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职业培训学校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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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职业培训学校章程Word下载.docx

 

本校定名为。

〔学校名称规范格式为“大连市×

职业培训学校”,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

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学校举办者如为公民个人,其法定地址应为身份证所标注住址。

属合作举办学校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地是。

〔如:

区×

路(街)×

号〕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本校的办学层次、类别;

办学范围、形式、规模;

招生对象:

(一)办学层次为: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二)办学类别为:

〔类别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规范的专业(工种)名称〕

(三)办学范围为:

〔如大连市市内四区、金州区等〕

(四)办学形式为:

〔如业余、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为:

〔如年培训×

人数〕

(六)招生对象为:

〔如学生或成人等〕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

_____万元,由

等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举办者投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合作举办学校,应分别载明各自投资数额;

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

中外合作办学中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各自投入总额的1/3,属于政府引进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

〔填写“要求(或不要求)”。

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人,教职工代表人。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其组成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理事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他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理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三)其他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设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1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方作为(董事长、理事会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另一方可以作为副(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

第十七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最少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理事或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校长由(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执行,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十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学校下设

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校长(教育机构负责人)担任。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可担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担任本校的(董事、理事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

启动资金为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的应当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学费等,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应详细注明经费来源、金额及资金去向〕

第二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二十九条(以下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2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经(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作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

(以下内容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三十条 

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学员)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三十一条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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