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那鸡水库水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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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

(2)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5)中标(成交)通知书

(6)中标报价清单;

(7)施工图纸;

(8)其他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工程名称:

马山县那鸡水库外坡浅层塌滑修复工程。

4.工程地址:

马山县白山镇立星村。

5.工程范围:

按施工图纸。

6.建设内容:

以施工图纸及中标报价清单内容为准。

7.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

8.合同价按备案报价:

人民币(大写)伍万肆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54455.00元)。

9.承包人项目经理:

,注册证号:

,居民身份证号。

10.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11.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12.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3.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30天。

14.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15.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马山县水利工程管理站(盖单位章)承包人:

广西宏泰成建设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住所:

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409号住所:

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南路116号

电话:

0771—电话:

传真:

0771—传真:

077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银行马山支行

帐号:

帐号:

9458901

邮政编号:

530600邮政编号:

530800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2.1提供施工场地

2.2.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2.2其它义务

(一)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发包人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主管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水利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算;

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

(2)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发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义务、持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本工程未委托监理。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3‰)。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

承包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

(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住所地在广西境内的(或住所地不在广西境内的)承包人必须向其住所地(或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如下承诺:

①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②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③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承包人应当持根据上述作出的承诺和说明、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

(三)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会议。

(2)施工范围内的管线拆迁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管线搬迁单位进行管线搬迁,且管线保护由承包人负责,管线保护费和与管线搬迁单位的配合费等费用承包人考虑并计入投标总价中包干使用。

(3)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4)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人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无偿予以修复。

若因发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人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无偿修复。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

无。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测设。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2本工程完工时间为:

监理单位或业主签发本工程的开工时间起30天内完工。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若发生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的逾期完工违约金额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计算,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前工期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5变更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7计量与支付

17.1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陆份。

17.3.2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3.3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工程款原则上按工程进度支付,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可拨付至工程合同价90%;

待工程施工结算通过审计,后可拨付至结算审定价95%,剩余5%预留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

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无质量问题、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报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扔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级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修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资金统筹办领导小组同意,由县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支付。

17.4竣工(完工)结算

17.4.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

17.4.2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

最终结算以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17.5最终结清

17.5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

17.6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承包方掌握的一切相关材料。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验收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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