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400V低压配电柜装置设备买卖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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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情况:
详见附件1《合同范围和技术要求》
2、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叁佰零捌万捌仟元整(RMB3,088,000)。
本合同价格包含但不限于设计费、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所有税费、运杂费和保险费以及卖方履行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
本合同全部价款,买方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卖方支付,卖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
开户名:
银行账号:
4301021119100176362
3、设备交付与安装调试
3.1卖方负责将本合同设备在2017年1月25日前运抵现场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现场】交货。
3.2本合同设备的安装期限为50日。
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本合同附件及有关验收规程的要求进行。
3.3合同设备的调试、性能测试期限为30日,试运行期限为30日。
4、价格支付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第【第一种】方式支付本合同价格:
4.1第一种支付方式
选择适用
(
质量保证金条款
质量保函条款)。
序号
付费条件
付费比例
备注
1
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0%
1)收到卖方提供的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函(有效期为该保函签发之日起【12】个月。
如履约保函在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前届满,卖方应提交新的保函,新履约保函有效期由买方确定);
2)收到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3)卖方具备上述支付条件后10日内,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10%。
2
设备运抵现场并检验合格后
40%
收到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日内,买方支付合同价格的40%。
3
设备调试完毕,签署验收证书,且通过“72+24h”测试后
50%
1)收到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质量保证金条款:
1)扣除合同价格10%的质量保证金;
2)卖方具备上述支付条件后10日内,买方将合同价格的50%扣除质量保证金后40%支付给卖方。
适用质量保函条款:
1)提供合同价格10%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质量保函(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该保函签发之日起12个月,如果本保函在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届满,卖方应提交新的保函,新的保函有效期由买方确定)
2)卖方具备上述支付条件后10日内,买方将合同价格的50%支付给卖方。
4.2本合同下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或合同设备交付现场之日起15个月(以先到者为准,但由于卖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签署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的除外)。
5、其他补充约定事项
【 无】
6、合同签订
6.1、合同签订时间:
【2016年12月日】
6.2、合同签订地点:
【山东】省【】市
6.3、合同书的效力优先于合同条款,但是合同书没有约定的内容适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7、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以下含义:
1.1买方:
指买方及其合法承继人。
1.2卖方:
指卖方及其合法承继人。
1.3项目:
指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合同:
指本合同,包括其所有附件及其生效后双方对其进行的修改和达成的补充协议。
1.4合同价格:
指本合同中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中的约定而需向卖方支付的价款。
1.5技术资料:
指与合同设备及项目有关的设计、制造、监造、出厂前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测试、使用和技术指导和/或建议的所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中约定的用于合同设备及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所需的文件。
1.6合同设备或设备:
指本合同下卖方出售给买方的所有的装置、设备、材料、备品备件、特殊工具和各类物件,详见本合同附件。
1.7监造:
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拟向买方出售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的制造进行质量监督。
监造采用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方式进行。
此种监造不免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1.8性能测试:
指对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的检测。
性能保证值即本合同约定的对合同设备的所有要求。
1.9试运行:
指本合同约定的在单个或一系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试运转。
1.10初步验收:
指当性能测试的结果表明合同附件约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已经达到时,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最终验收:
指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由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日、月、年:
指公历的日、月、年。
1.13工作日:
系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及国务院调整节日时规定应正常工作的其他日期,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1.14技术服务:
指本合同约定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测试、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服务。
1.15现场:
指项目建设地点。
具体地址为山东省新泰市新甫街道龙山村北
1.16备品备件:
指根据本合同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
1.17分供货商:
指卖方将本合同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及该第三方的合法承继人,但不包括此第三方的任何受让人。
1.18缺陷:
指卖方因设计、制造和/或材料、部件选用不当致使本合同设备存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从而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的情形。
1.19初步验收证书:
指性能测试的结果显示已经达到本合同附件约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由买方向卖方签发的初步验收证书。
1.20最终验收证书:
指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后,由买方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
1.21设计院:
指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第二条合同的范围
2.1卖方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安装指导、调试、性能测试、试运行等。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合同设备的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技术资料。
2.2合同设备的规格、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各项性能保证值和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与服务承诺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所列合同设备清单仅是卖方供应的主要设备清单,并不一定是全部设备清单,若有任何遗漏,应按照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实现的性能补齐遗漏设备,买方并不因此另行支付价款。
2.3卖方应当派遣其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条价格
3.1本合同价格具体数额详见合同书。
本合同价格包含设计费、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所有税费、运杂费和保险费以及卖方履行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所应收取的全部费用。
3.2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且确定的价格,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买方提出需要更换所购设备的规格及各项性能保证值(非设备质量问题),则买卖双方仅就更换部分的设备价款进行商议后予以调整。
第四条支付
第一种支付方式:
4.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卖方将卖方委托的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正本一份(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该保函签发之日起12个月。
如履约保函在买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前届满,卖方应提交新的保函,新履约保函有效期由买方确定)及卖方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经审核无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价格的10%支付给卖方。
4.2合同设备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运抵现场并经开箱检验合格后,且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金额为合同价格40%的合法发票,经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买方将本合同价格的40%支付给卖方。
4.3合同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性能测试合格,买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并通过“72+24”测试后,且买方收到金额为合同价格50%的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买方将本合同价格的50%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金额,即合同价格的40%支付给卖方,至此,买方向卖方支付完毕全部合同价格。
【提交质量保函时条款:
合同设备在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并经性能测试合格,买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并通过“72+24”测试后,且买方收到金额为合同价格50%的发票及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质量)保函正本一份(保函的有效期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并经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买方将本合同价格的50%支付给卖方,至此,买方向卖方支付完毕全部合同价格。
】
4.4本合同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格的10%。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的事项,则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返还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的事项,则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应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的数额,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应由卖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责任。
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的事项,则买方有权向开具保函的银行兑付相应金额,如果保函金额不足以弥补应由卖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或赔偿责任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责任。
第五条交货和运输
5.1卖方负责将本合同设备在合同书约定日前运抵现场交货。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将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推迟,并相应推迟卖方技术服务的期限,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承担任何责任。
买方要求推迟交货的,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前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按买方要求的日期交货。
5.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包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进度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的总清单。
5.3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卸货。
卖方在交付合同设备同时应按本合同附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满足合同设备及项目设计、安装、调试、试验、检验、运行、维修和培训所需的技术资料以及技术资料清单。
5.4卖方应于合同设备发运前将该批设备的清单传真通知买方。
5.5每批设备实际交货日期以该批设备到达现场并经开箱检验合格之日为准。
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十条计算逾期交付合同设备违约金时的依据。
5.6技术资料的交付
5.6.1满足工程设计需要的技术资料进度要求按本合同附件中的约定执行。
5.6.2工程计量单位和尺寸执行国际单位制。
5.6.3卖方应按约定,向买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安装、运行、检修需要的全部图纸资料及技术文件,其数量和范围符合本合同附件的约定。
第六条包装和标记
6.1卖方交付的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应具有坚固的包装,在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合同设备的完好。
包装应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具有防潮、防霉、防腐蚀、减震、防冲击等保护措施,两侧面用不褪色油漆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