃气企业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督促交通工程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负责市政燃气管道随公路敷设及穿越公路的审批;
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涉燃气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燃气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保障工作。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顺德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燃气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违法行为;
负责对运输燃气车辆未配备安全人员等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负责对运输燃气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或违章停车等进行依法查处;
负责按照有关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对盗用、损坏燃气及其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
负责对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负责对伪造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公章、使用虚假合同销售、供气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配合对无证照燃气经营点进行取缔;
依法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核发燃气行业摩托车及日常燃气设施抢险救灾维护车辆的批准登记。
佛山市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负责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进行查处;
参与,协助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并落实环保政策,推广天然气使用。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违法行为;
负责查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无照流动商贩;
负责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督促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督促教育系统用气单位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燃气安全培训、宣传、购买第三方服务、劳务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财政经费。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燃气安全知识公益宣传;
负责全区较大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负责统筹燃气突发事件舆情信息工作。
佛山顺德海事处负责水路与燃气有关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
区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区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燃气管道和设施等档案资料工作。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行业燃气用气安全负责,督促所管行业单位开展燃气用气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与正规燃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受理投诉并及时处理、宣传和执法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负责督促、协调、推进辖区内天然气市政管网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天然气推广使用工作。
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保障燃气安全管理经费,协调解决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鼓励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燃气安全顾问服务。
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社区(村居)的燃气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提高责任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的意识,积极配合、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建立燃气企业交叉互检互纠机制,促进燃气行业相互促进、相互学习、相互提高,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顺德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第十一条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除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到区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专职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储配站、供应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
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确保安全投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培训,按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燃气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