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VI系统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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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I是“VisualIdentity”的简称,中文意思是视觉识别,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标志、企业标准色等基本要素和办公事务用品、建筑物外观、交通工具、旗帜等应用要素,是企业形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行政人事部是公司VI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批准公司VI的各项事宜、监察VI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VI具体的规范设计、修改和补充。
3.《视觉识别手册》发放使用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手册复印、对外发放。
该手册所有标识的版权归公司所有,其造型特质未经许可,不得模仿使用,不容随意修饰和挪用。
4.《视觉识别手册》的规范设计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随着市场变化及公司的发展如有必要对有关要素进行重新设计、修改和补充,应由行政人事部具体策划、实施,以保持视觉形象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方案经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编入手册。
5.《视觉识别手册》中基本要素和应用要素都具有严格的尺寸、比例、色彩等规定,各单位、分子公司在具体运用中,原则上不得存有偏差,若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改变规定,须报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超出该手册涵盖范围的设计须报经行政人事部认可。
二、管理范围
1.基础系统
标志、标准组合、基本色色标、辅助色色标、吉祥物、辅助图形等。
2.应用系统
(1)事物用品类
信纸、信封、便笺纸、稿纸、传真纸、文件袋、资料袋、手提袋、档案袋、文件夹、工作笔、笔记本、名片、工作证(卡)、工作名台、车辆通行证、来宾卡、纸杯、烟灰缸、台历、请柬、贺卡等。
(2)旗帜类
司旗、POP旗、桌旗、彩旗、横式挂旗、竖式挂旗、刀旗、小吊旗等。
(3)工作服饰
管理人员制服、操作员工服装、保安员服饰、领带、T恤衫、领夹、徽章、工号牌等。
(4)广告招牌类
企业招牌、大楼屋顶招牌、广告灯箱、广告牌、条幅、充气条幅等。
(5)办公环境类
文化墙、文化橱窗、文化标语(幅、牌)、班组学习园地、建筑物外观、公开栏、工作看板、办公室环境、会议室环境、各式公共标识等。
(6)室内外导示类
楼层招牌、部门牌、总楼层牌、室内导示牌、室外导示牌、路牌、楼门牌、符号指示(警示)牌等。
(7)宣传媒体类
企业形象画册(单)、文化手册、产品宣传册(单)、电视、报刊、内部网络等。
(8)交通运输类
客车、面包车、货车、营销服务车、内部观光车等。
(9)展示风格类
展示会场风格设计、展示板、参观指示、展示架、喷画、形象墙、门楣等。
三、管理执行
1.执行的内容
(1)各部门有关VI的工作事项,包括计划、培训、会议、活动等。
(2)VI管理文件确定的事项。
(3)既定的VI标准。
(4)VI系统手册中明确涉及的所有应用对象以及未明确的应用对象,包括建筑、环境工程等,都属于VI执行项目。
(5)项目的审批、制作、验收、归档、预算。
(6)项目的使用、维护、管理。
(7)系统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2.视觉识别系统各项目的执行应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
具体项目的执行可按职能由有关部门负责,为保证执行的规划性和规范性,各部门应按流程先向行政人事部报批,未获批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批准支出。
3.实施项目由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设计资料。
为避免形象标准失真变形,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VI手册的有关标准操作实施,手册中未列明标准材料或数据的,由行政人事部提供技术指导,具体操作问题可由行政人事部、实施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三方协商解决。
如有需要,可请专业CI策划设计机构给予指导。
建筑工程的有关设计单位应将VI标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以保证整体效果、降低成本。
4.VI工程执行质量是VI的生命,规范管理、严格验收,是确保VI工程质量的关键。
执行项目(包括制作项目)完成后,应通知行政人事部对项目进行验收,未验收签字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批准支出。
5.需要补充增加生产的VI应用消耗物品,在保证执行前期制作标准和质量的前提下,不需行政人事部再次审批验收。
6.凡按照VI管理规定制作标识物,由负责执行制作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必须形成制度,定期进行日常的维护、保修、清洁,重要节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维护,行政人事部负有监察责任。
7.物品类VI应用,在制作完成后应提供适当数量的实物供行政人事部存档。
8.视觉识别系统主要应用于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可在此系统上设计应用,非控股公司的形象识别系统设计应由投资各方协商。
四、管理考核
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行政人事部有权责令项目停止、返工、修改、维护,并通过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该单位及其责任人:
1.未按有关程序申报擅自进行项目施工的。
2.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
3.擅自改变VI手册标准,或擅自修改、确定项目施工标准,项目效果出现明显偏差的。
4.由于VI意识不强,应当进行VI标识的对象而未标识的。
5.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有损企业形象的。
6.违反该规定的其它行为。
五、其它
1.本办法解释权为行政人事部。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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