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个并购案例详解五大类业绩补偿方式(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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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方案系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甄勇、红日兴裕持有的金源互动100%股权。

本次交易价格为40,920.00万元。

其中,以现金支付16,368.00万元(现金支付比例为40%),剩余24,552.00万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现金支付比例为60%)。

1.2股份锁定安排

甄勇承诺:

本次发行在2015年1月5日(含当日)之前完成,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在2015年1月6日(含当日)之后完成,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607,422股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10,528,649股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在专项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2018、2019年审计披露后,甄勇分六期转让其于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10,528,649股股份,每期可累计转让的股份比例为20%、50%、75%、90%、95%、100%。

红日兴裕承诺:

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1.3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甄勇、红日兴裕承诺金源互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100.00万元、4,000.00万元、4,800.00万元和5,500.00万元。

如金源互动在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甄勇、红日兴裕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

当期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基准日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之和×

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金额中甄勇、红日兴裕所占比例,按照甄勇、红日兴裕在本次交易中各自取得的对价占比进行分配(即甄勇占55.00%,红日兴裕占45.00%)。

甄勇、红日兴裕当期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补偿时,先以甄勇、红日兴裕以其自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甄勇、红日兴裕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还有不足部分由甄勇、红日兴裕自筹现金补偿。

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先由红日兴裕以其自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甄勇、红日兴裕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1)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甄勇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

55%)/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

当期红日兴裕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

45%-当期红日兴裕已补偿的现金)/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

(2)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分配股票股利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

(1+转增或送股比例)

(3)上市公司在承诺期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4)按照以上方式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甄勇、红日兴裕以自筹现金补偿。

1.4奖励对价

承诺期内在达到业绩承诺数的前提下,如果承诺期内金源互动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总和超出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各方同意将超出部分的40%奖励给金源互动的经营管理团队,由金源互动一次性支付。

本次交易已于2014年12月4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二、中小板公司北纬通信收购杭州掌盟82.97%股份

2.1交易方案概述

北纬通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蔡红兵、冯利平、钟伟俊、张苗苗、马琴、马峰及汇成众邦合计持有的杭州掌盟82.97%的股权。

本次杭州掌盟82.97%股权的作价为36,18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比例为41.45%,股份支付比例为58.55%。

2.2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张苗苗、马琴、马峰承诺,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交易对方蔡红兵、冯利平、钟伟俊承诺,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蔡红兵、冯利平、钟伟俊在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应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2.3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

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承诺杭州掌盟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非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007.86万元、4,804.69万元、5,701.34万元。

在承诺期内,如果杭州掌盟当年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则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应以当年应补偿金额为基数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占除汇成众邦以外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交易对价总额的比例确定其单方应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

本次交易的对价总额-已补偿金额。

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就当年应补偿金额应按照如下方式和原则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若当年应补偿金额未超过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应支付但根据分期支付安排尚未支付完毕的现金对价金额(不包括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的部分),则应以当年应补偿金额优先抵扣该等剩余现金对价,被抵扣的现金对价将不再支付;

若当年应补偿金额已超过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应支付但根据分期支付安排尚未支付完毕的现金对价金额(不包括上市公司逾期未支付的部分),则在以当年应补偿金额优先抵扣该等剩余现金对价后,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进行股份补偿。

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股份补偿时,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补偿股份数量=当年应以股份进行补偿的金额/发行股份价格

如除汇成众邦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因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实施转增、股票股利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导致调整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进行股份补偿后仍无法弥补当年应补偿金额,则该等交易对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补偿金额=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已抵扣现金对价-当年已补偿股份总数×

发行股份价格。

本次交易已于2014年11月20日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

在审核通过后,由于标的方股东无法筹措税务主管机关要求的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款,因此提出终止交易。

三、利亚德收购励丰文化100%股份

3.1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中,励丰文化估值为64,715.00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54,715.00万元,占标的资产总对价的84.55%,现金支付对价为10,000.00万元,占标的资产总对价的15.45%。

现金对价分两期支付,交割完成后支付5000万元,配套资金募集到位后支付5000万元。

3.2股份锁定

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承诺对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自发行结束日起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上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后,该等股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在满足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分三次解禁,每期累计解禁比例为25%、50%、100%。

解禁条件主要为:

第一次解禁条件: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励丰文化2014年、2015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2014年、2015年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

80%。

第二次解禁条件: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励丰文化2014年、2015年、2016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2014年、2015年、2016年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

第三次解禁条件:

根据《专项审核报告》,励丰文化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

尽管有前述约定,在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根据约定履行完毕相应的全部补偿义务后,其因本次交易持有的所有仍未解禁的对价股份均予以解禁。

3.3业绩承诺

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承诺励丰文化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2,800万元、5,400万元、6,400万元、7,600万元。

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同意就励丰文化实际扣非净利润不足承诺扣非净利润的部分按本条约定以股份及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现金补偿金额上限不超过10,000万元,现金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以补偿义务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上市公司应在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累计应补偿总金额=(盈利承诺期励丰文化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截至盈利承诺期期末励丰文化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

盈利承诺期励丰文化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

64,715.00万元×

1.24

补偿义务人优先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后仍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应由补偿义务人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需补偿的股份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累计应补偿股份数量=(累计应补偿总金额—实际已补偿现金金额)÷

17.65元/股÷

1.28

各方同意,尽管有上述各项约定,若上述现金补偿及股份补偿实施后,补偿义务人实际已补偿金额之和小于累计应补偿总金额的,补偿义务人仍应继续以自有现金或上市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励丰文化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达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的70%,则盈利承诺补偿上限金额为20,000万元;

如果励丰文化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总和达到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总和的60%,盈利承诺补偿上限金额为30,000万元。

3.4对价调整

各方同意,如励丰文化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含非净利润总和大于盈利承诺期承诺含非净利润总和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以下计算方式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总对价进行调整:

标的资产总对价调整数=(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含非净利润总和—盈利承诺期承诺含非净利润总和)×

60%

对价调整数应在标的资产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30个工作日由上市公司一次性以现金向周利鹤、朱晓励、代旭、菁英投资支付。

若盈利承诺期内任一个会计年度励丰文化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0,则上述标的资产总对价调整不予实施。

本次交易方案已于2015年1月29日获得证监会受理。

四、光一科技并购索瑞电气84.82%股权

4.1交易方案

光一科技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任昌兆等33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所持索瑞电气84.82%股权,交易对价为70,403.20万元,其中光一科技向交易对方共支付15%的现金对价,85%的股份对价。

4.2股份锁定

管理层股东及乾瀚投资承诺:

自本次交易所获得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所支付股份。

魏法旭、深创投等股东承诺:

自本次交易所获得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所支付股份。

任昌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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