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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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X府发〔X〕30号),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加快推行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委托直接发放办法,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劳务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办法。
各类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X铁路局分别负责)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全面实行以用工备案表、考勤表、工资表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计算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切实履行对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施工的监督管理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围绕推行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做好银行代发工资工作。
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分别牵头,人行X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
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综合运用农民工工资支付集中排查机制,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工资拖欠和有重大欠薪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工资拖欠的行业。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近三年及三年以上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
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人行X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约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分别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人行X分行配合)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省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推动形成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督新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人行X分行分别负责)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
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季度排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按部门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按规定移交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源头性案件。
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依法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总工会配合)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
加强调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审效率和执行效率,畅通人民法院支付令申请渠道和执行绿色通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法院、司法厅、省总工会配合)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在市(州)、县(市、区)普遍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财政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分别负责)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X省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
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
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
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
(X)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拖延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6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配合)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
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
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配合)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维权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