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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犯罪Word文档格式.docx

(二)法制原因…………………………………………………………………9

(三)经济原因…………………………………………………………………10

(四)社会原因…………………………………………………………………10

(五)个人素质原因……………………………………………………………11

四、预防、遏止家庭暴力的对策…………………………………………………11

参考文献……………………………………………………………………………12

[中文摘要]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家庭暴力都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

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人权甚至生命造成了严重伤害,妇女儿童是最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群体。

因此,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正确界定,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危害进行深层次剖析,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遏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此,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然后提出了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

人权;

强制性行为

前言

当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健康的主要因素之一。

对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健康、人权甚至生命造成了严重伤害。

家庭暴力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里都有发生,不少家庭暴力案件也成了社会刑事案件的导火索。

家庭暴力暴露了人类的野蛮和落后,已经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绊脚石。

关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多位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有专家认为,传统意义的家庭暴力里,男性家庭成员通常采用肢体攻击、强迫性性行为等生理暴力手段,女性家庭成员通常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还有学者提出,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在精神方面、肉体方面以及经济方面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伤害或者虐待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逐渐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比如女性家庭成员通过语言攻击、或采用“冷战”的方式对待男性家庭成员。

这也被认为是家庭暴力的新特点。

本文认为,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强制性行为,既包括心理侵犯、冷落等精神暴力;

又包括四肢攻击性强迫等生理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

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一种暴力行为。

后来,最高院对婚姻司法解释中对改概念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家庭暴力的主体指的是具有婚姻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也包括通过收养关系产生的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各项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权利,以及家庭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比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实施的目的是一方家庭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对另一方家庭成员的权利进行侵犯。

2、家庭暴力与其他社会暴力相比,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毫不逊色。

家庭中夫妻间的偶尔轻微暴力的吵架、家长对子女或对家庭成员的无严重后果的体罚、责骂或偶尔殴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不能算作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刑法法律有明文的规定。

家庭暴力是长期、连续的严重的暴力侵犯,表现为对肉体的直接伤害,或对精神的长期压抑。

所以,在认定家庭暴力时,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限定家庭暴力的范围,使研究和实践处理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具体。

另外,还要强调行为后果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构成的程度,否则就变成了罪罪与非罪的问题了。

③家庭暴力体现为对身体的直接暴力伤害、比如长期性或连续性殴打、性暴力、长期的精神暴力等一系列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具体有几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伤害行为。

给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这种伤害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的暴力程度。

②虐待行为。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长期、持续、经常摧残、折磨肉体和精神的暴力行为,常常表现为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凌辱人格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

③遗弃行为。

遗弃行为的对象是老、幼、患病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前提是对这些家庭成员负有法律上的赡养和抚养义务,行为是拒绝履行这种法定义务,遗弃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④性暴力行为。

这种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夫妻之间,是指一方违背另一方心理意愿,以暴力、变态等方式迫使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对另一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的家庭暴力行为。

表现为经常以暴力方式或酗酒后或明知患有传播性性疾病而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或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等性暴力行为。

在这里谈到的家庭暴力,暂且站在家庭暴力的行为角度论述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以及弱势家庭成员受到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程度,尚不讨论犯罪层面的问题。

婚内强奸是否属于性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问题。

就婚内强奸和性暴力的构成要件而言,主体和结果都与家庭暴力行为的要件吻合。

综合所述,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伤害、虐待、遗弃、性暴力为主要表现方式的给弱势家庭成员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的一定程度的伤害的行为,然而这些伤害的程度又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故意暴力犯罪危害程度。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针对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多数是老幼病残等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危害程度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在表现方式的种类上也区别于社会暴力,在暴力的分类中有一定的独特性。

但是,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都具有违法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受到伤害后,往往是忍气吞声,尽量掩盖,不愿公开这家丑。

自古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将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自己处理。

公众同样具有相同心理,因此对此现象视若无睹,不插手不干涉他人家务事。

司法机关的被动性决定了其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加上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并不强,不能得到受害者的积极配合,使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加大。

