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协会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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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及时编辑有关学术专著、论文集、资料集和民间文艺作品集,并且积极组织本省民间题材创作。
包括民间故事、歌谣的改编创新、民间歌舞、戏曲等艺术的改编录制和有关影视作品的创作。
(六)积极创造条件,稳妥有效地创办相关的经济实体,以壮大本会经济实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两种:
一种是非政府的文化单
位、各种企业单位会员,一种是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
(-)多年从事民俗文化研究,有一定的理论建树和成
果,在民俗学界、民间文艺界(民间文学、工艺美术、民间歌舞等)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专家、学者。
(二)在基层从事民俗文化的搜集整理,在省级以上报
刊发表过五篇以上学术论文、调査报告,或民间故事、歌谣作品者;
在网上多次发表学术见解者,主办网站者。
(三)从事民俗学、民间文艺学、比较文学教学和有关
报刊编辑工作者。
(四)从事民间衣食住行、婚丧嫁娶、节庆庙会和各种表演艺术,对实物、资料的搜集收藏者。
(五)城市风俗搜集研究者,新风新俗的策划、倡导者。
(六)城乡优秀的民间文艺家、民间艺人和民间工艺研究创新人员。
(七)民俗产品生产经营的厂长、经理和倾心于资助本会的慈善家。
(八)民间收藏家和鉴定者,文博图工作者,义务捐献者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贡献和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全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社会形象。
(三)支持本会工作,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资助本会、壮大本会实力。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凡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
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犯党纪国
法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
审查和批准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活动经费的筹措。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大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
会中产生比较精干的常务理事会,以在其闭会其间领导团体
开展日常工作,
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A)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
情况下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一名正副会长兼任。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面工作者。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才能,善于协调本会全
(A)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善于和社会各界交往者,善于解决本会经费问题者。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包括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时度势,及时做出关系本会命运前途的重大决策和战略构想。
(五)及时处理各种疑难问题、关键问题。
(六)要为本会班子长期团结和社会形象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经与会长协商,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聘用。
(五)负责向会长汇报工作。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包括会议筹备、财务收支等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适当收取会员会费。
(-)国家和地方财政立项支持。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的社会公益文化活动赞助和服务工作节余。
(四)国内外企业家、慈善家资助或各方人士捐助。
(五)建立本会基金会后的利息。
(六)其它各种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本会监督。
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会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机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