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364450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41.3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反洗钱典型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

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

(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另外,通过伪造账目、虚列费用、提高折旧等手法使企业每月处于“亏损”状态,以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降低洗钱成本的目的;

在“亏损”的名义下进行追加“投资”,开始新一轮洗钱。

(三)在多家银行多头开户或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资金区L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在众多个人账户间频繁转账,企图将犯罪收益通过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转移,以达到掩饰、隐藏资金来源的目的。

二、地下钱庄和现金走私是跨境转移资金的主要渠道

地下钱庄及现金走私仍是本案中区氏姐弟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主要渠道。

地下钱庄一方面利用正规的银行体系完成资金调拨、归集和分配,另一方面游离于正规银行体系之外,在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正规银行体系经营造成压力,是不受监管的替代性汇兑系统。

地下钱庄的存在给洗钱、尤其是资金跨境流动的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给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带来了重重困难。

三、律师事务所作为实现收购公司的平台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本案中,区氏姐弟在汪某的协助下,通过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对该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股权的收购。

而目前针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尚未有明确详细的义务规定,这给不法分子利用此类机构洗钱留下可乘之机。

工作思考

一、提高警惕、整合资源,配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打击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是银行体系的非法竞争对手,利用银行内部、银行间现成的支付结算系统开展业务,运用现金走私或两地平衡实现跨区域汇兑,不遵守法律规范和行业规则,地下钱庄的壮大势必给正规银行业合规发展造成压力。

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提供的线索,持续跟踪地下钱庄账户交易,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配合打击行动;

通过参与地下钱庄打击行动,了解地下钱庄的运作手法,总结此类账户资金交易特征,提升分析识别地下钱庄线索的技能,将某些成熟的识别标准系统化、意识化,以便于更好地配合打击行动。

二、着力提高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能力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员工、反洗钱岗位人员和营销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培养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警觉性、敏感性、责任感。

金融机构应关注客户的日常结算业务,根据各行业内客户普遍资金交易情况,总结行业资金交易规律,结合客户所处行业及其在行业内的定位,总结客户资金交易规律,并将这些规律系统化。

当客户资金的来源去向、结算模式等与行业或客户本身一贯交易规律不符时,应引起警惕,或对客户进行重新识别以获取更多的背景资料帮助判断,或持续监测客户及其关联账户(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资金交易,确定可疑的应及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三、反洗钱主管部门加强调研,逐步开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法律层面已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这进一步拓展了我国的反洗钱防控网络。

由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和业务特点与金融机构明显不同,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及其应履行具体义务的详细规定仍有待于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予以确定。

案例2:

蔡某毒赃洗钱案

案情摘要

2005年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外联合破获的特大跨国制贩毒案,对王某等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洗钱罪分别追究上述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蔡某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主要案情如下:

一、2002年8月间,C某伙同他人预谋在境外制造甲基苯丙胺,并指使被告人杨某在国内购买易制毒化学配剂及其它辅助设备。

被告人杨某委托被告人毛某办理货柜出口手续。

同年9月间,C某指使被告人玉某纠集了被告人王某、陈某等人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

自同年9月至12月间,共生产甲基苯丙胺400余千克。

C某将其分得的甲基苯丙胺在境外卖出,获利人民币1000余万元。

C某指使被告人蔡某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洗钱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共汇入蔡某账户人民币220万元。

同年12月初,由于制造毒品工厂的电线因腐蚀短路引起火灾,境外警方在灭火过程中,发现工厂涉嫌制造甲基苯丙胺的犯罪行为,遂查封了该制造毒品工厂,并当场缴获690千克甲基苯丙胺及相关制毒物品。

二、2003年初,C某伙同他人预谋继续在境外制造甲基苯丙胺。

嗣后,C某在国内召集被告人王某、洪某策划制造毒品具体事宜,约定由C某在境内某地遥控指挥;

被告人王某组织工人到境外制造毒品,并负责制造毒品工厂的日常管理;

由被告人洪某负责购买、承租制造毒品的厂房、仓库及接运从中国境内运输到境外的化学原料、配剂、制造毒品设备等。

同年3月至5月间,C某仍然指使被告人杨某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并通过被告人毛某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同年5月20日至27日,被告人王某、邱某等人共生产出甲基苯丙胺280余千克。

由C某异地指挥,被告人王某指挥被告人邱某在境外销售,得款人民币400余万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入被告人蔡某账户320多万元人民币。