这些独特的情况和环境决定了家庭暴力具有的独特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区别于其他暴力犯罪的显著特点。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与承受家庭暴力的弱势家庭成员是具有的亲属关系的共同生活关系,家庭暴力所指向的客体和涉及的内容离不开婚姻家庭关系,所以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家庭关系中同样提倡和谐与关爱,家庭暴力行为恰恰违反了这一家庭美德,具有一定程度的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的环境是在家庭之中,这种家庭关系是依据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暴力发生在因这些关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是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

正是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形成了家庭成员隐蔽的家庭场所,使得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也具有了隐蔽、非公开的的特点,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截然不同,是极力的防止公开化,自力处理,回避公权力的介入的态度。

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是指施暴方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合法依据,并且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对其他家庭成员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性质。

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同样是家庭暴力。

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事由只有正当防卫。

家庭暴力行为本身对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具有侵害性,所以这种行为受到普遍的反对。

探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预防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不能改变家庭暴力的侵害性、家庭性、违法性的性质。

家庭生活中必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与不和,其实妥善解决的途径很多,但是决不能采用具有违法性的暴力方式。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或共同居住关系,使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形成了隐蔽的家庭场所,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演变,均发生在这隐蔽的家庭场所中,决定了家庭暴力具有隐蔽的特点。

首先,因为家庭作为社会中的一个个体,本身具有拒外性,具有相同心理的公众也会对他人的家务事视若罔闻,不会可以打听和插手。

其次,由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情感,大多数受害者顾忌家庭形象,不愿向外界张扬“家丑”,刻意隐蔽家庭暴力的事实,选择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予以宽容。

这样的情况无疑就为施暴者提供了极好的隐蔽条件,也使施暴者在施暴后逃避司法机关介入侦查,易于销毁证据。

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发生无从知晓,故家庭暴力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另一方面这种隐蔽性也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滋生。

(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共同生活的成员,长期共同生存,在身份上是固定的,一般不会随意改变。

家庭暴力是在长期共同生活的期间发生的,是日积月累的,是各种生活矛盾时常得不到正确解决,到达某种程度而发生质变的结果。

在发展过程中具有渐进性,在时间上具有内在连续性。

发生在家庭中的某些恶性案件都是从吵架到拳脚相加演变而来的,在发展阶段上呈现出渐进性,矛盾状态的不断升级,直至发展为严重暴力。

家庭暴力的发展表现为如下几个阶段:

首先呈现为紧张阶段,对立的家庭成员双方互相不信任,进行言语攻击,处于不友好甚至敌对状态。

一方会通过限制一方接近家人、朋友,达到孤立对方的目的;

第二阶段是实施暴力行为,施暴者的紧张压抑状态彻底爆发,结果是对受害者身体、精神的侵害和打击;

第三阶段是亲密阶段,长期、持续施暴的一方会对自己的实施暴力行为感到自责、愧疚、悔恨并作出不再实施此种行为的承诺,受害的一方选择原谅并怀揣希望,相信施暴者已经“放下屠刀”。

但实际上,这三个阶段是个恶性循环。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严重

社会暴力主要实施与人的身体或生命,但家庭暴力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同于社会暴力。

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性自由,而且精神方面也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和侵害。

由于家庭暴力的演进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对老人、妇女、未成年子女等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形成日积月累的持续侵害,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甚至性格扭曲,精神分裂,日常生活易于常人,是一生也抹不去的伤害;

特别是青少年在家庭暴力环境下长大,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在学校不思进取,在社会上游手好闲,扰乱社会秩序,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不归路。

另外,对于家庭这个整体而言,家庭暴力往往导致家庭破碎。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一个巴掌拍不响,家庭暴力的发生也不是单一原因的结果,而是多方面的综合影响。

不仅包括传统思想观念的作用,而且包括法律、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社会原因,直接原因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我国封建时代历史悠久,家长权始终贯穿其中。

“亲亲父为首”、“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当今很大一部分人的脑中根深蒂固。

横行的大男子主义的霸道行为,女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宿命思想,助长了家庭暴力“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病态现象。

“家长制”在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中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父母渴望子女成才,坚信“黄荆棍子出好人”,以体罚的方式来教育未成年人。

这些封建思想代代相传,助长了家庭暴力滋生和蔓延。

(二)法制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

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完善,这也是家庭暴力现象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立法方面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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