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新经济重点领域发展导向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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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社科研究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单位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主要有四类,即重大课题、系列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均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特别委托课题方式,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同时,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其它类别课题。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工作要点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年度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

五年规划工作要点通常五年制定一次,一般在规划起始年公布;

《课题指南》通常一年发布一次。

为了使选题的设立更好地服务于市委、市政府决策,《课题指南》的制定,必须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经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制定和修改,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但不同类别的课题侧重点不同:

系列课题通过《课题指南》设立选题条目,均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列课题条目都是规定选题,条目不按学科分类设立,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综合研究。

重大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的选题不受《课题指南》条目限制,但必须遵循《课题指南》的精神和要求进行选题设计,鼓励加强学科前沿问题研究,鼓励积极关注现实性、应用性问题研究。

重大课题更注重三类:

第一类,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课题,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基础性研究课题。

第二类,对全国、特别是上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协作性攻关课题。

第三类,具有长期研究积累、显著创新价值、深厚学术含量、预期可形成精品成果,在文化积累、学科建设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研究课题。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系列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每年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

系列课题以《课题指南》设定条目申报;

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自行设计选题按学科申报;

重大课题则采用随时申报。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者必须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必须是在上海市工作或者居住的社科研究者。

同时,不同类别课题的申报者还要符合相应条件:

1、重大课题申报者,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必须至少承担过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已较好完成;

必须至少获得1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同等水平的奖项;

必须提交能反映整个课题研究水平,相对完整的部分前期研究成果。

2、系列课题、一般课题申报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如未达到上述要求,须有两名同一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3、青年课题申报者必须是35周岁以下,还未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社科研究者。

4、申报者在多人参加的课题中即为课题组长。

课题组长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报不予受理。

5、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者当年只能申报1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市社科规划课题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6、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应用性研究课题时限一般为1年,基础性研究课题一般为2至3年。

以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译著等为成果形式的申报课题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申报者通过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信息网站下载相关课题类别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单位或指定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课题申请书》、申报者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并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认真核查基础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申报。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

评审专家从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室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严格实行专家本人回避制度。

评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正确;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

4、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课题的评审。

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核。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入评审阶段。

2、组织评审。

课题评审分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两种方式,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凡采用会议评审须有5位以上(含5位)专家组成评审组;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能建议立项。

凡采用通讯评审须有5位以上(含5位)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分,按照应立项比例数,分数列前的建议立项。

投票汇总表和通讯评分表须由专家签名,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归档。

3、呈报审批。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对会议评审和通讯评审结果进行统计、复核,呈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审批采用会议投票或通讯投票方式,两种方式均需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能立项。

特别委托课题经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批准,单独立项。

4、立项通知。

市社科规划课题批准立项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下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以下简称《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布。

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各类课题采用不同的评审方式:

1、重大课题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组由两部分组成,9人为本市各学科著名专家,聘期为5年,特殊情况随时可作适当调整;

3人为申报选题二级学科本市同行专家,实行单位回避。

评审会将在专家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基础上,由申报者到会陈述和答辩,每位专家各自写出评审意见,并进行投票。

无记名投票必须未有2名以上(含2名)专家投反对票,才能建议立项。

2、系列课题采用通讯打分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评审组主要由本市实际部门专家组成,会前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阅和打分,会上参阅打分情况进行讨论和投票。

对质量较高,又各具特色的系列课题和子课题可以建议立A、B课题。

3、一般课题、青年课题采用通讯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组按学科设置,一般外省市专家占多数,专家在认真审阅每份《课题申请书》基础上,进行打分,分数列前的建议立项。

第十五条 

在复核及评审阶段,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信息和课题评审相应结果。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根据当年经费状况和研究需求确定,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

经审定的资助经费的拨付,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主任审批。

年终,市社科规划办公室将经费开支情况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者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填写回执,在一个星期内寄回市社科规划办公室。

无特殊情况,逾期视自动放弃,不再办理立项和拨款手续。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收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划拨到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单位财务部门要对课题资助经费单列财务帐目,专款专用,加强代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

前期以回执为凭,拨付课题资助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或提交中间研究成果后,拨付30%,课题结项后,拨付剩余的30%。

特别委托课题视实际情况拨付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课题承担者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支配课题资助经费,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

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等。

2、调研差旅费:

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港、澳、台,赴国外进行调研的差旅费,须先报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批准,才能使用。

3、小型会议费:

指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和使用费:

因课题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课题承担者又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不超过课题资助经费30%的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

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5、咨询费:

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提取额不得超过课题资助经费的15%。

6、印刷费:

指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

7、管理费:

指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重大课题最高为2000元,系列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管理费最高为1500元,不得重复提取。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

2。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者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核查。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项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出版补助,也可由课题承担者继续用于其它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者在经费使用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将予以撤项。

市社科规划办公室终止经费资助、追回已拨付经费的剩余部分,所在单位还须负责追回全部不合理开支。

第五章 

中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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