三、2003年7月底,朱某与C某预谋到境外制造甲基苯丙胺事宜。

朱某指使被告人叶某在江苏省购买制造毒品所需的设备。

按朱某指定,被告人叶某将设备送交被告人杨某办理出境事宜。

同时,被告人杨某受C某的指使,采购易制毒化学品,伪装成普通货物装柜;

通过被告人毛某虚报其它物品办理出口手续。

8月上旬,朱某纠集了郭某等人到境外进行甲基苯丙胺的第一道工序生产;

受C某指使,王某等人进行成品甲基苯丙胺加工,共生产甲基苯丙胺460余千克。

后C某指使被告人邱某等人将甲基苯丙胺在境外销售。

2004年1月至3月间,C某犯罪所得通过地下钱庄将部分赃款存到蔡某账户人民币300余万元。

四、2003年10月份,C某、朱某和苏某,预谋共同在境外开设工厂制造甲基苯丙胺。

同年11月间,朱某、C某指使被告人叶某等人采购了用于制造毒品的机械设备、化学配剂、制造毒品用品等,出口运往境外制造毒品工厂。

2004年2月下旬,C某持化名的护照带领被告人林某等人到境外制造毒品工厂,同年3月5日,被告人叶某携提单在境外验收该制造毒品设备和物品,并到制造毒品工厂参加生产甲基苯丙胺。

同年4月间,被告人叶某在境外制造毒品工厂得知其所购买的物品是用于制造毒品。

回国后,被告人叶某仍然接受C某、朱某的指使,继续购买制造甲基苯丙胺所需物品,发往境外制造毒品工厂。

同年4月初,C某和被告人林某等人因护照签证到期返回国内。

同月16日,C某、林某等人乘飞机前往境外的制造毒品工厂制造毒品。

同月27日凌晨,中外警方采取联合行动。

在境外抓获被告人C某等人,并当场缴获成品甲基苯丙胺22.81千克、半成品甲基苯丙胺1976千克;

在国内也先后抓获其他涉案被告人。

蔡某的洗钱犯罪事实:

经调查,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间,C某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

在C某的指使下,其叔蔡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

赃款共计1010余万元。

事后,蔡某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购买车辆及竞选村长等。

6月27日,法院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

蔡某的洗钱犯罪手法:

蔡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过程为:

①C某通过境外的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入”我国某地的地下钱庄;

②地下钱庄将赃款分别存入蔡某的账户;

③蔡某在C某的指使下多次取现,用于购买车辆等用途。

一、利用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

事实上,本案中境外与我国境内的地下钱庄之间并未进行真正意义上的跨境汇款,它们的操作手法可能有以下三种:

①境外与我国境内地下钱庄之间互为代理或由同一人控制时,境外(外币)-境内(人民币)的地下钱庄程序为:

汇出方把外币存入地下钱庄在境外菲律宾的银行账户(或现金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外方工作人员通知中方的工作人员——地下钱庄中方工作人员把相当数量人民币存入接收方银行账户(或现金交给接收方);

②利用第三方实现资金“跨境”转移,这里的第三方通常为在中国内地和境外两地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

境外的地下钱庄收到汇款后——把这笔钱款汇入一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这家企业抽取一笔费用之后,再通过自己设在中国内地的银行账户,将相同数额的钱款汇入地下钱庄;

③利用其他地区的地下钱庄进行中转,实现资金“跨境”转移。

这种手法看上去虽然稍有复杂,但隐蔽性更强,成本和风险比前两种更低,为地下钱庄经营者所青睐。

二、利用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本案中的资金交易行为均集中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民营企业活跃,因此正常的经济活动中的资金交易量巨大。

该地区的这一特点,使蔡某等人的洗钱行为极具隐蔽性。

经调查认定,蔡某等人共进行资金交易90笔,洗钱1000余万元,平均每笔十几万元,这样的资金交易量在当地来说非常一般,难以引起注意;

虽然其中有38笔交易属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支付交易,但没有一笔符合可疑交易特征。

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地下钱庄,不存在外汇交易迹象,因而也逃避了外汇监管。

通过上述交易,蔡某等人顺利的掩盖了洗钱活动,规避了监管机构对资金交易的反洗钱监测。

三、利用便利的金融服务达到洗钱目的。

在上述90笔交易中,涉及金融机构(网点)38家,这些金融机构(网点)遍布沿海城市;

同时,蔡某等人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先进的金融服务措施,使用银行卡方便地进行资金交易。

此外,由于当地民营经济发达,取现相对便利,蔡某等人成功地将赃款以现金形式取出,完成了洗钱过程。

一、增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其它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